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绵游行复决〔2022〕第44号)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绵游行复决〔2022〕第44号
申 请 人: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黎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 申请 人:绵阳市游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申请人某公司对被申请人绵阳市游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2022)川0704工认113号《认定工伤决定书》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某公司于2022年12月22日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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