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仙区卫生健康局关于《绵阳市游仙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意见征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四川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试行)》《绵阳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及《绵阳市游仙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等,结合我区实际,制定预案。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现将该预案(详见附件)进行为期30日的公示(6月12日-7月11日),广泛征求公众意见。
如有修改意见,请于7月11日17:00前将附有姓名和联系方式的书面修改意见投递至绵阳市游仙区卫生健康局。联系人:马晓明,联系电话:0816-2973052 电子邮箱:282521093@qq.com
1.1 编制目的
及时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严重危害,指导和规范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四川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试行)》《绵阳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及《绵阳市游仙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等,结合我区实际,制定预案。
1.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标准是信息报送和分级处置的依据。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I 级)、重大(II 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分级标准由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另行印发,并根据情况及时更新。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游仙辖区内突然发生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传染病疫情、动物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物和职业中毒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本预案指导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工作。其他突发事件中涉及应急医疗救援工作,另行制定有关预案。
1.5 工作原则
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依法规范,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
2、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
设立绵阳市游仙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预防、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组织指挥全区较大以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指挥和协调有关部门及人员迅速到达岗位,提出并落实防控措施;指挥医疗卫生单位开展调查、控制、医疗救治工作;紧急调集人员、设施、设备,交通工具、应急物资等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向市人民政府及时报告应急处置情况;经区人民政府批准,组织人群疏散、隔离、查验;紧急情况下,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必要的强制性措施,经批准后组织实施;督导检查应急处置工作。
2.1.1 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组成
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区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常务副指挥长由分管领导担任,副指挥长由区政府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区卫生健康局局长、区市场监管局局长担任,成员主要由区纪委监察委、区委宣传部、区委政法委、区委外事办、区发改局、区工信局、区教体局、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游仙生态环境局、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文广旅局、区信访局、区医保局、区大数据服务中心、消防救援大队等单位分管领导组成,必要时可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和应急处理需要报请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增设其他单位为成员单位。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卫生健康局,由区卫生健康局局长担任办公室主任。
2.1.2 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区纪委监察委:负责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工作中履行职责的情况实施监察,对调查处理工作进行监督,对谎报、瞒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重要情况和其他在应急管理工作中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区内各新闻媒体及时报道授权发布的疫情信息,积极主动引导舆论;加强疫情应急处理的宣传报道,宣传普及卫生防病知识,根据需要组织新闻发布工作;加强网上信息发布工作的引导和协调;根据职责做好境外媒体的采访申请受理和现场采访管理。负责统筹网络舆情管控,指导相关单位(部门)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疫情防控的网络舆情监测、处置工作,协调网上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
区委政法委:统筹协调不安全不稳定因素,排查化解和突出涉稳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隐患由社会稳定领域向政治安全领域传导演变,确保全区政治社会大局持续稳定。
区外事办: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涉外、涉港澳事务应急处置,配合有关部门(单位)做好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影响的在游仙外籍人员及港澳同胞的应急救治工作,加强与市委外办沟通联系,加强在游仙外籍人员、港澳机构管理,提醒其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工作,及时通报有关信息。
区发改局:支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和处置相关项目建设,做好中央预算内资金争取和省预算内资金安排。做好疫情期间粮油肉蛋菜等重要民生商品价格应急监测工作。做好粮油、市级救灾物资储备。负责牵头分析研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展对经济运行的影响。
区公安分局:负责维护社会治安大局稳定,依法查处打击涉及疫情违法犯罪,配合有关部门(单位)及时妥善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敏感事件;协同公卫、通信、大数据等部门开展流调溯源;协助卫生健康等部门依法落实强制隔离措施。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涉及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同胞的管理和信息推送。
区工信局:负责组织医疗物资保障组各成员部门,做好药品、医疗器械、卫生防护用品等应急医疗物资的储备、生产与调度工作,与成员单位及专家对接,对市级医药储备规模现状进行评估并提出调整需求。牵头各成员部门做好市级医药储备并指导各地做好县(市、区)级医药储备的日常管理工作。配合协调保障我市医疗机构、医用物资储备及生产企业电力保供。
区教体局:负责督促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及其主管的面向中小学生的校外培训机构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措施;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加强健康宣传教育和师生员工个人防护,落实校内健康监测和日常检查措施。
区民政局:负责对符合救助条件的群众进行救助。指导殡仪馆做好接运遗体的消毒防疫和火化工作。做好养老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工作,会同应急部门指导慈善组织、红十字会做好国内外团体、个人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捐助经费和物资的管理及使用工作,做好款物管理和发放。协调做好死亡人员的处理和其他善后工作。
区司法局:负责做好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关的法制宣传,督促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
区财政局负责将卫生应急专项工作经费列入政府财政预算,确保卫生应急体系建设、指挥平台、物资储备及日常工作运转所需资金,做好经费和捐赠资金监督管理。
