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8-03-21 20:39文章来源: 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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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久安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我局依法于2018年3月12日至2018年3月15日,对你单位在游仙区教育体育局“信息化教学设备”项目(项目编号[2016]94)中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的违法线索予以立案,进行了就地取证,现查明:

你单位在游仙区教育体育局“信息化教学设备”项目(项目编号[2016]94 )政府采购活动中,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落实优先采购节能环保标志产品的措施。

以上事实有你单位提供的政府采购资料(招标文件)和其他相关资料为证。

本局认为,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68条第(三)项的规定,对你单位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有异议,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绵阳市财政局或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决定照常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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