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绵游行复决〔2022〕第36号)

2022-12-29 16:54文章来源: 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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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绵游行复决〔2022〕第36号

申  请  人:宋某

被 申请 人:绵阳市公安局游仙区分局

申请人宋某对被申请人绵阳市公安局游仙区分局绵游公(涪江)不罚决字[2022]6号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宋某于2022年11月7日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政府

2022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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