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绵阳市游仙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2019-05-28 17:41文章来源: 忠兴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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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引导和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优化配置农村土地资源,维护流转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47号)和《四川省

第二条 游仙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农民通过家庭承包方式依法取得的耕地、园地或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形式承包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并经依法登记的承包经营权。

第四条  游仙区农业局是游仙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成立相应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服务机构,为流转双方开展政策法律咨询、流转信息发布、土地收益评估、合同签订、流转档案管理、纠纷调处等具体工作。

第六条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第七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规范有序,依法形成的流转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  流转原则和方式

第八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自主决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流转形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阻碍承包方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二)流转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扣缴;

(三)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和农业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和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四)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流转期限不得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有关规定。

第九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可以采取转让、出租、入股、互换、转包等方式。采取转让、互换方式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当事人可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并依照相关规定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一)转包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转给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转包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受让方按转包时约定的条件对原承包方负责。承包方将土地交他人代耕不足一年的除外。

(二)出租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租赁给他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出租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承租方按出租约定的条件对承包方负责。

(三)入股是指承包方自愿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入股,组成股份公司或成立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等,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股份合作终止时入股土地应当退回原承包农户。

(四)互换是指因土地集中连片规模化经营等需要,在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承包户之间,自愿将承包土地进行交换,同时应变更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转让是指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其他收入来源,经承包方申请和发包方同意,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其他承包户,转让后由受让方履行相应土地承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取得承包经营权,原土地承包关系自行终止,原承包方承包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全部灭失。

第十条 承包方自愿委托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或中介机构流转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由承包方出具土地流转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等,并有委托人的签名和印章。受让方将承包方以转包、出租方式流转的土地实行再流转,应当取得原承包方的同意。

第十一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可以是承包农户,也可以是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允许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组织和个人。受让方应当具有农业生产经营能力。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第十二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方式、期限和具体条件,由流转双方在遵循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协商确定。

第三章 流转合同

第十三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明晰;

(二)承包方有转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意愿;

(三)受让方应具备农业经营能力;

(四)承包方与受让方就流转方式、价格、期限等意见协商一致;

(五)流转项目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环境保护政策。

第十四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确权登记。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做好土地承包面积、地块、合同和经营权证“四到户”工作。

(二)平等协商。承包方与受让方就流转方式、期限和具体合同要件等进行平等协商,也可以书面委托发包方代其与受让方协商。

(三)订立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要根据流转双方意愿在乡镇农村土地流转管理机构指导下签订。流转双方当事人须依法签订书面流转合同,并使用统一的省农业农村厅合同示范文本;经承包方书面委托,可由发包方或中介组织代表承包方与受让方签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四)备案归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原则上一式四份,流转双方各执一份,发包方、乡镇农村土地流转管理机构备案一份;单个流转合同面积30亩以上的,流转合同应报区农村土地流转管理机构区农业局农经股备案。乡镇农村土地流转管理机构应建立“一社一册、一户一页、一地一格”的土地流转台账,随土地流转信息、土地流转合同及其他规范性流转书面材料一并整理归档。

第十五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价格由流转双方共同协商确定,也可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招标、挂牌、拍卖确定,或委托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价格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流转价格应参照当地同类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基准价格。

第十六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须签订规范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第十七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法人单位名称和法定代表人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流转土地的地块登记表、名称、四至、面积、质量等级及地面上附着物的情况;

(三) 流转方式;

(四)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五)流转价格及支付方式;

(六)流转土地的用途;

(七)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八)保证方式(履约保证金或风险保障金);

(九)违约责任;

(十)纠纷调解的方式;

(十一)流转合同到期后地面附着物及相关设施的处理;

(十二)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其它事项。

 第十八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的流转年限届满,受让方需继续流转经营土地的,应在流转合同期满前6个月内向转出方提出续期申请,经同意后,重新签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并办理合同备案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 流转期间,流转土地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占的,其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流转合同约定办理,流转合同未作约定的,由双方协商办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有关政策执行。

第二十条  流转双方当事人在签订流转合同时可以向绵阳市游仙区产权交易中心申请对合同进行鉴证。

第二十一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的解除: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入股期内,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双方应终止合同。流转合同中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二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经双方签订后,当事人未按合同规定履行义务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章  流转管理


第二十三条  区、乡(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服务机构应当收集发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信息,储备农村土地流转项目,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提供相关服务。

第二十四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集体经济组织以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和个人的,在流转合同签订前,承包方可委托发包方或农村土地流转管理机构对受让方的农业经营能力、资信情况、履约能力进行审查;对流转面积在30亩及以上、100亩以下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审查;100亩及以上、500亩以下的,由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500亩及以上的,经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区人民政府组织审查。

第二十五条  承包方转让承包土地经营权,应当向发包方申请,发包方收到书面申请后应及时答复。发包方不同意转让的,应当于七日内向承包方书面说明理由。承包方未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合同无效。

第二十六条  承包方采取转让、互换方式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双方当事人应申请办理有关承包合同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变更登记。其办理程序为:

(一)向乡镇人民政府提交申请书,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原件及其复印件,相应权属证书原件及其复印件,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还应当提交发包方备案或者同意的证明。

(二)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收到申请材料20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符合条件的,进行变更登记,并报区人民政府换发相应权证;国家规定需要公示的,从其规定。不予变更登记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七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实行合同备案登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订立生效后,流转双方应向农村土地承包流转管理服务机构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备案登记。单个流转合同面积30亩以上的,流转合同应报区农村土地流转管理机构备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备案登记应提供《绵阳市游仙区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备案表》(原件)、流转合同(复印件加盖骑缝鲜章)、农户委托书(原件及复印件)、经营权证书(复印件农户签字)等资料,依法形成的流转关系受法律保护。

第二十八条 乡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服务机构在指导流转合同签订或流转合同鉴证过程中,发现流转双方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约定,要及时予以纠正。

第二十九条 乡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服务机构应当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及有关文件、文本、资料等进行收集、整理和妥善保管。

第三十条 乡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服务机构应建立农村土地流转风险预警机制,收集和发布土地流转风险信息,实行风险预警和跟踪管理,发现问题,妥善处理。

第三十一条  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履约保证金和风险保障金制度。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当事人应在流转合同中按有关规定约定履约保证金和风险保障金数额、保管单位等。一次性流转土地规模较大的,可积极推行流转行为担保。

第三十二条 依法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的中介组织,应当向所在辖区的农业局备案并接受其指导,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提供流转中介服务。

第三十三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实行属地管理、逐级负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有关规定处理。发生纠纷,当事人应当依法协商解决,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属地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申请调解。对土地流转纠纷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绵阳市游仙区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四条 乡镇要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管理,切实履行职能职责,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追踪、巡查和督查,及时纠正违规流转,调处违约事件。对未履行管理职责的,或履行管理职责不到位的乡镇责任主体,取消当年“三农”工作评先竞优资格,并纳入年度目标绩效考核。

第三十五条  实行土地流转“失信名单”管理制度,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过程中,因受让方造成的重大农村土地流转侵害承包方利益的,给承包方造成损失的单位或个人,列入土地流转“失信名单”,并对外向社会公布,失信单位或人员限制在游仙辖区范围内流转土地。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绵阳市游仙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9年2月2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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