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451223748/202201-00007 主题分类: 建议提案
发文机构: 游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日期: 2022-01-17
文号: 关键词:

对区政协六届六次会议第49号提案答复的函

2022-01-17 15:17文章来源: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字体:【    】 打印

李晶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简化独生子女父母办理养老保险退休费时相关证明流程的建议》(第49号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按照《四川省贯彻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规定:“持有独生子女证的职工,退休时可按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增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0.1%的养老金;终身无子女(指职工退休、退职前未生育子女的,不含已有抱养、过继子女,下同)的退休、退职人员,终身无子女的孤寡(指终身无子女人员退休、退职为孤身一人的)退休、退职人员,每月按现行有关规定增发养老金。增发标准,以后将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适时调整。”因为目前还无法通过网络核查、部门共享等方式核实退休人员是否属独生子女家庭、终身无子女人员或孤寡人员,所以我局在办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人员退休时,需提供相关资料原件以便核实,如有独生子女证原件遗失的情况,


则需由乡镇(社区)计划生育办公室出具加盖鲜章的证明,不要卫健部门盖章核实,只有终生无子女和孤寡人员这两种情况才需卫健部门核实盖章。

浏览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