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4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2023-4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绵 阳 市 游 仙 区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绵游行复决〔2023〕第4号
申 请 人: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邓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郑宏,四川静则知律师事务所。
委托代理人:张东,四川静则知律师事务所。
被 申请 人:绵阳市游仙区社会保险事务中心。
负 责 人:勾忠心,主任。
第 三 人:何某。
申请人某公司对被申请人绵阳市游仙区社会保险事务中心的《绵阳市游仙区社会保险事务中心《关于何某投诉补缴社会保险事宜的回复》的复函》不服,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本机关于2023年4月7日收悉申请人某公司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政府
2023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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