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绵游行复决〔2022〕第45号)

2023-03-22 14:11文章来源: 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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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绵游行复决〔2022〕第45

 

    人:刘某

 申请 :绵阳市游仙区石马镇人民政府。

申请人刘某对被申请人绵阳市游仙区石马镇人民政府2022年10月17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不服,2022112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同日收到,并于次日依法予以受理本机关于2022年11月7日向被申请人送达了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被申请人于2022年11月14日向本机关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书及相关证据。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审查确认被申请人石马镇人民政府没有依法公开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及行政行为违法。 

申请人称:申请人申请被申请人公开的政府信息,是被申请人石马镇人民政府在组织实施征收某项目范围内的具体征收、拆迁、补偿及安置工作时,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否授权的授权委托书。因申请人家的承包土地和房屋均在此项目征收范围内。由于被申请人在组织实施征收申请人家房屋时,与申请人家的拆迁、补偿和安置事宜产生纠纷,多年来一直上访上告都无法获得合理合法的解决处理。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法律规定,只有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才是合法的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安置的适格主体。按照法律规定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房屋征收组织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被申请人在2022年6月30给申请人申请信息公开的回复没有按照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授权委托书”内容依法给予公开,申请人不服,申请游仙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游仙区政府复议撤销了被申请人2022年6月30日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要求其在20个工作日重新给申请人作出此信息公开答复,被申请人在2022年10月17日对申请人重新作出的此信息公开告知书称“经检索查找,未查询到该政府信息”为由也没给予公开。这明确证明被申人没有“授权委托书”。

申请人就上述申请事由提交了: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绵阳市游仙区石马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绵游石公开告知2022〕15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查询照片、《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绵游行复决2022〕23号)、《绵阳市游仙区石马镇人民政府关于刘某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及照片复印件佐证其观点。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在法律规定期限内对刘某的信息公开申请作出回复,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二、被申请人答复内容适当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书面答复,并提交:照片2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刘某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日期证明文件、2022年6月30日《绵阳市游仙区石马镇人民政府关于刘某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2022年7月1日送达回执、EMS封面(单号:1237856704959)、行政复议决定书(案号:绵游行复决202223号)、《绵阳市游仙区石马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绵游石公开告知202215号)、2022年10月18日送达回执

经审查明:申请人于2022年6月8日向被申请人绵阳市游仙区石马镇人民政府申请公开“申请人申请被申请人公开石马镇政府在组织实施征收某项目范围内的土地、房屋安置补偿工作时县(区)市级政府授权于被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被申请人绵阳市游仙区石马镇人民政府于2022年6月30日作出了《绵阳市游仙区石马镇人民政府关于刘某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主要内容为“您申请公开的实施征收某项目范围内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时市、区(县) 的授权委托书解释权属绵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建议您依法向相关单位了解获取该信息”,并送达了申请人。申请人不服,于2022年7月20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本机关受理后,于2022年9月15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绵游行复决〔2022〕第23号),责令被申请人绵阳市游仙区石马镇人民政府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刘某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处理。2022年9月19日,被申请人绵阳市游仙区石马镇人民政府收到本机关《行政复议决定书》(绵游行复决〔2022〕第23号),2022年10月17日,被申请人绵阳市游仙区石马镇人民政府作出了书面答复《绵阳市游仙区石马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绵游石公开告知[2022]15号),载明:“经检索查找,您申请公开的实施征收某项目范围内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时市、区(县)的授权委托书,由于时间久远,未查询到该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刘某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规定,现予告知”。2022年10月18日,被申请人绵阳市游仙区石马镇人民政府将该文书送达申请人刘某。申请人刘某对该告知仍然不服,遂于2022年11月2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以上事实有:查询照片、刘某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证明材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绵阳市游仙区石马镇人民政府关于刘某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送达回执、中国邮政快递信封复印件、《行政复议决定书》(绵游行复决〔2022〕第23号)、《绵阳市游仙区石马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绵游石公开告知〔2022〕15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送达回执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机关认为:首先,关于被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的程序。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之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2022年9月19日收到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绵游行复决〔2022〕第23号),该文书记载:“撤销被申请人绵阳市游仙区石马镇人民政府作出的《绵阳市游仙区石马镇人民政府关于刘某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并责令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对申请人刘某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处理”,被申请人在检索后于2022年10月17日作出《绵阳市游仙区石马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绵游石公开告知〔2022〕15号)并于2022年10月18日送达给申请人,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的程序合法。

其次,关于被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的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政府信息,由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

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

息的方式、途径;(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本案中,根据被申请人绵阳市游仙区石马镇人民政府提交的证据材料,无法判断被申请人是否是案涉政府信息的制作机关、保存机关或信息的初次获得机关或共同制作信息的牵头机关。被申请人未核实案涉政府信息的基本情况,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答复该信息不存在,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撤销被申请人绵阳市游仙区石马镇人民政府作出的《绵阳市游仙区石马镇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绵游石公开告知〔2022〕15号),责令被申请人绵阳市游仙区石马镇人民政府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刘某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政府

                           2022年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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