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游仙区教育和体育局2020年上半年教师资格认定公告

2020-05-11 16:52文章来源: 教育和体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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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游仙区教育和体育局2020年上半年教师资格认定公告

绵游教体函〔2020〕48号

辖区内各类学校及社会相关人员:

按照四川省2020年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工作安排及四川省教育厅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关于2020年上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安排的通知》(川教资〔2020〕3号)和《绵阳市教育和体育局2020年上半年教师资格认定公告》(绵教体函〔2020〕52号)要求,结合疫情防控形势,现将我区2020年上半年幼儿园教师、小学教师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认定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认定权限

游仙区、仙海区、科学城的申请人由游仙区教育和体育局负责 “幼儿园教师资格”“小学教师资格”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认定。

二、认定范围

(一)户籍在游仙区的社会人员(含在职、待业人员);

(二)持有游仙区内居住证并在有效期内的人员;

(三)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五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港澳台居民;

(四)驻绵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

(五)在游仙区行政区域内的全日制普通大中专应届毕业生、在读研究生。根据《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管理的通知》(川教函〔2014〕45号)要求,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只能通过所在学校教务部门统一申报,不受理应届毕业生个人申报。

申请人在同一年份内只能申请一个种类的教师资格。

三、认定条件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应符合《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认定条件,且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一)思想品德条件。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二)学历条件。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申请认定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申请认定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三)身体条件。在二级乙等及以上医院按教师资格体检标准体检合格。

(四)教师资格考试。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并取得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且在有效期内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申请的“任教学科”应与面试科目一致。

(五)普通话水平。普通话证书取得相应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申请初级中学层次的教师资格认定者,其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申请认定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者,其普通话水平应达到二级甲等及以上标准。

四、申请流程

(一)网上报名

申请人于2020年5月11日—5月20日,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www.jszg.edu.cn)从“教师资格认定申请人网报入口”进行申报。申请人需在网上申报界面下载打印“个人承诺书”,由本人签名后扫描或拍照,按程序要求上传。

网报过程中,请特别注意以下事项:

1.申请地类型。社会人员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大中专应届毕业生和在读研究生选择就读学校所在地。

2.认定机构与确认点。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小学教师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的,“认定机构”和“现场确认地点”均选绵阳市游仙区教育和体育局。

3.申请人员必须在网报系统中上传提交近期免冠jpg格式电子照片,照片格式须符合申报系统中注明的相关要求,上传的照片要与粘贴在《体检表》和资格证书上的照片为同一底版。

4.系统将会对申请人的毕业学历、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普通话等级证书等相关信息进行自动比对核验,比对核验不成功的要交相应原件及复印件审核。请申请人牢记报名所填写的姓名、身份证号、密码等信息,报名结束以后,请点击“退出”按钮关闭网报页面,以免信息被他人更改,给申请人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二)体检

为做好疫情防控,减少人员聚集和流动,符合认定要求且网上申报成功的人员,

1.居住在绵阳市的申请者请于2020年5月12日—5月29日的(节假日除外)上午7:30至12:00到绵阳市第三人民医院-健康管理中心体检科参加体检,地址:绵阳市游仙区剑南路东段190号,联系电话:0816—2283821。

2.非绵阳居住申请者:由申请人自行选择在二级乙等及以上医院按照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见附件2)进行体检,体检时必须使用《四川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表》(见附件1),体检结论处应由体检医院注明“符合教师资格体检标准”字样,并作出体检结论“合格”或“不合格”,加盖体检医院公章。

3.为统筹安排体检人数,请申请人提前2天与医院联系,确定体检时间。

参加体检注意事项:

1.《四川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表》由申请人自行下载,请在表上写明申请的教师资格种类(体检项目不一样),并按规定填写体检表中个人信息。同时需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1张近期免冠正面1寸彩色白底证件照(照片用于贴体检表,要与网上报名时上传的照片一致),

2.参加体检的人员在体检前一天不能饮酒,不要熬夜,体检当天早晨禁食禁水(空腹),体检费用直接由医院收取,体检结束并在规定时间内到医院取回自己的《四川省教师资格申请体格检查表》。

(三)现场确认

1.现场确认时间

网上申报成功并按规定体检合格的人员,由本人携带申报材料于2020年 6月8日- 6月12日(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到游仙区教育和体育局人事股办公室(游仙区东津路30号青少年活动中心5楼)进行现场确认,未按规定时间报送申请材料进行现场确认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

