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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绵阳市游仙区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关于印发《游仙区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机关内务管理制度》的通知

    2022-01-17 15:03文章来源: 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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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局机关各股室、下属各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局机关内部管理,经局党组研究同意,现将《游仙区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机关内务管理制度》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绵阳市游仙区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2022年1月4日 

     

     

    游仙区文化广播电视和旅局游机关内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意识形态及作风建设制度

    第一条 严守政治纪律。自觉学习和执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讲政治、懂规矩,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上级党组织及局党组保持高度一致,在大是大非问题上头脑清醒、旗帜鲜明,不信谣不传谣,在工作中做到帮忙不添乱、疏导不点火、鼓劲不泄气。

    第二条 严守组织纪律。自觉学习和执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坚持民主集中制,坚持执行组织原则,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党组织和局党组的决定事项。

    第三条 严守廉洁纪律。自觉学习和执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区委区政府、区纪委、局党组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要求规定,自重、自省、自警、自励、自律。

    第四条 严守群众纪律。自觉学习和执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不得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受费用;不得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不得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不得损害党群、干群关系;不得弄虚作假、欺上瞒下,不得损害群众利益。

    第五条 严守工作纪律。自觉学习和执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每个职工都应按照岗位职责和责任分工,积极、主动开展工作;切实转优工作作风,发扬任劳任怨、敬业奉献的精神,力戒庸、懒、散、浮、拖和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追求工作谋划早、目标高、行动快、服务准、过程实、质量优、反省全,坚守底线,与时俱进,奋勇争先;工作中团结协作,顾全大局;正确处理个人与组织,部门与全局的关系,发挥整体作用。上班时间不准在工作场所进行与工作无关的娱乐活动,如玩游戏、看视频、炒股等;不准进行任何形式的赌博,不准工作日中午饮酒。

    第六条 严守生活纪律。自觉学习和执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生活节俭,追求高尚、积极、健康的生活方式;遵守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社会公德。

     

    第二章 会议议事制度

    第一节 党组会议制度

    第七条 会议召集。根据工作需要,由局党组书记负责召集并主持。会议不定期,但每月不少于一次。

    第八条 与会范围。局党组全体成员,邀请列席人员。根据会议内容需要,相关同志可列席会议。办公室主任负责会议记录。

    第九条 主要内容。研究和部署全局性重要工作;研究重大决策事项;研究重要人事任免;研究重大项目安排;研究大额资金使用事项;以及其他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十条 会议原则。会议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形成决议后,必须落实实施;参会人员必须遵守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泄露,需要口头或书面向上级报告的会议精神,由局党组书记按要求及时汇报。

    第二节 干部职工及业务工作会议制度

    第十一条 会议召集。根据需要,由局主要领导或主要领导委托分管领导召集并主持。业务工作会议经请示局主要领导同意后,可由分管领导或股室(馆)负责人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条 与会范围。局工作例会原则上由全体机关在职职工参加。根据会议内容和需要,可扩大参会范围。

    第十三条 会议时间。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工作例会。必要时经主要领导同意,可临时组织召开。

    第十四条 组织实施。业务会议内容由相关业务股室向分管负责人提出,分管负责人审核确定后向主要负责人请示同意后自行实施。

    第十五条 会议纪律。参会人员必须按通知要求准时参会,不得缺席、迟到、早退。因其他工作原因不能参会的,会前必须向分管负责人请假,并报局办公室备案;因病、因私事临时需请假的,必须向局主要负责人请假,并报局办公室备案;已休假并在办公室备案的,由办公室负责通报。会议期间,不得在会场内喧哗,不得随意在会场内走动和无故在会场外逗留,手机应调整为振动或静音,不得在会场内接听电话,有重要事情需接听电话时,到会场外接听。会场上出现手机响铃,当事人一次扣50元。

    第十六条 会务服务。(1)全体干部职工会议。通知、点名、记录、会场布置、会后清洁卫生由局办公室负责,特殊情况经领导同意可调配其他部门配合;(2)业务工作会议。通知、签到、记录、会场布置、会后清洁卫生由业务部门负责,会议通知文件、签到册和会议记录会后报局办公室存档。

    第十七条 其他。干部职工无故缺席会议一次扣100元;无故迟到(指点名5分钟后到会场)一次扣50元;无故早退(指会议结束时间止,未获得批准提前离开会场)一次扣50元。由办公室负责核查登记备案。相关费用收归局机关工会。

     

    第三章 机关办公管理制度

    第一节 机关办文制度

    第十八条 来文管理及办理流程

    (一)来文渠道及具体责任。党政网文件、保密文件收发由办公室统一负责;业务股室自行收到的文件,根据工作需要,可自行负责传阅处理或转办公室文件管理专人按文件传阅处理流程处理。

    (二)处理流程。全局通过云平台实行无纸化办公。由办公室专人收文导入云平台→办公室主任根据文件内容提出办理建议→呈请主要负责人阅示审批,明确分管负责人→分管负责人阅处,根据职责范围,明确各自分管的具体股室(馆)办理→办公室按分管负责人处理意见,送具体股室(馆)办理。

