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游仙区分局节日期间“十不准”

2018-05-02 11:18文章来源: 区城管执法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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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不准用公款购买、赠送烟花爆竹、花卉、食品、烟酒等年货节礼;不准用公款购买(印制)、邮寄、赠送贺年卡、明信片、年历等物品;不准用公款购买、赠送充值卡、有价证券和各种支付凭证等情况。

第二条  不准用公款搞各种名目的走访联谊等活动;不准以部门之间对接工作、走访名义,用公款搞所谓的“慰问”活动;不准利用内部食堂、培训中心等隐蔽场所搞吃喝玩乐、超标准接待等情况。

第三条  不准有违反规定发放或变相发放已经明令取消的津贴、补贴等;不准接受下级单位、管理服务对象发放的奖金。

第四条  不准有违规公款举办奢华焰火、闹红火等节庆活动;不准违规使用财政资金举办文艺演出、节日晚会等活动;不准以接受赞助或向下属单位、服务对象摊派费用方式搞节庆活动等情况。

第五条  不准以节日拜年名义向领导干部及其亲属送“节日红包、压岁钱”;不准利用现代物流快递、以礼品册和提货券代替实物商品、利用电子商务提供微信红包、电子礼品预付卡等隐匿手段送礼;不准接受下属单位、服务对象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人员的会员卡、年货节礼等情况。

第六条  不准有不严格执行节假日公车封存制度,公车私用现象;不准以各种名义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等情况。

第七条  不准违规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情况。

第八条  不准违规出入私人会所,搞奢靡享乐或参与赌博等低级趣味活动等情况。

第九条  不准有违反安全稳定工作相关规定的情况。

第十条  不准有其它违反八项规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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