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绵阳市游仙区洪涝地质灾害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监督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2020-11-13 15:45文章来源: 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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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仙高新区管委会,城乡融合发展试验区、经济试验区管委会,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市区共管部门: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绵阳市游仙区洪涝地质灾害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监督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1113


绵阳市游仙区洪涝地质灾害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监督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区洪涝地质灾害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管理,科学合理分配恢复重建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公开透明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洪涝地质灾害灾后恢复重建资金是指中央、省、市下拨的专项资金及区本级财政配套的资金。

第三条 各级财政安排的洪涝地质灾害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纳入预算管理,按资金渠道分别在一般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反映。

第四条 洪涝地质灾害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管理,坚持统筹安排、突出重点、专门预算、专账管理、强化监管、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五条 洪涝地质灾害灾后恢复重建资金分配必须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重建项目为依据,符合财政性资金配置原则,突出重点,科学测算,合理安排,统筹平衡。

第六条 洪涝地质灾害灾后恢复重建资金主要用于城乡居民住房重建补贴,公共服务、公益性市政公用设施和基础设施,农业服务体系和农村基础设施、自然灾害防治等领域的恢复重建。

第七条 区财政局根据灾后恢复重建投资计划,按照总量包干、分类控制、切块下达的原则及时下达洪涝地质灾害灾后恢复重建资金安排的项目支出预算。区发改局负责对灾后恢复重建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督促区级相关部门按规划落实具体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拨付灾后恢复重建资金,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必须按规定报批或备案。

第八条 为确保洪涝地质灾害灾后恢复重建规划项目顺利实施,必要时可先通过资金调度的方式保障项目实施资金需要,以后确认预算。  

第九条 建立洪涝地质灾害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监督机制。

相关部门工作职责。

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洪涝地质灾害灾后恢复重建资金拨付和使用的监督检查,督促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依照规定及时分配、足额拨付灾后恢复重建资金,对重点项目进行绩效考评。

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区级相关部门对各地灾后恢复重建进行指导,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督导检查,促进各地和项目业主单位规范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项目资金使用管理水平;要加强对全区政府类重大投资项目的重点检查和专项稽察,对发现的问题督促限期整改。

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项目规划实施的管理,及时掌握项目进展情况和资金拨付、使用情况,坚决杜绝侵占、截留、挪用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等现象。

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洪涝地质灾害灾后恢复重建资金分配、拨付、使用和效果的审计和监督,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审计结果要纳入审计报告,并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

监督的重点内容。各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洪涝地质灾害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的监督管理,重点是灾后恢复重建资金分配、管理、使用和绩效考评制度的建立、执行情况,灾后恢复重建资金拨付的及时性和到位情况,灾后恢复重建实施规划和投资计划的项目实施和管理情况,招投标和政府采购制度的执行情况等。

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建设资金的监管。对全区灾后恢复重建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建设资金使用管理督导检查、重点抽查和专项稽察发现的重大违规问题,当地党委、政府和项目业主对整改工作不重视、整改措施不力、限期未达到整改要求的,区级有关部门视情暂停该地同类项目财政资金拨付。

第十条 建立洪涝地质灾害灾后恢复重建资金使用管理责任制。洪涝地质灾害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基建类)财务管理应当遵循《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相关要求。负责洪涝地质灾害灾后恢复重建资金使用管理的责任单位,其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对使用管理不善或反馈信息不及时造成恶劣影响的,依法追究单位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对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建立信息反馈和公示机制。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将适合公开公示的洪涝地质灾害灾后恢复重建项目资金分配使用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告,确保人民群众知情权。

第十二条 整合力量,构建全方位监管体系。区纪检监察、审计、财政、发改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创新监管手段,形成监管合力,构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全方位、多层次监管体系。

第十三条 严肃查处违法违纪行为。加大对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力度,重点查处滞拨滞留、违规分配、弄虚作假、截留克扣、挤占挪用等问题,确保各项灾后重建资金使用安全、合规、有效。对挤占、截留、挪用、虚报冒领和贪污浪费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一经查出,严肃惩处。对群众举报和媒体反映的问题和线索逐一核查,并将核查结果及时反馈群众和媒体。

第十四条 如本《办法》与后期省、市洪涝灾害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管理办法相抵触,其抵触部分以省市文件规定为准。


   解读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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