区人社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配合做好对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做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的表扬和奖励,对因参加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工作致病、致残、死亡人员,按照政策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组织开展农民工防疫宣 传,做好相关业务和信息通报工作
游仙生态环境局:负责调查处理环境污染事件,发生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后,负责组织对水、大气等环境的应急监测并提出污染处置措施工作建议,配合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公众健康可能造成的危害进行分析评估,负责指导做好医疗废物的无害化处置。
区住建局:负责协调市有关部门加强城市饮用水卫生安全管理,做好城市饮用水供水安全保障;负责指导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供水应急工作及生活污水的无害化处置;负责督促物业管理企业、房屋建筑施工企业、项目部成立突发公共卫生应急管理组织,及时向有关部门上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
区交通局:对乘坐公路、水路交通工具的人员进行检疫、查验工作,督促城市公交、出租汽车、道路客运等企业加强对驾驶员和枢纽场站、客运站、场站等一线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督促交通运输企业进一步加强对候车(机)室(厅)、交通工具及旅客人流密集场所的通风、卫生消毒工作。做好旅客疏导,加大运力保障。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畜禽疫情的监测、调查、控制、扑灭等应急工作。加强对与人类接触密切的畜禽相关传染病的监测和管理工作。对水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进行监测,组织开展预测、预报等工作。配合林业部门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组织开展预测、预报等工作。
区商务局:负责生活必需品的协调组织、调运和供应工作,最大限度保障群众生活需求。协助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加强商业流通单位的卫生管理和经营人员的卫生知识培训,督促所属商业单位落实各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措施。
区卫健局:负责组织制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传染性疾病防控技术方案;组织开展健康教育工作,深入开展爱国卫生活动;统一组织实施应急医疗救治和传染性疾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协调、指导各地开展病例及其密切接触者的追踪和管理;收集、整理、报告传染性疾病疫情防控工作信息;依法发布疫情信息与防控工作动态;根据应急工作需要,依法提出隔离、封控有关区域建议。负责做好中医(民族中医)医疗机构疫情监督管理及医护人员培训等工作。组织开展中医药预防。发挥中医药独特作用,运用中医药配合救治病例,开展中医药治疗分析总结。
区应急管理局:指导制定区区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应急预案;配合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相关应急处置工作,提出相关重大政策和重要措施建议等。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物资、动物和动物产品以及其他危害或可能危害群众身体健康产品交易的市场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故的查处,做好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协调和配合;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药械的质量监督和管理。加强价格检查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生产领域的应急物资的质量监督,严厉打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恶意囤积、哄抬价格、串通涨价等违法行为,依法查处生产企业制假售假等违法行为。
区文广旅局:负责督促旅行社、A 级旅游景区、星级旅游饭店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工作预案,建立健全登记跟踪、测温、消毒等制度。督促文化娱乐场所、公共文化场馆等室内场所加强通风,落实设施设备消毒措施;负责督促旅行社做好旅游团队的卫生防疫管理,指导有关部门(单位)做好登记、观察工作,防范疫情在旅游团队中发生和跨地区传播扩散。
区信访局: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访维稳工作。
区医保局: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参保患者救治的医疗保障工作。将诊疗方案覆盖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临时性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开通防治药械采购应急绿色通道。
区大数据服务中心: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处置工作的数据支撑工作。
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行动,配合公安机关做好事件现场的控制。
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在区人民政府或者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开展各项应急处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的需要积极履行本部门职责以及完成区人民政府或者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交办的相关工作任务。
2.2 日常管理机构
区卫生健康局下设区卫生应急办公室(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综合应急指挥中心),承担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工作,负责依法组织协调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制定、修订和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技术规范与方案,建立并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预警系统,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队伍并组织开展演练和人员培训,指导协调各乡镇(街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根据《四川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参照市卫生健康委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日常管理机构的设置与职责,指定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日常工作。
区级医疗卫生机构要指定科(室)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日常管理工作,承担区卫生健康局交办的任务。
2.3 专家委员会
由区政府相关部门按规定组建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类别,建立由卫生健康、应急管理、海关、生态环境、动物防疫、市场监管等多部门、多单位、多行业专家组成的专家库。
负责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准备和处理提供咨询和建议;参与制定、修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咨询意见;承担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4 专业技术机构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专业技术机构。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单位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培训,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在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要服从区卫生健康局的统一指挥和安排,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2.4.1 医疗机构
主要负责病人的现场抢救、运送、诊断、治疗、医院内感染控制,检测样本采集,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病人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建立应急状态下的医疗秩序,落实院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处置措施。