2.现场确认需提供的材料

(1)二代身份证原件(需在有效期内)。

(2)户籍证明和居住证明。在户籍所在地申请认定的,提交本人户口本或集体户口证明原件;在居住地申请认定的,提交有效的居住证原件;港澳台居民提交本地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台湾居民提交五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驻绵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提交所属部队或单位出具的人事关系证明。

(3)近期免冠正面1寸彩色白底证件照1张(用以办理教师资格证书,应与网上申请上传照片同底版,照片背面写明姓名、身份证号)。

(4)应届毕业生由毕业学校教务处出具申请人能按时毕业的证明并盖章,研究生由现就读学校教务部门出具在读证明并盖章(此二项可由学校统一出具)。

(5)按要求在二级乙等及以上医院体检合格的体检表原件。

网上申报时认定系统对学历、考试、普通话等信息验证通过的,无需携带以下材料,未通过的,必须携带相应材料:

(1)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港澳台学历还应同时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港澳台学历认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国外学历还应同时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认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打印件。

(3)《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特别提示:对于国家认定信息系统无法直接比对验证的学历(中等职业学校学历除外),申请人须提交《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在学信网在线申请),否则视为不合格学历将不予受理。建议申请人提前在学信网验证学历,无法验证的及时申请认证报告。

(四)证书领取

请认定通过人员于7月上旬(节假日除外)在游仙区教育和体育局人事股办公室领取教师资格证书,领取证书时须带上本人身份证,应届毕业生还须带上毕业证原件。如需委托他人代领的还需提供盖上委托者手印的委托代理书一份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被委托者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五、其他事项

(一)申请人须本人进行网上报名,并对所填报的个人信息及提供的现场审核材料的准确性、真实性负责。因信息填报不真实、不准确、不规范,或未在规定时限内填报信息、提交材料、进行现场确认等原因导致无法完成教师资格认定的,其责任由申请人自行承担。对故意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二)“教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对申请人的身份、学历、普通话、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成绩等信息进行自动核验,申请人只有填报真实个人信息方可通过上述信息的核验。禁止学校或任何机构替代报名,对由他人替代报名影响本人申请教师资格的,责任由申请人本人承担。

(三)申请人网上报名时上传的照片应为本人近期免冠正面证件照,此照片应与体检、现场审核确认提交的照片同底,如因照片不合格而影响本人申请教师资格证的,责任由申请人本人承担。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复印件统一用A4纸复印,申报材料装入一个纸质档案袋,档案袋封面注明申请人姓名、申请资格类别、申请学科、现场确认点名称,提交现场确认点审核。

(五)咨询电话:0816-2292766。

附件:1.四川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表

2.四川省教师资格体检指导意见等规定

绵阳市游仙区教育和体育局

2020年5月11日

附件1

四川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表

姓名

性别

出生

年月

婚否

近期1寸免冠照片(加盖体检医院公章)

文化

程度

民族

联系电话

籍 贯

现 住 址

身份证号码

过去病史:

1.你是否患过下列疾病:患过 ∨   没有患过×

1.1肝炎、肺结核、其他传染病 □    1.2精神神经疾病 □

1.3心脏血管疾病 □                1.4消化系统疾病 □

1.5肾炎、其他泌尿系统疾病 □      1.6贫血及血液系统疾病 □

1.7糖尿病及内分泌疾病 □          1.8恶性肿瘤 □

1.9其他慢性病 □

2.请详细写出所患疾病的病名及目前情况。

3.你是否有口吃、听力或其他生理上的缺陷?

