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游仙区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绵阳市游仙区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
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工作,加强对环境违法行为的社会监督,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信访条例》、《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环境信访办法》、《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举报。
第三条 环保部门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符合要求且认定违法行为属实的举报行为,给予举报人相应奖励,即实施有奖举报。
第四条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参与有奖举报的举报人应如实提供本人真实信息(姓名、身份证号、电话号码等)。
第五条 举报范围为游仙区行政区域内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被举报对象,包括因违反有关环境保护法律规定被举报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六条 举报途径:
(一)电话举报:12369、0816-2297146、18011123693;
(二)来信来访举报:绵阳市游仙区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执法大队、应急信访股,地址:游仙区东津路11号,邮编:621000;
(三)网络举报地址:yxxx.my.gov.cn(部门信箱:环保局);
(四)微信举报:微信搜索“12369环保举报”,关注该公众号,或者添加微信号“yxqhjbhj” 绵阳市游仙区环境保护举报投诉平台。
第七条 根据举报人举报线索发现难易程度、对环境危害程度、举报人协查情况等给予举报人相应奖励。重点奖励提供在日常监管中难于发现且对环境危害严重,或因举报避免了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发生线索的举报人。
(一)举报下列环境违法行为的,经环保部门认定违法行为属实,给予举报人300元奖励:
1.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正常使用(如拆除、闲置等)大气和水污染防治设施的;
2.在印刷、汽修、工业涂装、家具制造生产服务活动中未按规定安装和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如露天喷漆、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未经收集直排等);
3.在地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堆放易溶、含有毒污染物的废弃物的;
4.将实验室、检验室、化验室废液排入排水管道或者直接排入水体的;
5.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的;
6.违法生产、销售、使用、回收、再生利用、销毁消耗臭氧层物质(如氟立昂、哈龙、四氯化碳等)的。
(二)举报下列环境违法行为的,经环保部门认定违法行为属实,给予举报人500元奖励:
1.排污单位拒不执行空气重污染应急预警期间停产、限产决定的;
2.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坑、渗井、裂隙、溶洞等方式排放、倾倒污水的;
3.未经许可在地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新建贮存液体化学原料、油类或者其他含有毒污染物物质的地下工程设施的;
4.未按规定收集、贮存、转移工业固体废物或危险废物(如废机油、废酸液、废碱液、废漆渣、废农药等,下同)的(如将危险废物交由无资质单位处理,未执行转移联单制度,在运输过程中丢弃、遗撒等);
5.私自将废旧放射源和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如探伤、医疗放射装置等)送交无资质的单位贮存、处置或者擅自处置的。
(三)举报下列环境违法行为的,经环保部门认定违法行为属实,给予举报人2000元奖励:
1.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2.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的;
3.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4.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
5.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
6.举报其他特别严重的环境违法行为,使被举报对象受到行政处罚50万元(含)以上,或者涉案人员被依法行政拘留,或者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举报上述(一)、(二)、(三)项以外环境违法行为的,经环保部门认定违法行为属实,给予举报人50元奖励。
第八条 为便于及时准确调查处理,举报人应按照以下规定提供举报信息:
(一)举报第七条第(一)、(四)项环境违法行为的,应提供被举报对象名称、违法行为发生地、基本违法事实及排污情况的照片等证据;
(二)举报第七条第(二)、(三)项环境违法行为的,应提供被举报对象名称、违法行为发生地、基本违法事实并协助环保部门调查处理。
举报人协助环保部门调查处理,包括以下方式:
(一)提供检测报告、图像资料、文件材料等能证明被举报对象发生环境违法行为的物证;
(二)带领环保部门工作人员前往现场调查或者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发生地和有关人员、场地、设备等进行指认;
(三)以其他方式协助环保部门调查处理的。
第九条 对举报人奖励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一个举报事项对应奖励标准中一项给予一次性奖励,特殊情况,可依据相应奖励标准给予追加奖励;
(二)同一违法行为有多人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联合举报的,奖金平均分配;举报一个对象多项环境违法行为的,按就高原则以一条线索计算奖金;
(三)举报案件被查处后,被举报对象再次出现环境违法行为的,可继续举报并获取相应奖励;