    (三)办理要求。来文处理必须做到及时,急件速传速办,不得积压。办公室要对来文实行登记,注明签收及送发的具体时间。局干部职工要及时登录云平台处理文件。重要件和急办件,局办公室要做到同时传阅(同时将电子档传送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必要时电话提醒),增强文件办理的时效。文件办理结束后,由具体经办股室(馆)自行整理建档保存。保密文件办理结束后,由具体经办股室签署办理结果、办结时间,并交局办公室统一管理。

    (四)其他。来文处理不及时,或对局工作造成重大损失或负面影响的,实行责任倒查,严格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在年终绩效考核中实行扣分处理。经办人扣2分/次、股室负责人扣1.5分/次、分管领导扣1分/次。

    第十九条 发文管理及办理流程

    (一)发文类别及具体责任。以局名义签发报送的各类文件和资料。由经办人、承办股室(馆)负责人、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分别负责签发审核。一般性信息、简报以及各种表册、报告,由分管负责人签发,重要的由主要负责人签发。各类新闻、信息、调研文章,需纸质报送或网上发送,由承办股室(馆)负责人初核,分管负责人审签后方可发送。负面信息、重特大信息,必须由主要负责人审签后方可发送。

    (二)发文流程。以局党组、局机关、文化旅游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等名义签发红头文件,由具体经办人拟稿→承办股室(馆)负责人校核→分管负责人复核→主要负责人签发。所签发文件均由承办股室(馆)安排具体人员负责送签、校对、装订和报送。局办公室负责审核排版、登记、编文号、盖章。

    (三)办理要求。要做到无错漏字,无语法、逻辑错误。经办人、承办股室(馆)负责人、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对各类文件、简报、材料等内容正确性合法性和公文格式、文种、表达方式等负责。所有已签发文件的签文处理签、送签稿,正式文件一式两份,报办公室存档。

    (四)其他。文件和材料出错若对局工作造成重大损失或负面影响的,实行责任倒查,严格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在年终绩效考核中实行扣分处理。经办人扣2分、股室负责人扣1.5分、分管负责人扣1分。

    第二节 档案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总体要求。凡是在局机关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门类、载体的文件材料办理完毕均应归档。

    第二十一条 具体责任。凡是反映本机关工作活动,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均属归档范围。汇编类(发文、发函、简报、通报、信息)的归档立卷工作由局办公室负责;资料类的归档立卷工作,由各股室(馆)按照工作需要自行立卷。

    第二十二条 具体要求。(1)对办理完毕的文件材料应收集齐全、完整,并及时进行整理立卷。立卷要遵循文件材料的形式规律和特点,保持文件之间的有机联系,便于保管和利用。(2)起草、审签书写的纸张、墨水必须符合档案管理,档案柜架要编顺序号、案卷竖立排放整齐,按照防盗、防光、防潮、防高温、防尘、防虫、防鼠等要求保管档案,并定期检查。(3)局机关档案由专人负责管理,同时严格按照《保密法》管理保密档案和文件。对没有保存价值的档案按有关规定销毁。资料按照档案归档要求完善归档后移交区档案馆。(4)档案管理人员实行A、B岗,长期请假或工作变动时,及时做好交接工作。

    第二十三条 查阅管理。凡查阅(包括机关监控内容)、抄录、复印档案材料的,须经办公室分管负责人同意,在局办公室登记,方能在指定地点使用。使用者严禁涂改、损毁、抽取、圈点、批注、勾划档案原件,原件一般不借出,特殊需要须经主要负责人批准方可限期外借,但不得随意复制、抄录或转借,也不得泄露文件中的涉密内容。

    第三节 印章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总体原则。印章必须由专人负责管理,用印必须由主要负责人审批,严禁越权审签用印。

    第二十五条 具体责任。局机关、局党组两枚印章由局办公室负责管理;财务专用章由财务专人负责管理;机关总支部印章由总支部书记管理;机关工会印章由工会主席管理;区文化馆、区图书馆、区博物馆印章分别由馆长负责管理,并对分管领导、主要领导负责。

    第二十六条 具体要求。

    1.管印人员不得擅自委托他人代管、用印或将印章带离办公室。如必须交由他人代管、用印或带离的,必须得到主要领导同意,管印人员必须与受委托人员做好登记,带离期间出现一切责任均由受委托人全部负责。

    2.管印人员应审阅、了解用印内容,并认真进行登记。坚持没有领导签字或授权不盖章、空白纸张不盖章、没有详细登记不盖章的原则。

    3.管印人员必须认真负责,严密保管好印章。如印章丢失,除立即报告主要领导外,还应报上级机关和当地公安机关,并登报申明作废。

    4.管印人员工作变动,要及时办理移交手续。

    第四节  值班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 总体原则。值班人员必须按时到岗,交接班无脱节。值班人员必须服从领导的安排和工作调遣,因事因病不能正常值班的,按要求履行值班调班审批手续,并报局机关办公室备案后方可调班,未履行调班手续仍按照值班表认定值班责任人员。