2.4.2 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主要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包括对有关人员采取观察和隔离措施,采集病人和环境标本,环境和物品的卫生学处理等),开展病因现场快速检测和实验室检测,加强疾病和健康监测。负责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和实验室检测工作。必要时负责采取收集标本并将采集样品向市或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送检。
2.4.3 区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大队
卫生执法监督机构主要协助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事件发生地区的职业卫生以及疾控机构、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公共场所和有关单位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进行监督检查,并查处违法行为。区卫生执法监督大队协助区卫生健康局组织实施全区性卫生监督检查工作,本行政区域的卫生监督工作。
2.5 应急联动机制
2.5.1 调查处理职责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按照部门职能由主管部门承办,相关部门协办。职责分工为:对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以及传染病菌种、毒种丢失,预防接种引起的群体性反应事件的调查处理,由区卫生健康局承办,相关部门协办; 对疑似投毒事件的调查处理,由区公安局承办,相关部门协办;对重大职业中毒事件的调查处理,由区卫生健康局承办,相关部门协办;对食物中毒、怀疑为因药械质量引起的群体性反应事件的调查处理,由区市场监管局承办,相关部门协办;对怀疑因水、空气等环境受到化学性、生物性污染事件以及辐射事故的调查处理,由游仙生态环境局承办,相关部门协办。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按部门职能分工,由主管部门和机构承办,相关部门协办。
2.5.2 应急联动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根据事件处理的需要,事发地有关单位要服从区人民政府或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承担相关的应急处理。
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和预警
3.1 监测
建立健全多点触发监测预警机制,区卫生健康局按照国家、省、市统一规定和要求,结合全区实际,重点开展法定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症状监测、实验室监测,以及自然疫源性疾病疫情监测和重点疾病的医院哨点监测等;区市场监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公安分局、区教体局等部门,针对预防本行业、本领域所涉及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开展行业、领域内日常监测。
3.2 风险评估
3.2.1 各相关行政部门依据职责建立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评估制度,依法对各类风险点、危害源进行调查、辨识、评估、分级、登记,建立台账,定期进行检查、监控,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完善信息共享机制,及时管控和化解风险。
3.2.2 各有关行政部门根据监测信息,原则上每月组织开展 1 次日常风险评估;针对特殊人群、特殊时间以及国内外重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大型活动、自然灾害和灾难事故等衍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可以适时组织开展专题风险评估。
3.2.3风险评估结果及时通报相关单位和相关镇、街道,部署干预措施,积极化解风险。
3.3 预警
各相关行政部门应将监测信息和评估报告向区人民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及毗邻市(州)有关部门通报,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向有关部门(单位)或社会公众发布预警提示信息,做好应对准备工作。
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与通报
4.1 事件报告
4.1.1 积极倡导和鼓励公民、法人、机关、企事业单位提供和举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隐患及有关线索。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4.1.2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发生单位、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动物防疫机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海关检验检疫机构、教育机构及企事业单位等,均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单位。执业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乡村医生、个体开业医生,以及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等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均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人。
4.1.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部门(单位)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在 2 小时内向区疾控机构报告,区疾控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同步向区卫生健康局报告。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 2 小时内同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
4.1.4 区疾控机构接到突发网络直报信息后,应在规定时限内审核信息,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性并汇总统计、分析,按照规定上报本级政府、卫生健康局和上一级疾控机构。
4.1.5 有关部门(单位)和人员应及时、客观、真实报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不得缓报、谎报、瞒报、漏报。
4.2 事件的通报与信息发布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各有关行政部门应及时向有关部门(单位)和可能波及的毗邻区域各有关行政部门通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况。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各级政府以网络直报为依据,最迟 5 小时内向社会发布权威信息,最迟在 24 小时内召开新闻发布会。发生较大、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事发地政府应及时向社会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有关信息。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发布主体原则上为区政府或指定有关部门(单位);较大及以上事件发布主体原则上为市政府或指定有关部门(单位),其中,重大及以上事件报省政府或指定有关部门(单位)审定后发布。
4.3 报告内容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件进程和国家、省、市卫生健康委规定的其他内容。
首次报告:未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存在隐患的相关信息,应当说明信息来源、事件发生的地点、时间、波及人群或潜在的危害范围、发病和死亡情况、事态可能发展趋势以及事件性质的初步判定和拟采取的措施等。
进程报告:报告事件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件的诊断和原因或可能因素;进程报告中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同时对初次报告或前次进程报告进行补充和修正。
结案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对事件的发生和处置情况进行总结结案报告,内容包括调查确认的事件性质、波及范围、危害程度、流行病学分布、势态评估、控制措施等。
5、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和终止
5.1应急反应原则
按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绵阳市应急委员会的通知》(绵府发〔2019〕18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各相关行政部门应组织专家,结合全区实际情况和事件形势进行分析研判,评估论证我区事件分级,提出启动、调整、终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区级应急响应级别的建议,提交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报市政府批准实施,并向省上备案。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以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对在学校、区域性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等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高度重视,可相应提高报告和反应级别,确保迅速、有效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市级人民政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后,区级人民政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自然启动;各有关部门机构应急预案自然启动。区级人民政府在市级人民政府及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5.2 应急反应措施