(四)举报人提供的证据或线索事先已被环保部门掌握或被媒体曝光的,不予奖励;
(五)不在有奖举报范围内的事项,或未按要求提供个人和被举报对象准确信息的不予奖励,按普通举报事项调查处理。
第十条 政府机关、执法部门工作人员(含聘用人员)、环境保护监督员、新闻媒体工作人员及上述人员直系亲属对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不适用本规定。
第十一条 举报人举报的线索为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奖励范围:
(一)举报前环境违法行为已被环境保护部门掌握,正在处理中的;
(二)被举报企业已被责令限期治理或限期改正,被举报事项正在责令期限内的;
(三)不存在违法事实的;
(四)举报前新闻媒体已经曝光的;
(五)不在环境保护部门管理范围内的;
(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的。
第十二条 举报奖金以银行转账或现场领取的形式进行发放。环保部门在发放举报奖金过程中,因举报人提供相关信息不准确导致无法发放奖金,由举报人负责。
举报人现场领取奖金的,应当携带身份证原件,按照通知的时间,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举报人本人因故不能到现场领取奖金的,可委托他人代领;被委托人现场领取奖金的,应当携带双方身份证原件,并提供举报人亲笔签名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正反面清晰复印件。
举报人选择现场领取奖金,环保部门无法与举报人取得联系的,或者举报人接到通知后未在指定时间到现场领取且未变更领取方式的,视为自动放弃奖金。
第十三条 举报人提供的线索应客观真实,不得歪曲捏造事实。举报人虚假、恶意举报或者伪造举报材料骗取或者冒领奖金的,严重扰乱环境管理举报工作秩序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环保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向被举报人透露相关信息。
环境保护部门工作人员故意透露线索给他人举报以获取奖励的,或在举报受理、查处过程中推诿拖延、通风报信、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漏举报人个人信息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 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资金由区财政安排,环保部门按法定职责,依法调查处理环境违法行为,定期梳理情况,并组织举报奖金发放,要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并接受区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绵阳市游仙区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工作,加强对环境违法行为的社会监督,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信访条例》、《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环境信访办法》、《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举报。
第三条 环保部门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符合要求且认定违法行为属实的举报行为,给予举报人相应奖励,即实施有奖举报。
第四条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参与有奖举报的举报人应如实提供本人真实信息(姓名、身份证号、电话号码等)。
第五条 举报范围为游仙区行政区域内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被举报对象,包括因违反有关环境保护法律规定被举报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六条 举报途径:
(一)电话举报:12369、0816-2297146、18011123693;
(二)来信来访举报:绵阳市游仙区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执法大队、应急信访股,地址:游仙区东津路11号,邮编:621000;
(三)网络举报地址:yxxx.my.gov.cn(部门信箱:环保局);
(四)微信举报:微信搜索“12369环保举报”,关注该公众号,或者添加微信号“yxqhjbhj” 绵阳市游仙区环境保护举报投诉平台。
第七条 根据举报人举报线索发现难易程度、对环境危害程度、举报人协查情况等给予举报人相应奖励。重点奖励提供在日常监管中难于发现且对环境危害严重,或因举报避免了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发生线索的举报人。
(一)举报下列环境违法行为的,经环保部门认定违法行为属实,给予举报人300元奖励:
1.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正常使用(如拆除、闲置等)大气和水污染防治设施的;
2.在印刷、汽修、工业涂装、家具制造生产服务活动中未按规定安装和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如露天喷漆、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未经收集直排等);
3.在地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堆放易溶、含有毒污染物的废弃物的;
4.将实验室、检验室、化验室废液排入排水管道或者直接排入水体的;
5.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的;
6.违法生产、销售、使用、回收、再生利用、销毁消耗臭氧层物质(如氟立昂、哈龙、四氯化碳等)的。
(二)举报下列环境违法行为的,经环保部门认定违法行为属实,给予举报人500元奖励:
1.排污单位拒不执行空气重污染应急预警期间停产、限产决定的;
2.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坑、渗井、裂隙、溶洞等方式排放、倾倒污水的;
3.未经许可在地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新建贮存液体化学原料、油类或者其他含有毒污染物物质的地下工程设施的;
4.未按规定收集、贮存、转移工业固体废物或危险废物(如废机油、废酸液、废碱液、废漆渣、废农药等,下同)的(如将危险废物交由无资质单位处理,未执行转移联单制度,在运输过程中丢弃、遗撒等);
