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5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2023-5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绵游行复决〔2023〕第5号
申请人: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殷小利,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敏,四川宁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绵阳市游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负责人:钱钧,该局局长。
第三人:张某。
委托代理人:程小洋,四川蜀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某公司对被申请人绵阳市游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不服,于2023年2月15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3年2月16日依法受理,并于2023年2月21日向被申请人送达了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被申请人于2023年3月2日向本机关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书以及相关证据材料。因申请人与第三人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在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进行民事诉讼,本机关于2023年3月21日依法中止审理,中止期间不计算入审理期限。2023年5月31日,本案中止原因消灭,于2023年6月1日依法恢复审理。因本案情况复杂,本机关于2323年6月26日决定延期三十日。2023年7月24日,申请人某公司向本机关申请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政府
2023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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