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绵阳市游仙区华岗建辅材料厂行政处罚的公示
绵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绵环法游罚字〔2023〕05号
绵阳市游仙区华岗建辅材料厂:
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4582152556Q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范文
身份证号码:******************
地址:绵阳市游仙区新桥镇桩子社区居委会1组
我局于2023年3月1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位于绵阳市游仙区新桥镇桩子社区居委会1组的绵阳市游仙区华岗建辅材料厂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阴阳角线生产线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
1.2023年3月15日绵阳市游仙区华岗建辅材料厂副总经理陈凌志调查询问笔录1份;
2.2023年3月15日绵阳市游仙区华岗建辅材料厂副总经理刘兴国调查询问笔录1份;
3.2023年3月14日绵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包括现场照片3张、现场方位草图1张;
4.绵阳市游仙区华岗建辅材料厂营业执照复印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4582152556Q);
5.绵阳市游仙区华岗建辅材料厂法定代表人范文、副总经理陈凌志、副总经理刘兴国身份证复印件;
6.四川宏伟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绵阳市游仙区华岗建辅材料厂委托对拟掌握标的物-机器设备现值资产评估报告书(川宏伟评报〔2023〕14号)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5月2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绵环法游罚告字〔2023〕05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结合《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2版)》。我局拟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玖佰元整(11,900元);
2.责令停止建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商行政务服务中心支行 户名:绵阳市财政局 账号:02030150900000014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绵阳市人民政府或者四川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绵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3 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