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区政协六届六次会议第56号提案答复的函

2022-01-17 15:15文章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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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董清华、龚林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区级单位采取购买社会服务方式聘用辅助人员的建议》(第56号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我区机关事业单位单位因工作需要,在核定的人员编制限额外聘用人员从事本单位辅助性工作(简称编外用工),为缓解人员不足的困难发挥了积极作用。区委区人民政府历来高度重视编外用工管理,制定出台了《绵阳市游仙区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管理办法》(绵游府办发〔2018〕62号),对编外用工管理提出了统一规范的要求。我区编外人员多采用劳动合同用工形式,各单位依法用工理念已基本形成,劳动合同双方大都能共同明晰和遵守劳动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规、规章明确的权利义务,劳动关系总体和谐稳定。

你们在提案中建议将区级有关单位辅助岗位工作人员统一由劳动合同用工改变为劳务派遣用工的形式,良好的初衷是为了降低管理成本,减少经费支出,避免劳动纠纷。我们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结合游仙实际进行了研究分析,认为如将区级有关单位辅助岗位工作人员统一由劳动合同用工改变为劳务派遣用工的形式,会存在以下不利因素:

第一,导致用工成本增大。现行的劳动合同方式编外用工,仅需支付劳动报酬(含加班费)、缴纳社会保险费,以及支付可能发生的经济补偿等因用工而产生的法定的、可控的直接费用。而劳务派遣单位旨在通过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获取盈利,如改为劳务派遣方式用工,用工单位向派遣单位支付的费用不仅必然包括因用工而产生的法定直接费用,而且还需支付派遣单位经营利润等费用。

第二,导致用工经费来源渠道减少。用工单位因不同的职能和业务特点,给予劳动合同方式编外用工人员工资福利的渠道保障具有多样性。如改为劳务派遣方式用工,经费来源就只限定为财政专项预算或本单位办公经费。

第三,导致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由可能变为现实。用工单位劳动合同方式的编外用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费用支出可能发生,但不必然发生。如将用工单位辅助岗位工作人员统一由劳动合同用工改变为劳务派遣用工,各单位第一步工作就是单方解除原劳动合同(假定系合法或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即刻将面临向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编外人员给予经济补偿(工作年限×月平均工资)的经费支出。

第四,导致用工单位受到劳动争议困扰。如将用工单位辅助岗位工作人员统一由劳动合同用工改变为劳务派遣用工,单方解除编外人员的原劳动合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可能会质疑劳动合同解除事由的客观性和合法性,向单位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并不同程度诱发其他劳动争议。即使用工单位在辅助性岗位使用劳务派遣用工,也并不能规避《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人员管理责任、有关费用支付责任。而且,劳务派遣单位与派遣人员之间如发生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伤待遇、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经济补偿、休息休假、工伤保险待遇等劳动争议,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用工单位仍然是劳动争议的共同当事人,需依法承担相关的连带责任。

综上,将辅助岗位工作人员统一由劳动合同用工改变为劳务派遣用工,不仅不能实现你们良好的初衷,而且实施的条件和时机也不成熟。如个别单位在辅助性岗位使用劳务派遣用工,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和《劳务派遣暂行规定》有关规定自主依法办理;如辅助性岗位人员承担的工作事务适宜通过市场手段交由社会力量完成,有关单位可以结合实际按照有关购买劳务的方式依规办理。

下一步,我们将按照全面深化改革有关部署,进一步加强劳动用工的管理和调查研究,总结各地各单位的经验和做法,指导各单位不断提高劳动合同用工和劳务派遣用工的法治水平,为全区经济和社会事业高质量发展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感谢你们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