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3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2023-3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绵游行复决〔2023〕第3号
申请人: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赖宏勇,涪城区城厢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 申请 人:绵阳市游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负 责 人:钱钧,该局局长。
第 三 人:王某。
委托代理人:肖利君,四川川弘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申请人某公司对被申请人绵阳市游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不服,于2023年2月2日向我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3年2月3日依法受理。本案因法律适用问题,于2023年3月21日中止,并依法通知了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2023年4月24日,申请人某公司申请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政府
2023年0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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