5.2.1 区指挥部
(1)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
(2)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
(3)划定控制区域: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区人民政府报市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疫区范围;经省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对封锁跨省的疫区,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的由国务院决定。对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事故,根据污染食品扩散和职业危害因素波及的范围,划定控制区域。
(4)疫情控制措施:在区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以及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等紧急措施;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和设备。
(5)流动人口管理:对流动人口采取预防工作,落实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
(6)实施交通卫生检疫:组织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部门在交通站点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宿主动物进行检疫查验,对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和向区卫生健康局指定的机构移交。
(7)信息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作好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要及时主动、准确把握,实事求是,正确引导舆论,注重社会效果。
(8)开展群防群治:镇、街道以及居委会、村委会协助区卫生健康局和其他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人员分散隔离及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工作。
(9)维护社会稳定: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5.2.2 区指挥部办公室
(1)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区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大队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与处理。
(2)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家委员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评估提出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级别。
(3)应急控制措施: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应急疫苗接种、预防服药。
(4)督导指导:组织对全区或重点地区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导和指导;负责对区内的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导和指导。
(5)发布信息与通报: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公布信息进行发布;重大、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根据省卫生健康委公布信息进行发布。区卫生健康局要及时与市卫生健康委沟通,及时掌握信息动态,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事件发生在本地,应及时向相邻市、区级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通报信息;接到其他市、区(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通报,应及时通知区内的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预警工作。
(6)开展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培训:根据国家制定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开展培训工作。
(7)普及卫生知识:针对事件性质开展卫生知识宣教,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消除公众心理障碍,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8)进行事件评估: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的措施、效果评价等。
5.2.3 医疗机构
(1)开展病人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实行重症和普通病人分开管理,对疑似病人及时排除或确诊。
(2)协助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人员开展标本的采集、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3)做好医院内现场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疗垃圾和污水处理工作,防止院内交叉感染和污染。
(4)做好传染病和中毒病人的报告。对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而引起身体伤害的病人,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接诊。
(5)对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和新发传染病做好病例分析与总结,积累诊断治疗的经验。重大中毒事件,按照现场救援、病人转运、后续治疗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处置。
5.2.4 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
(2)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相关人员到达现场后,尽快制订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和方案,专业技术人员按照计划和方案,开展对突发事件累及人群的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调查,查明传播链。
(3)实验室检测:按有关技术规范采集足量的标本进行致病因子检测,并根据工作需要将标本分送市、省应急处置功能网络实验室检测,查找致病原因。
(4)开展科研与学术交流:开展与突发事件相关的诊断试剂、疫苗、消毒方法、医疗卫生防护用品等方面的研究。开展技术交流合作,提高病源查寻和病因诊断水平。
5.2.5 区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大队
(1)开展对辖区内医疗机构、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各项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
(2)围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开展传染病、环境卫生、职业卫生、医疗机构等卫生监督检查。
(3)协助区卫生健康局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调查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5.2.6 非事件发生地区的应急反应措施
未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地区应根据其他地区发生事件的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辖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事件发生地区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辖区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加强相关疾病与健康监测和报告工作,必要时,建立专门报告制度。
(4)开展重点人群、重点场所和重点环节的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防患于未然。
(5)开展防治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公众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6)根据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决定,开展交通卫生检疫等。
