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对绵阳西文钢机构有限公司未批先建的行政命令公示
绵阳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绵环法游责字〔2022〕05号
绵阳西文钢结构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4094952984N
法定代表人:刘华敏
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地址:绵阳市游仙区石马镇翠屏村二组
我局于2022年1月1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位于绵阳市游仙区石马镇翠屏村二组的钢结构加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绵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建设。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绵阳市人民政府或者四川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涪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涪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绵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