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富乐街道“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2018-05-17 16:02文章来源: 党政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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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游富工委发〔2018〕26号

中共绵阳市游仙区富乐街道工作委员会

绵阳市游仙区富乐街道办事处

关于印发《富乐街道“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基层党委,居委会,机关各部门:                       

为进一步推进和规范重大决策、重大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简称“三重一大”)的集体决策制度,提高街道领导班子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和依法决策的水平,推进集体决策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有效防范集体决策的风险,促进廉政建设。经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研究,制定了《富乐街道“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实施细则》,现正式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绵阳市游仙区富乐街道工作委员会

                        绵阳市游仙区富乐街道办事处

                       2018年5月17日

 

富乐街道“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实施细则

 

为加强党内监督,发展党内民主,坚持依法决策,充分发挥党工委的集体领导作用,加强对富乐街道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事项(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的监督,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决策原则

坚持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完善并严格执行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的议事规则和程序。在集体决策过程中,广泛征求多方意见,必要时可进行听证、公示、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领导班子成员对议题要明确表态,表决意见和理由等情况要做会议记录。

二、主要内容

(一)重大事项决策

1.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各级党委、政府重要文件、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需向区委、区政府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2.党建工作、党风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领导班子自身建设、行政效能建设等重要事项,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机构及人员编制设置等重要事项;

3.经济社会事业发展规划,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的重要政策和制度的制定、修改、变更及废止,重大改革方案和措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中的相关重大事项,年度重要工作部署、重大活动安排,以及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涉及面广的重要事项;

4.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问题及重大突发性事件、法律纠纷、群体性事件的应对和处置等重要事项;

5.人大关于全年和阶段性的重要工作部署,换届选举工作,依法监督等重要事项;

6.项目建设和管理、社会事业、社会保障、民生工程、脱贫攻坚、环境保护、干部外出学习考察和培训,社区集体经济发展以及“两委”建设管理等重要事项;

7.同级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和其他非党组织请示、协商的重大事项,机关、辖区单位和社区“两委”、退服中心等请示的重大事项;

8.应当提交党工委会集体讨论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二)重要干部任免

1.机关、社区“两委”、退服中心干部(后备干部)的推荐、选拔、任免、选举、交流、奖惩、考核和使用意见;

2.机关公务员(事业人员)交流、轮岗、调动的审定;

3.推荐申报区级以上先进个人或先进集体;

4.按照干管权限,对违纪党员干部的处理;

5.其他重要岗位干部的推荐、选拔、任免和调动。

(三)重要项目安排

1.年度街道办实施项目;

2.未列入预算的重大建设工程项目;

3.重大项目前期准备事项及实施过程中需要协调、监管事项;

4.工程项目招投标,各类固定资产处置,超5000元的大宗物资设备采购;

5.社区集体资产的处置,集体资产评估、折价、权属变更,征地、搬迁中集体资产的处置。

(四)大额资金使用

1.街道办财政预算的安排和预算调整以及年终决算建议;

2.未列入预算单项支出数额满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资金安排;

3.各类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与管理;

4.固定资产、工程款的资金安排、使用与管理;

5.年终目标绩效考核资金的安排;

6.其他大额资金安排。

三、决策机制

凡属 “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经党工委会集体研究决定,要严格按照会前酝酿决策、会中集体决策及会后执行决策三个阶段进行。

(一)酝酿决策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应认真调查研究,分析论证,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一般应征求下级组织的意见,或根据情况听取“两代表一委员”、辖区单位的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对涉及党员干部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应实行听证和公示制度,听取相关单位及职工群体的意见,扩大人民群众参与度;对涉及稳定方面的重大决策,还应进行稳定风险评估。

在充分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按规定程序提出初步议题,并将议题的有关材料在党工委会议召开前送达参加人员,保证其有充分时间了解相关情况。

选拔任用重要干部,应事先征求同级纪检组织的意见,并保证纪检组织有充分的时间履行相应程序。讨论干部任免、奖惩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班子成员参加。班子成员可通过适当形式对有关议题进行酝酿,但不得作出决定或影响集体决策。

(二)集体决策

在党工委会集体决策“三重一大”事项上,班子成员应对决策建议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因故未到会的班子成员应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其意见可以书面形式表达。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主持会议的其他负责人应在其他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发表意见。

对讨论中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决策。班子成员的表决意见和理由等情况,应形成会议记录。

党工委会集体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结果,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职能部门、监督部门及相关人员。有关职能部门、监督部门人员和党代表等可根据议题内容,列席党工委会决策“三重一大”事项。

(三)执行决策

“三重一大”事项经党工委会集体决策后,由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党工委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同时,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组织反映意见。

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确需变更的,应由党工委会重新作出决策;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必须作出临时处置的,应在事后及时向党工委报告,未完成事项如需党工委重新作出决策的,经再次决策后按新的决策执行。

凡属“三重一大”事项,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应由党工委以会议形式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

各社区党委、退服中心党委酝酿、决策、执行“三重一大”事项,应严格遵守上述规定。

四、监督检查

(一)街道纪工委对“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和督办情况及时向党工委报告。

(二)“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落实情况列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领导干部述职述廉报告和党风廉政建设的考核内容。

(三)接受上级组织部门和纪委部门对街道党工委、办事处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的监督检查。

(四)街道“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情况,除按有关规定不便于公开外,应在街道党务公开栏和相关会议、文件中进行公开。

五、责任追究

(一)“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的实施情况,适用并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及追究办法。对个人或少数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的,集体决策执行不力或错误执行并造成严重损失的,应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领导班子决策失误或涉嫌违纪违法的,应在查明情况,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分别追究相应责任。

(三)责任追究的方式有责令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免职、责令辞职、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等。属于个人责任,情节轻微的,对主要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情节较重、造成一定损失的,责令主要责任人写出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和重大损失的,对主要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属于领导集体责任,情节轻微的,要召开专题会议或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深入检查整改;情节较重、造成一定损失的,领导班子要向上级作出书面检讨;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和重大损失的,依法依纪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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