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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绵阳市游仙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游仙区乡镇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 收费标准调整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征集时间:2018-08-07 00:00 截止日期:2018-08-13 23:59 征集状态: 已结束
    为促进我区学前教育的健康发展,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根据区教育体育局的申请,区发改局按照《价格法》《幼儿园收费管理条例》(发改价格[2011]3207号)《四川省定价目录(2018)》等有关规定,在前期调研、成本监审、部门商议和座谈讨论的基础上,形成了《游仙区乡镇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建议和意见。社会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和建议:
    一、电邮:pricefee@163.com;
    二、电话:2277133;
    三、信函:绵阳市一环路东段139号游仙区政府一办公区4号楼305室(邮政编码:6210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幼儿园收费标准征求意见”字样。
    四、反馈建议和意见时间:2018年8月13日前。

    附件:游仙区乡镇公办幼儿园保育收费标准调整方案



    绵阳市游仙区发展和改革局
    2018年8月6日
    附件
    游仙区乡镇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
    收费标准调整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提高幼儿园办园水平和保教质量,满足人民群众对学前教育的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改委《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等法律法规和国家发改委、教育部、财政部《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11]3207号)《四川省定价目录》(川发改价格[2018]199号)等政策文件精神,在大量调查研究和成本监审的基础上,形成《游仙区乡镇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收费标准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
    一、乡镇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调整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2.《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7号)
    3.《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
    4.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8〕988号)
    5.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3207号)
    6.《幼儿园工作规程》(国家教委令第25号)
    7.《四川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13号)
    8.《四川省定价目录》(川发改价格[2018]199号)
    9.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2]46号)
    二、调价基本原则
    (一)成本原则。根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8号)、《定价成本监审一般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1219号)《四川省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21号)、《四川省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实施细则》(川价发[2009]100号)《四川省价格成本监审目录(试行)》(川价成[2004]227号)《四川省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定价监审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区发改局按法定程序对26所乡镇公办幼儿园2014年秋至2017年秋(三个学年度)的办学成本进行了监审,在扣除财政拨款、捐赠收入和固定资产折旧后,作出了保育教育成本监审结论。在充分尊重成本结论的基础上,既要遵循师资力量配置、设施设备投入、日常管理服务等历史成本,又要充分考虑硬件改善及教育管理者水平提升等行业可持续发展等因素。
    (二)按质定价。按办学质量或者等级规格核定收费标准,质优价优;
    (三)区域差别。在综合考虑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区域人口密集程度、学前教育地理分布等前提下,充分兼顾群众的利益,实行地区差别化价格。
    三、乡镇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收费标准拟调整方案
    根据幼儿园办学质量和规模、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人口密集程度等,综合划分为五类,各类幼儿园调整标准如下(计费单位: 元/生.期):
    一类幼儿园:1500元/生.期;
    二类幼儿园:1400元/生.期;
    三类幼儿园:1300元/生.期;
    四类幼儿园:1200元/生.期;
    五类幼儿园:1100元/生.期;
    四、其他相关问题
    1.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3207号)、《幼儿园工作规程》(国家教委令第25号)、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2]46号),严格按相关规定进行管理和督查,确保本次调整的保育教育收费标准顺利落实。
    2.幼儿园为幼儿提供其他服务收取的代管费和服务性收费,应遵循“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单独核算、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幼儿园不得营利和强制代办。
    3.建议从2018年秋季学期起调整乡镇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

    绵阳市游仙区发展和改革局办公室     2018年8月6日印发

    网友意见

    征集结果:截至8月13日24点,向社会公众征集意见结束,《游仙政务网》网上点击率60余次,经汇总邮箱、电话等各个渠道信息,无群众对方案提出异议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