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游仙生态环境局关于公开征求《绵阳市游仙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社会公众意见的公告

征集时间:2022-10-19 00:00 截止日期:2022-11-19 00:00 征集状态: 已结束


为进一步巩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建设成果,规范和加强我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确保已建成设施正常运行,根据《四川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绵阳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理考核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单位制定了《绵阳市游仙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为更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现面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进行反馈。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1119日。

联系人:刘静文

电话:0816-2296419

邮箱:783063268@qq.com

附件:《绵阳市游仙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附件

 

绵阳市游仙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巩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建设成果,规范和加强我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确保已建成设施正常运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游仙区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维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是指城镇建成区以外具有自然、社会、经济特征和生产、生活、生态、文化等多重功能的地域综合体。

本办法所称农村生活污水,是指农村居民生活活动所产生的污水,主要包括冲厕、洗涤、洗浴和厨房等排水。

本办法所称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是指对农村生活污水进行收集处理的建筑物、构筑物及设备,包括污水收集系统、预处理设施、生态处理设施、生物处理设施及其他附属设施。

第四条 严格限制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进水种类。屠宰、养殖、酿酒、泡菜、豆制品等行业和中型及以上规模餐馆产生的废水不得进入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第五条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理坚持“政府主导、群众参与,属地为主、规范管理,因地制宜、注重实效”原则,实现“设施完好、运行稳定、水质达标、效益持续”目标。

第二章 职责分工

 游仙生态环境局会同农业农村住建水利建设发展中心负责全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理的指导工作。

区发改局负责落实污水处理设施用电优惠政策,指导探索建立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收费机制。

区财政局负责指导建立健全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理资金保障机制。

区农业农村、区住建局、区水利发展建设中心、区发改局、区财政、区自然资源局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明确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模式及运维单位,建立设施运维管理协调机制,制定工作计划,组织相关部门、村级组织、农户、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

第八条 生态环境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和排放水质达标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 运行维护

第九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当地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规模、工艺类型和运行维护要求等,确定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模式及运维单位。

对设计处理规模20吨/日以上的设施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企业作为运维单位,运维管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对设计处理规模20吨/日(含)以下、无动力处理模式等规模较小、工艺相对简单、操作简便或对运维管理水平要求不高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由污水处理设施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村(居)民委员会属地自行运维,确保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

第十条 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运维的,委托方应与运维单位订立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合同应载明运维服务的范围、内容、目标效果、费用和违约责任等。

第十一条 运维单位应依据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合同约定,制定运维手册、操作规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落实运维管理队伍,优先聘用当地村民对污水处理设施运维进行辅助管理,并对其进行必要的培训。

第十二条 运维单位应建立运维管理台账制度,管理台账应包括巡查、设备检修及养护、运行故障及处理结果、进出水水量及水质监测、物资使用及污泥处理、运输、处置等。

第十三条 运维单位应定期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进行监测。对设计处理规模20吨/日以下的设施,按照一定比例进行定期抽测;对设计处理规模20吨/日(含)~500吨/日的设施,每半年监测一次,全年两次,必测项目为化学需氧量( CODcr)和氨氮;对设计处理规模500吨/日(含)以上的设施,按照排污许可要求开展监测。出水水质按照四川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 51/2626)或其他相应标准中标准限值要求。

第十四条 运维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自行或委托有实力的专业企业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产生的污泥进行无害化处置及综合利用,鼓励资源化利用。

第十五条 运维单位不得擅自停运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因检修等原因确需停运的,应提前十五个工作日将停运原因、停运时间、应急处理措施等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游仙生态环境局书面报告,并启动应急预案,限时完成问题处理。

第十六条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现故障或因不可抗力导致运行不正常的,运维单位应在24小时内向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主管单位和游仙生态环境局报告,并启动应急预案,限时完成问题处理。

第十七条 对于进水水质、水量发生显著变化,可能影响设施出水水质的,运维单位应保留原始数据并立即采取应对措施,保障污水达标排放。

第十八条 运维单位应每季度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的运维管理情况。

第十九条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相关规定管理。

第二十条 运维单位应在设施所在地公示运维单位名称、责任人、运维人员及联系电话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采用属地自行运维模式的,参照本办法第十条至第二十条规定执行。

第四章  资金保障

第二十二条 区财政局应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和出水水质监测的实际需要,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污水处理设施长效运行。

第二十三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运维管理资金多元筹措机制,建立政府扶持、群众自筹、社会参与的多元保障机制。按照“污染付费”原则,探索随自来水费征收污水处理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付费、村(居)民约定付费等机制,综合考虑群众承受能力、污水治理和运行成本,合理确定收费标准。

第二十四条 区财政部门会同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主管部门,加强对处理设施运维经费的使用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资金。

第五章  监督考核

第二十 游仙生态环境应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纳入日常工作,发现污水处理设施运行不正常、排放水质不达标等情形的,应依法对运维单位进行查处,并督促采取有效措施限期完成整改。

第二十 游仙生态环境局应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考核评估机制,并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单位开展考核评估,考核结果将纳入对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考评,同时作为拨付经费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根据实施管理情况实时修订细则。

 

网友意见

征集结果:截至2022年11月19日0点,向社会公众征集意见结束,经汇总邮箱、电话等各个渠道信息,无群众对方案提出异议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