5.3 分级反应
5.3.1 分级响应
按照分级处置的原则,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不同等级启动预案,作出应急响应。发生一般(IV 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般应启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视情启动;发生较大(III 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般应启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有关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必须同时启动,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视情启动;发生重大以上级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市、区(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随着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启动而迅速启动。各级预案启动后,有关领导、专家等在接到命令后迅速到位,专业应急队伍必须在规定时间内集结到位并赶赴现场。
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或者需要市人民政府协调处置的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应事发地人民政府的请求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建议需升级启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时,由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市人民政府应急办提出启动建议,经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批准后启动。必要时可直接提请市长批准或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报请省上启动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5.3.2 一般(IV 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
(1)区人民政府应急反应:
组织协调指挥相关部门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决定要采取的紧急应急措施。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做好医疗救治、人员隔离与疏散安置工作,依法进行疫区的确定与封锁,做好舆论宣传和健康教育工作;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经费和交通、通讯工具和医疗救治、防护设备、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供应,检查督导相关部门和镇(街道)人民政府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措施,防止事件扩大和蔓延;决定启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2)区卫生健康局应急反应:区卫生健康局迅速组织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致病致残人员救治、传染病病人及密切接触者隔离和医学观察、环境生物样品采集检验和消毒、杀虫、灭鼠等紧急处理措施;按照规定向区人民政府、市卫生健康委报告调查处理情况。必要时向区人民政府提出启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建议。
5.4 终结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一般(IV 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区卫生健康局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结建议,报区人民政府或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市卫生健康委报告。
较大(Ⅲ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市卫生健康委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结建议,报市人民政府或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省卫生健康委报告。
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终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实施。
6、善后处理
6.1 后期评估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区卫生健康局应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评估报告上报市人民政府和市卫生健康委。
6.2 抚恤与补助
各级政府应对因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发放相关补助。
6.3 征用及劳务补偿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结束后,各级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处置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部门(单位)、企业、个人的物资和劳务进行合理评估,给予补偿。
6.4 责任
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7、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保障
7.1 人员保障
按照“专业化、实战化、标准化”的原则,逐步健区—镇(街道)—村(居委会)三级应急队伍体系,并加强培训管理。
7.2 经费保障
区发改局应对接国家、省、市级资金支持政策,积极争取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资金投入;区财政局按规定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日常工作经费、应急处理经费以及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的财政补助,将专业防控体系、卫生应急队伍、应急物资储备、培训演练、健康教育等建设和能力提升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区级各部门应积极通过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7.3 应急物资保障
区卫生健康局及相关部门根据国应急物资储备目录提出应急物资储备计划;区经信局负责组织、落实物资储备;
区财政局负责保障物资储备经费;
物资储备种类包括:药品、疫苗、医疗卫生设备和器材、快速检验检测技术和试剂、消毒药械、传染源隔离及卫生防护的用品和应急设施。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应根据应急处理工作需要调用储备物资。卫生应急储各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
7.4 通信与交通保障
各级政府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通信设备和交通工具。
7.5 应急培训与演练
各区级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组织有关成员单位适时开展应急演练,检验预案、锻炼队伍。定期开展专业培训,提高其应急处置技术和能力,至少每两年开展一次应急演练;定期针对区指挥部成员单位中非专业人员开展培训或讲座,提高其应急基本知识、技能和自我防护能力。
7.6 健康宣传与教育
各区级部门应持续组织开展应急宣传活动,采用多种形式提升公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基本知识、技能和自救互救能力。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众应急技能提升行动。
8、附则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实施后,区卫生健康局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结合国家有关机构改革和法律法规、上位预案变化,及时对预案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并报区政府批准。
本预案涉及的有关部门(单位)要结合实际,按照《绵阳市游仙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预案编制及管理要求,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纳入本单位专项预案。
各镇(街道)根据按照《绵阳市游仙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预案编制及管理要求,参照本预案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组织制定本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8.2 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区卫生健康局负责解释。
8.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