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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绵阳市游仙区司法局关于印发《绵阳市游仙区人民调解规范化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2020-05-27 15:32文章来源: 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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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游仙高新区管委会,城乡融合发展试验区、经济试验区管委会,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规范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和村级建制调整改革后的人民调解工作,推进城乡基层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现将《绵阳市游仙区人民调解规范化建设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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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调解规范化建设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四川省纠纷多元化解条例》、《四川省人民调解规范化建设办法》、《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四川省地方标准DB51/T 2537-2018)》,全面加强人民调解的法治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不断推进人民调解工作健康有序规范发展,筑牢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第一道防线”。

    一、组织建设

    1.人民调解组织是依法设立或授权成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包括人民调解委员会及其下设的人民调解小组、人民调解工作室等形态。

    2.各镇(街道)、村(社区)应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村(居)民小组可设立人民调解小组。

    3.各镇(街道)辖区的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在工商联、商会、司法局等单位的指导下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或人民调解工作室。鼓励工会、妇联、法学会和行业协会等组织建立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或人民调解工作室。

    二、阵地建设

    4.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更名。

    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名称由“所在镇、街道行政区划名称”和“人民调解委员会”两部分内容依次组成。(例:“XX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

    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名称由“所在镇、街道行政区划名称”、“所在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名称”和“人民调解委员会”三部分内容依次组成。(例:“XX镇(街道)XX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

    企业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名称由“所在企业事业单位名称”和“人民调解委员会”两部分内容依次组成。

    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名称由“游仙区”、“所在镇、街道行政区划名称”、“专业、行业纠纷类型”和“人民调解委员会”四部分内容依次组成。(例:游仙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5.调解室建设。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按照司法部的规定,做到标牌、印章、标识、程序、制度、文书六统一。

    镇(街道)、村(社区)应设立人民调解室,设置办公室、调解室、档案室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分别在室门中间靠上位置粘贴对应门牌。门牌为镀铜、黑体字;规格30cm×12cm。根据调解工作需要摆放必要的座椅等设施。

    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外挂竖式木质标牌。竖式标牌为白底黑字,字体为文鼎CS大黑,规格为165cm×31cm,悬挂于办公室门框右侧适当位置;外挂条件不具备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使用方形标牌。方形标牌为镀铜黑字,规格为60cm×40cm,贴挂于人民调解委员会办公室门上或其它合适位置。

    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有专门的印章并由专人保管。印章为圆形,直径4.2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名称,自左至右环形;名称字数较多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将“人民调解委员会”字样下刊在五角星下方,自左至右直形。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场所应当在墙面醒目位置悬挂司法部统一的人民调解标识(“依法调解+人民调解徽章+公平公正”,字体蓝色,材质硬胶,厚度0.8-1cm,单字宽25cm,字高32cm;选择一个墙面整体悬挂人民调解公示栏。)。可结合调解室面积,按整体比例缩放,但不得改变人民调解标识的图案、颜色和横纵比例。

    三、队伍建设

    6.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居民会议推选产生;企业事业单位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组织推选产生。

    7.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8.人民调解员选聘。人民调解员分为专职人民调解员、兼职人民调解员、特邀人民调解员。人民调解员应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和人民调解委员会聘任的人员担任。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议选聘5-9名人民调解员;较大村、社区建议选聘5-7名人民调解员;一般村建议选聘3-5名人民调解员。所有调委会人员组成应该为单数。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调解员若干名,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居住的地区应当有人数较少民族的成员。

    原则上,镇、街道和专业性行业性以及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中,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委员应不少于该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9.各级人民调解员应定期接受人民调解业务技能培训,提升思想政治、纪律作风、职业道德和专业技能。

    四、变更备案

    10.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自成立或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设立、变更情况等报送指导设立的司法行政机关备案,并在OA系统中进行修改;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同时报送对应的同级行政管理部门或社(群)团组织备案。

    11.选聘人民调解员后,及时登记备案,并在OA系统中录入相关信息。如有人民调解员不能履职或不能正确履职的,及时组织解聘和补选,并登记备案。

    五、制度建设

    12.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矛盾纠纷应当按照受理申请--调解准备--调查取证--调解实施--制作协议书--跟踪回访的程序进行。

    13.纠纷排查调解制度。镇、街道、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应每半月开展一次矛盾纠纷排查工作;重大活动、重要节日、社会敏感时期等要开展专项排查活动。排查摸清矛盾纠纷重点人、重点事、重点地域,掌握辖区内矛盾纠纷发生情况以及纠纷隐患,并分别进行登记造册和分析研判。对属于人民调解范畴的一般性矛盾纠纷,及时就地就近化解;对重大复杂疑难矛盾纠纷应在规定时间内报送情况,由司法行政机关或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妥善调处;对不属于人民调解范畴的,应及时报告当地党委政府或通报有关部门,并配合或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14.纠纷信息报告制度。人民调解员或纠纷信息员发现矛盾纠纷征兆和动向,一般纠纷应在24小时内向人民调解委员会反映;发现矛盾纠纷可能引起刑事案件、非正常死亡、群众性械斗、侵害、上访以及其他重大情况,应当在2小时内向司法行政机关或当地党委政府汇报。

    15.重大疑难矛盾纠纷讨论制度。人民调解委员会对重大疑难矛盾纠纷实行集体讨论研究制度,参与研讨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应不少于本调委会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统一思想认识,落实具体责任人,制定调解方案,确保调解工作有序进行。

    16.记录制度。人民调解委员会关于受理和调解纠纷、集体讨论重大纠纷、预防纠纷激化、排查纠纷、跟踪回访、达成调解协议及履行、学习例会等情况和内容均应记录在薄,作为年终考核、考核的主要依据。

    17.回访制度。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对调解成功的矛盾纠纷适时进行回访,听取群众意见,了解当事人思想状况,督促协议履行,防止纠纷反弹,巩固调解成果;对于分期履行或长期履行的或容易反复的纠纷,必须进行回访和跟踪。

    18.档案管理制度。人民调解档案包括工作档案和案件档案。档案保管分短期(5年)、长期(10年)、永久三种,由专人保管、严格保密。

    工作档案包括:工作计划、总结、制度,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小组、调解工作室(站、点)、个人调解工作室等组织机构、人员情况,人民调解组织队伍经费保障情况统计表以及其它应当归档的人民调解工作文件、材料。

    案件档案包括:人民调解员调解案件登记表、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案件汇总登记表、人民调解案件情况统计表、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卷宗等。

    档案包括纸质文件、图像和视听资料。借阅、复制档案应由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或确定的档案负责人批准,办理登记手续,并按时归还,保证档案的完整和安全。

    19.人民调解文书应当按照司法部规定格式制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增加内容,但不得减少。

    20.等级评定制度。按照四川省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办法,司法所负责每年度推荐评选首席、一级、二级、三级(降序排列)人民调解员,逐级上报评选。推荐游仙区优秀人民调解员评定名单。

    六、信息化建设

    21.人民调解组织应当将每半月矛盾纠纷排查工作中发现的矛盾纠纷线索及时录入四川省司法行政工作平台矛盾纠纷预防排查台账中。

    22.人民调解员调解案件后,须在人民调解工作信息管理系统(http://202.61.88.7:8083/sftrmtj/)上,登录人民调解员个人账户密码,录入人民调解案卷。

    23.人民调解案卷评审实行逐案“联评联审”,由镇(街道)司法所负责初评,镇(街道)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负责复评,镇(街道)政法委员(分管领导)负责复核,区司法局负责复审,区矛盾纠纷矛盾纠纷化解协调中心负责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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