投诉区法院执行法官蒲金梅

信件编号: 20211125001 来信时间: 2021-11-25
信件类型: 我要投诉 姓名: 邓****
内容: 10月29日我因与人民间借贷问题无法自行解决,资料齐全上传立案申请并通过立案 到目前11月25日,并未有任何实质性的进展,虽有人加了联系方式但是并没告知接下来的流程,本人一直在督促流程办理一直没有反馈,只在11月23日得到12月月初会去解决的反馈。 11月25日14:59,接到相关人员的电话让配合寻找被告,本人说可以,并愿意工作日请假配合。 11月25日15:01,蒲金梅法官打电话,一来就建议我,金额太小不要走法律流程;其次,如果非要走只能发公告。 通话全程,给我传递的信息就是我们法院不是警察不能去找人,你这个事件我们做不了,你原告都找不到人我们法院能怎么办。 我就想问,第一、作为老百姓,是不是如果真的有办法,谁会走到起诉这一步?第二、为什么不走法律流程办事,我已经在申请的时候写了不同意协商?第三、蒲法官建议我不走法律流程,那我怎么要钱?难道2500就不是我一分钱一分钱赚出来的吗?是否可以理解为她作为公职人员建议我不要钱?第四、是不是所有原告找不到人的案件都不能解决受理了?我以提供原告身份证、小区名字(也同意请假带法院人员前往被告家中)、微信号、电话号码(已停机,我也没有其他电话),我个人已尝试联系了被告无果希望能获得法院的帮助,但是蒲法官却说帮不了我。 不管这次官司能否成功,我就想问,是否寻找被告是原告一个人的责任,是否找不到被告就无法受理案件?是否公职人员可以因为金额小就强烈要求原告不立案?
答复情况:
答复单位:政府办    答复时间:2021-12-02

答复意见:

尊敬的来信人:您好!

您于20211029日通过微法院向本院提交其起诉钟开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立案材料,本院当天审核通过。同年114日该案由微法院转入内网办案系统分配给速裁法官蒲金梅,115日立案庭将该案移交给蒲金梅法官,案号(2021)川0704民初诉前调2772号。蒲金梅法官收案当天即按起诉状载明的被告电话号码联系被告,电话语音提示该电话号码系空号。蒲金梅法官电话联系您要求其重新提供被告的联系电话,您称联系不上被告亦没有其他号码向法院提供。20211110日蒲金梅法官根据您提交的被告身份号码,通过法院办案系统的网络营运商数据协查到被告的电话号码为19949502775,经拨打该号码,语音提示仍为空号。蒲金梅法官及法官助理分别以该电话号码查询对方的微信号,经查询显示无该用户。蒲金梅法官的助理人员通过微信及电话方式多次联系您,您将被告微信名片推给法官助理,法官助理加被告微信显示对方设置隐私无法通过,要求其提供钟开洋确切住址的线索以供法院查找,您称不能确定钟开洋的名字及身份信息是否准确,可以协助法院去找人。后因您一直未能提供钟开洋明确的居住及工作地址,蒲金梅法官告知您如确实联系不上钟开洋,案件将正式受理,立案后法院会依法对钟开洋进行公告,公告期60天,答辩期与举证期各15天,前期审理共计需要90天,原告可能需先行垫付诉讼费和公告费。蒲金梅法官同时告知您该案金额2500元如能联系到钟开洋,则诉讼费成本和时间成本都可以大大节省,征询其是否愿意继续尝试联系钟开洋。您认为时间太长,对此不能理解,并认为法院受理了案件,就应该能找到被告开庭并走法律程序,蒲金梅法官告知您法院不是公安机关可以通缉找人,还是需要依法公告审理。蒲金梅法官接手该案后一直尽全力帮助邓昊查找被告的联系方式,尽可能的希望联系上被告以便为您节约诉讼成本。蒲金梅法官查找被告的联系方式期间,您自始至终表示配合法院找人的工作,未表达过不同意先调法官开展找人工作并要求法院立即正式立案的意愿,因查找联系被告无果,蒲金梅法官在电话上告知您,速裁法官不会审理公告案件,于20211125日案件退回立案庭将在12月几号正式立案。立案庭收件后于2021121日与您电话联系告知该案将按普通程序正式立案,您表示愿意与法院工作人员一同再去吴家镇寻找被告钟开洋,待查明钟开洋现状以后法院再正式立案,当天我院工作人员找到被告家人,被告已于当天支付该借款,现您已经收到该笔借款。整个先行调解找人过程中,蒲金梅法官并不存在推诿立案、拖延办案的现象。蒲金梅法官前述联系原被告的过程有电话记录、微信记录为证,特此回复。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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