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对绵阳西文钢结构有限公司未验先投的行政命令公示
绵阳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绵环法游责字〔2022〕04号
绵阳西文钢结构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4094952984N
法定代表人:刘华敏
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地址:绵阳市游仙区石马镇翠屏村二组
我局于2022年1月1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位于绵阳市游仙区石马镇翠屏村二组的轻钢生产项目已建成,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绵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生产,改正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绵阳市人民政府或者四川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涪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涪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绵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