5.私自将废旧放射源和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如探伤、医疗放射装置等)送交无资质的单位贮存、处置或者擅自处置的。
(三)举报下列环境违法行为的,经环保部门认定违法行为属实,给予举报人2000元奖励:
1.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2.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的;
3.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4.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
5.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
6.举报其他特别严重的环境违法行为,使被举报对象受到行政处罚50万元(含)以上,或者涉案人员被依法行政拘留,或者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举报上述(一)、(二)、(三)项以外环境违法行为的,经环保部门认定违法行为属实,给予举报人50元奖励。
第八条 为便于及时准确调查处理,举报人应按照以下规定提供举报信息:
(一)举报第七条第(一)、(四)项环境违法行为的,应提供被举报对象名称、违法行为发生地、基本违法事实及排污情况的照片等证据;
(二)举报第七条第(二)、(三)项环境违法行为的,应提供被举报对象名称、违法行为发生地、基本违法事实并协助环保部门调查处理。
举报人协助环保部门调查处理,包括以下方式:
(一)提供检测报告、图像资料、文件材料等能证明被举报对象发生环境违法行为的物证;
(二)带领环保部门工作人员前往现场调查或者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发生地和有关人员、场地、设备等进行指认;
(三)以其他方式协助环保部门调查处理的。
第九条 对举报人奖励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一个举报事项对应奖励标准中一项给予一次性奖励,特殊情况,可依据相应奖励标准给予追加奖励;
(二)同一违法行为有多人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联合举报的,奖金平均分配;举报一个对象多项环境违法行为的,按就高原则以一条线索计算奖金;
(三)举报案件被查处后,被举报对象再次出现环境违法行为的,可继续举报并获取相应奖励;
(四)举报人提供的证据或线索事先已被环保部门掌握或被媒体曝光的,不予奖励;
(五)不在有奖举报范围内的事项,或未按要求提供个人和被举报对象准确信息的不予奖励,按普通举报事项调查处理。
第十条 政府机关、执法部门工作人员(含聘用人员)、环境保护监督员、新闻媒体工作人员及上述人员直系亲属对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不适用本规定。
第十一条 举报人举报的线索为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奖励范围:
(一)举报前环境违法行为已被环境保护部门掌握,正在处理中的;
(二)被举报企业已被责令限期治理或限期改正,被举报事项正在责令期限内的;
(三)不存在违法事实的;
(四)举报前新闻媒体已经曝光的;
(五)不在环境保护部门管理范围内的;
(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的。
第十二条 举报奖金以银行转账或现场领取的形式进行发放。环保部门在发放举报奖金过程中,因举报人提供相关信息不准确导致无法发放奖金,由举报人负责。
举报人现场领取奖金的,应当携带身份证原件,按照通知的时间,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举报人本人因故不能到现场领取奖金的,可委托他人代领;被委托人现场领取奖金的,应当携带双方身份证原件,并提供举报人亲笔签名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正反面清晰复印件。
举报人选择现场领取奖金,环保部门无法与举报人取得联系的,或者举报人接到通知后未在指定时间到现场领取且未变更领取方式的,视为自动放弃奖金。
第十三条 举报人提供的线索应客观真实,不得歪曲捏造事实。举报人虚假、恶意举报或者伪造举报材料骗取或者冒领奖金的,严重扰乱环境管理举报工作秩序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环保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向被举报人透露相关信息。
环境保护部门工作人员故意透露线索给他人举报以获取奖励的,或在举报受理、查处过程中推诿拖延、通风报信、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漏举报人个人信息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 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资金由区财政安排,环保部门按法定职责,依法调查处理环境违法行为,定期梳理情况,并组织举报奖金发放,要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并接受区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绵阳市游仙区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网友意见
征集结果:序号 单位 意见 备注
1 林业局 1.将第七条(一)款增加1条至第“7”:乱倒、乱倾生产、生活垃圾1立方米以上的;2.将第七条(三)款第“6”项中“50万元”修改为“10万元”;3. 将第七条(四)款中“50元”修改为100元。 书面
2 卫计局 无修改意见 邮箱
3 宣传部 第十条取消“及上述人员直系亲属” 邮箱
4 魏城镇 无意见 电话
5 科知局 无意见 邮箱
6 石板镇 无意见 书面
7 徐家镇 无意见 QQ群
8 忠兴镇 无意见 书面
9 东林镇 无意见 QQ群
1 林业局 1.将第七条(一)款增加1条至第“7”:乱倒、乱倾生产、生活垃圾1立方米以上的;2.将第七条(三)款第“6”项中“50万元”修改为“10万元”;3. 将第七条(四)款中“50元”修改为100元。 书面
2 卫计局 无修改意见 邮箱
3 宣传部 第十条取消“及上述人员直系亲属” 邮箱
4 魏城镇 无意见 电话
5 科知局 无意见 邮箱
6 石板镇 无意见 书面
7 徐家镇 无意见 QQ群
8 忠兴镇 无意见 书面
9 东林镇 无意见 QQ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