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仙区芙蓉溪试验区段河道管护协会章程

2017-08-14 09:40文章来源: 经济试验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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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则

河道管护协会是一个加强游仙河道流域管理工作,改善水环境质量,确保全区用水安全,切实改善群众生活生产环境,助推游仙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的群众性组织,是河道流域党委、政府的桥梁和纽带,是实现河道管理长效机制的重要组织保障。

河道管护协会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为基本活动准则,按照《四川省河道管理条例》和《绵阳市河道管理规定》等开展工作。

河道管护协会会员是河道管护体制机制改革的主力军,是加强河道管理、开展水事工作、调解水事纠纷、改善水质环境的中间力量。河道管护协会要全面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河道管理相关政策,全面履行河道管护协会的民主管理职能。

河道管护协会主要职能是配合河长对辖区内的河道进行统一管理,制定和修改河道管理协会规章制度,研究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反映群众意见和要求。

河道管护协会应积极支持专管机构,按照“政府主导,水务部门牵头,发改、环保等部门联动,试验区、社区、小组具体管护,市场进行河道疏浚以及清障四级管理模式”的总体思路,依法行使管理权,组织会员积极参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保护河道的合法权益,充分调动会员的积极性,实现河道管理的可持续发展,以良好的水生态环境来维系整个生态系统的优化,从而改善生产关系,促进游仙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

第一章  会 员

第一条  在河道流域内的社区、居民小组和居民,热爱河道管理,关心水利事业发展,承认协会的章程和规章制度,均可加入协会成为协会会员。

第二条  公民加入协会,须由本人自愿申请,报河道管护协会备案。

第三条  会员的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撤销或罢免协会工作人员,同时对协会工作进行监督;

(三)对河道管理工作提出批评与建议,要求协会向有关方面如实反映问题;

(四)正当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协会给与保护;

(五)积极参加协会举办的河道管护培训;

(六)享有协会给与的表彰和奖励。

第四条  会员的义务

(一)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热心协会工作和河道管理等公益事业,全面树立“河道管理的创新意识、水环境质量保护意识”。

(二)遵守协会章程和规章制度,执行协会决议,参加协会正常活动,积极缴纳税费。

(三)遵纪守法,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利益关系,主动协助河道管护协会进行河道管理,对违反河道管理条例的违法行为作斗争。

(四)自觉遵守河道管理条例,积极宣传河道管理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章  组织制度

第五条  河道管护协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主要内容是:

(一)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

(二)协会委员会成员由协会代表民主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

(三)协会的业务主管部门是所属乡镇河长制办公室;

(四)协会实行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如遇重大事务,由协会代表民主讨论决定;

(五)协会领导应经常向协会会员通报情况,同时多听取会员的意见。

第六条  协会由委员进行工作监督组、财务审查组等工作。负责监督辖区河道管护工作落实情况。

第三章  协会组织

第七条  协会会员大会每年举行一次,由协会委员会负责召集。

第八条  会员大会职责:

(一)审议和批准协会的工作报告;

(二)审议各监督组的工作报告;

(三)修改辖区的协会章程;

(四)选举协会委员会成员。

第九条  协会委员会在辖区河道管护协会会员大会闭会期后,负责贯彻执行辖区代表大会的决议,指导各监督组的工作。辖区设协会会长1名,副会长1名,秘书长1名,委员会委员10人。

第十条  协会委员会全体成员会议,由会长组织召开,每年举行2次或2次以上。

第四章  协会委员会委员职责

第十一条  河道管护协会委员会委员职责是:

(一)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实践科学发展观的理论以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认真执行党和政府的决定、决议,遵守法律、法规,对河道管护工作要勇于开拓创新。

(三)忠于职守、勤奋工作、廉洁奉公、顾全大局。

(四)认真调查研究,如实反映会员意见,做好有关河道管护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

(五)坚持原则,不谋私立,热心水利事业,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作风民主,自觉接受会员的批评与监督。

(七)对协会开展工作及财务进行监督。

第五章  工作经费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  凡入会会员均不缴纳会费。

第二十二条  协会日常办公经费经费,由所在辖区乡镇负责;每年主管部门和当地党委政府对协会进行考核,根据考核情况,都要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二十三条  协会对成绩比较突出的会员,由协会实行一定的奖励。

第二十四条  协会对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职责的,会员在召开协会代表大会时,予以罢免,再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增补。

第二十五条  协会会员积极支持和参加协会工作的,表现突出,可以由协会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二十六条  协会会员违反协会有关章程的,阻扰协会正常工作的,经协会教育仍不改正的,取消其协会会员资格。

第二十七条   协会会员应积极同违反河道管理条例的违法分子作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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