我特此申明保证:以上我所填写的内容正确无误。

签  名

年   月   日

1.以上内容由受检者如实填写。

2. 填表请用蓝或黑色钢笔,字迹清楚。

3. 过去病史请写明日期、病名、诊断医院或附原疾病证明复印件。

查体部分:

一、内科

血压:              mmHg                心率:                          次/分

营养状况

心脏及血管

呼吸系统

腹部器官

神经及精神

其它

                                                                                                  医师签名

二、外科

身高:                    公分         体重:                          公斤

浅表淋巴

脊柱

四肢

关节

平趾足

皮肤

颈部

外生殖器

其他

医师签名:

三、五官科:

1.眼:

裸眼视力:右                            左

矫正视力:右                 矫正度数   左                矫正度数

色觉检查:彩色图案及编码        单颜色识别:红、绿、紫、蓝、黄

2.耳:

听 力:    右                米       左                米

耳 疾

3.鼻:

嗅 觉:

鼻及鼻窦疾病

4.其他

外貌异常                                                      口吃

医师签名:

化验检查

血常规                               小便常规

血糖:                                      总胆红素:

肝功:ALT                                 AST

总蛋白:                              白蛋白:

两对半

肾功:尿素氮                          肌肝:

1.心电图

医师签名:

2.B超(肝、胆、脾、胰、双肾)

医师签名:

3.胸部X光片

医师签名:

4.其他

医师签名:

体检结论:

负责医师签名:

体检医院意见:

体检医院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2

川教[2004]295号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

体检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教育局、各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省级各部门:

根据《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以及《四川省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的规定,现将《四川省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1、四川省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办法

2、四川省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3、具备体检条件的高等学校(院)医院名单

4、四川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表

二○○四年十一月五日

主题词: 教师资格 体检办法 印发通知

四川省教育厅办公室      2004年11月5日印发

抄送:教育部 全国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 四川省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

四川省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办法

为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根据《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和《四川省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参照高等师范院校和中等师范学校招生体检标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体检范围

申请认定各类教师资格的人员,均需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医疗机构参加体检。

二、体检要求

1、体检工作由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二级乙等以上医疗机构,或者高等院校中具备条件的校(院)医院(名单见附3)负责进行。

2、承担体检任务的医疗机构要安排一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专业技术职务的医师承担主检工作,并选派思想素质好、责任心强、作风正派、业务水平高的医务人员承担体检工作。体检队伍要相对稳定,以确保体检工作的顺利进行。

3、在体检过程中,体检表、检验单应指定专人传递和集中保管,不得交申请人自带。体检中若发现有疑难问题,应采取集体会诊或进一步检查后再下结论。若因设备条件限制或会诊仍难判断的,可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上一级医疗机构进行复查;复查只限单科复查,并使用原体检表。复查时应指派专人陪同。承担复查工作的医疗机构对原体检的诊断结论否定时,应在诊断证明书上详细注明复查结果。申请人自行取得的任何体检材料,均不得作为认定教师资格健康状况的依据。

4、参加体检的各科医生对本科所检查的项目要认真负责,不要漏填或错填。检查的结果一律如实填写,不得随意更涂改。确需更改的,应在原结果意见的横腰上划一条横线,使原来的意见能清晰可见,然后在右边重新写上更改的结果或数据,主检医生在更改处签名,并加盖医院公章。有关疾病名称、化验结果及体检结论均应使用规范医学术语填写。

5、主检医师应在综合各科检查结果、全面检查无误后再作出"合格"或"不合格"的结论,填写在体检结论栏内。医疗机构根据体检综合情况,对申请人的健康状况确定"合格"或"不合格"的结论加盖公章,并通知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统一领回《体检表》。

6、负责体检的医疗机构要紧密配合,提高效率,体检的时间一般不超过七个工作日,若有特殊情况应及时告知申请人。

三、加强领导,严格管理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的健康检查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各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做好宣传工作和组织、指导、协调工作,并积极配合医疗机构研究解决体检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各有关医疗机构要严格把好体检的各个环节,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对弄虚作假、骗取体检合格证明者,一经发现,取消本人的申请资格,并对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如负责体检工作的医疗机构出现严重问题,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有权取消其体检资格。

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四川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四川省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为不合格:

1.男子身高低于160厘米,女子身高低于150厘米;男子体重低于45公斤,女子体重低于40公斤者。

2.面部畸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明显的斜视;唇裂、腭裂;斜颈。

3.严重影响面容的血管痣、疤痕、白癫风、黑色素痣及其他面部皮肤病。

4.严重口吃,一句话中有两个字重复两次或明显吐字不清者。

5.胸廓明显畸形,嵴柱严重侧弯超过4厘米、前凸或前后凸、强直;两下肢均有跛行;两下肢不等长超过5厘米;肌肉萎缩,肌力二级以下者。肢体有明显残缺,影响功能者,如短臂畸形、断腿、双手拇指残缺或手拇指健存其他四指残缺,或者一肢体不能运用者(包括装配假肢)。

