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解除对绵阳市川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查封的公示
绵阳市生态环境局
解除查封决定书
绵环法游解查字〔2023〕4号
绵阳市川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3年6月10日依法对你单位位于绵阳市游仙经济试验区游仙西路68号的汽车及发动机零部件制造项目未按照规定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的行为作出查封决定书(绵环法游查字〔2023〕4号)。因查封期限已经届满,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一)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二)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三)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四)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五)其他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的规定,经研究,现依法决定解除查封。
绵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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