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仙区芙蓉溪试验区段河道管护协会民主议事制度

2017-08-14 09:38文章来源: 经济试验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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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正确的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加强河道管护协会为民办事的民主性、正确性,推进协会议事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提高工作成效,特制订本制度。

    一、议事范围

    1、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传达上级精神,研究部署贯彻落实意见。

    2、研究确定河道管护协会年度工作计划、管护方案和规章制度的制定、实施。

    3、审定协会资产添置,预算内、外资金,收入、支出及管理和使用情况。

4、讨论、审议、研究、决定涉及本协会的其他重要工作。

二、议事程序

    1、河道协会协会会长负责召集主持,协会会长不在时可委托副会长召集并主持。

    2、出席议事会人员为全体协会委员会成员,参加议事会的人员不得少于应到会的半数。扩大会议的列席人员根据会议需要由会议主持人确定。

    3、议事会的议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各成员需提交协会研究的事项,由协会秘书长负责收集,报协会会长审定。

   4、议事会议定的事项必须符合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需进行表决的,可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等方式,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成员的半数为通过。表决采取什么方式由主持人决定。

    5、对有不同意的应当认真考虑,必要时暂缓作出决定;经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待下次会议复议。

    三、议事原则

    1、河道管护协会议事原则上每月一次,如有急需研究的问题可不定期召开。每次会议事先应明确议题,其议题应在协会议事范围内,做到会前有准备,避免临时动议。

    2、针对研究的问题,所有参加议事的成员必须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充分开动脑筋,从全局立场出发,积极发表意见,作好集体决策。

    3、决定的事项按分工负责的原则,抓紧落实。凡是需要协同配合和全力以赴完成的中心工作,应相互协商,支持配合,较大的问题及时通气,防止各行其是。

    四、议事纪律

    1、对河道管护协会作出的决定,委员会成员必须坚决执行,不允许擅自个人改变,如有不同意见或在工作中必须改变原来决定的,应向协会会长提出建议,重新召集召开会议研究讨论,在未作出决定前,要严格执行原来的决议。

    2、对请假未出席议事会的人员,由主持人或委托其他与会人员通知本次会议的内容作出的决定。

    3、会议讨论的内容属于保密事项的,与会人员应当自觉遵守保密制度,防止泄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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