二、患有下列疾病之一者, 视为不合格。

1.结核病除下列情况外,其它视为不合格。

(1)原发性肺结核、浸润性肺结核已硬结稳定;结核型胸膜炎已治愈或治愈后遗有胸膜肥厚者;

(2)一切肺外结核(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等等)、血行性播散型肺结核治愈后一年以上未复发,经二级以上医院(或结核病防治所)专科检查无变化者;

(3)淋巴腺结核已临床治愈无症状者。

2.肝硬化、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者(肝炎病原携带者但肝功能正常者除外)。但肝炎病原携带者不能从事烹饪和学前教育教学工作。

3.各种性传播疾病。

4.高血压病且伴有下列器官损害表现之一者。

(1)左室肥厚(X线片、心电图、超声心动图)。

(2)眼底视网膜动脉普遍或局限性狭窄、微蛋白尿和(或)血浆肌酐浓度轻度升高(Cr>133umol/L)。

(3)动脉粥样硬化斑块(颈动脉、主动脉、髂动脉和股动脉)的超声和放射学证据。

5.重症或难治性癫痫、有间歇性精神分裂症病史或现症精神分裂症、严重抑郁症、精神活性物质滥用或依赖者。

6.严重器质性心脏血管病如风湿性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手术治愈者除外)、心肌病、频发性期前收缩等。

7.患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慢性支气管炎并伴有肺动脉高压、右心增大或右心功能不全者。肺切除超过一叶、肺不张一叶以上者。

8.慢性肾小球肾炎、肾功能不全者。

9.各种内分泌系统疾病、结缔组织疾病伴有并发症致影响承担教学工作者。

10.各种恶性肿瘤、血液病。

11.血吸虫病未治愈者,晚期血丝虫病兼橡皮肿或有乳糜尿者。

12.左右耳听力均有严重缺陷,两耳语听力均低于2米者;两耳听力均在3米以内,或一耳听力在5米另一耳全聋的,不宜从事学前教育、音乐学教育。

13.双眼屈光不正(近视眼或远视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1000度者;一眼失明,另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800者;双眼矫正视力低于4.8者。

患有严重病理性眼球突出,严重眼疾如白内障、青光眼、视网膜等疾病,视神经疾病影响视力(陈旧性或稳定性眼底病除外)者。

14.色觉异常者不能从事以下教学工作:

美术、化工、学前教育、医学等专业(学科)的教育教学工作。

15.血管闭塞性脉管炎、慢性骨髓炎、严重下肢静脉曲张、类风湿性嵴柱强直。

16.重度腋臭、纹身者。

17.未纳入本指导意见的其他影响正常教学工作的严重疾病。

川教[2007]102号

四川教育厅关于调整《四川省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

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市、州教育局、各高等学校:

根据近年来对《四川省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川教[2004]295号)的实际执行情况,现对有关条款做出以下调整:

一、取消《四川省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中第一条第一款:“男子身高低于160厘米,女子身高低于150厘米;男子体重低于45公斤,女子体重低于40公斤”的规定。对于教师入职身高要求,由录用教师单位在报考人员中择优确定。

二、除上述条款取消外,对于教师资格相关体检要求仍按《川教[2004]295号》文件执行。

四川省教育厅

二OO七年四月十九日

川教〔2010〕26号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调整《四川省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

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有关条款的通知

各市(州)教育局、各高等学校: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要求,经研究,并商省卫生厅,现对我省教师资格认定人员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条款做出以下调整:

将《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办法>的通知》(川教[2004]295号)中附件2《四川省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中第二条“患有下列疾病之一者,视为不合格”,第二款:“肝硬化、慢性肝炎并且肝功能不正常者(肝炎病原携带者但肝功能正常者除外)。但肝炎病原携带者不能从事烹饪和学前教育教学工作”的条款。

调整为:“肝硬化、慢性肝炎并且肝功能不正常者(肝炎病原携带者但肝功能正常除外),但肝炎病原携带者不能从事烹饪和学前教育教学工作(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除外)”。

此通知从下发之日起执行,《四川省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其他条款不变。

四川省教育厅

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绵阳市游仙区教育和体育局办公室          2020年5月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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