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绵游行复决〔2022〕第35号)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绵游行复决〔2022〕第35号
申 请 人:宋某
被 申请 人:绵阳市公安局游仙区分局
申请人宋某对被申请人绵阳市公安局游仙区分局绵游公(涪江)不罚决字[2022]5号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宋某于2022年11月7日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政府
2022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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