    第二十八条 局办公室负责全面统筹安排节假日或特殊工作带班和值班。值班人员到岗情况纳入出勤考核,由带班领导报办公室登记。值班期间若擅离职守、无故缺席,按旷工处理。

    第二十九条 具体要求。

    1.全体机关干部职工必须严格遵守值班纪律,实行24小时轮流值班制度,值班时间从当日上午9点至次日上午9点,值班时间未结束不得擅自离岗。

    2.干部职工调班需提前协调好代班人员,并及时报当班值班领导。领导因事因病不能值班的,需提前协调好代班领导,报主要负责人同意并告知当班值班人员和局办公室。禁止单位以外人员代替值班。

    3.值班人员要负责接听值班电话,接待群众来信来访,并作好相关记录,负责处理好突发事件;重大紧急情况及时向相关领导和部门汇报,做好上情下达、下情上报工作;守护好机关公共财物,负责开关值班室门窗和当班值班室的清洁卫生;负责做好防汛抗旱、应急值守和情况上报工作;填写好值班记录并做好值班电话等值班物品的交接工作;完成领导临时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条 其他。值班期间,值班人员、值班领导缺席1次扣年度绩效考核分1分,擅自离(脱)岗1次扣年度绩效考核分0.5分,因值班人员履职不到位造成损失和严重后果的,追究值班领导和人员的纪律责任、经济责任。若被区级及以上部门查实为值班缺席或离(脱)岗的情况,按区级及以上部门对我局扣分值的10倍扣具体责任人的年度绩效考核分值。

    第五节 考勤及请销假制度

    第三十一条 日常考勤管理

    (一)总体原则。全体领导、干部职工应按时上下班,坚守工作岗位,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

    (二)具体要求。干部职工外出工作办事前,须向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汇报(分管领导不在时,向股室负责人汇报),说明外出原因及所需时间。股室(馆)负责人必须知晓股室人员日常出勤及请销假情况。

    (三)实施主体。局办公室全面负责机关日常考勤登记备案,不定期督查等。所有请假手续报局办公室汇总,主要领导审查后,在次月初予以公示,接受监督。

    (四)其他。因公出差、开会、学习及工作其他特殊情况不能按时上班者,需向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提前报告。无故外出未请假者,每次按旷工处理。

    第三十二条 干部职工请销假管理

    (一)总体原则。规范请销假管理,维护局机关正常工作秩序,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公务员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等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二)总体要求。干部职工需请假,必须履行请销假手续。

    (三)请假类别及待遇。

    1.公休假。干部职工连续工作满1年的,享受公休假。公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福利。

    公休假期。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公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公休假10天;已满20年及以上的,公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公休假。公休假原则上不跨年度安排。

    2.事假。因需要处理私人事务,且公休假已休完,可请事假。

    事假假期及待遇:连续事假3天及以上,或月累计事假5天及以上,扣50元\天,以此类推。

    3.其他法定假。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请假手续及要求。

    1.请假应以书面请假为准,请病假要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特殊紧急情况来不及书面请假的,应先电话请假,后补办请假手续。若遇特殊情况超假的,应办理续假手续。对于无正当理由,又未办理请假、续假手续的按旷工处理。

    2.一般干部职工非工作外出2小时以内须获得股室(馆)负责人批准;干部职工非工作外出半天须由分管负责人批准;干部职工及分管负责人非工作外出一天及以上须具备请假手续,并由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

    3.一般干部职工外出须告知股室(馆)负责人,股室(馆)负责人外出须向分管负责人报告,分管负责人外出需向局主要负责人报告。

    4.病假须出具县级以上医院的入院治疗证明。

    5.因病或其他特殊情况请假期满不能按时返回的,须提前向准假领导申请续假,未经同意,超假或逾期不归者,按旷工处理。

    第三十四条 旷工及处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旷工:

    1.未请假或请假未获得批准离开工作岗位的;

    2.请假期满未续假或续假未获得批准逾期不到岗的;

    3.不服从工作安排或不按时到岗工作的;

    4.骗取医疗疾病证明请病假的;

    (二)处理办法。

    1.在编在职人员旷工连续15个工作日以内,或者一年内累计30个工作日以内的,按日工资收入乘以旷工天数,扣除工资,扣减年终绩效;超过上述时间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2.临聘人员、购买服务人员,旷工连续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个工作日,予以辞退。

    第六节 办公场所清洁卫生管理制度

    第三十五条 责任范围。局机关会议室、党组会议室日常清洁由局办公室负责清扫。若机关各股室(馆)召开业务会议需要使用会议室的,使用后清洁卫生由使用股室(馆)负责; 干部职工自行负责各自办公室区域清洁卫生;局机关公共区域的清洁工作由专人负责,全体干部职工负责自觉维护公共区域内清洁卫生。办公室负责配备清洁用具。

    第三十六条 具体要求。上班期间要做好机关内部的保洁工作,全体干部职工须做好各自办公区域清洁与维护,做好个人办公区域及机关内部的保洁。

    第三十七条 责任划分。上级部门创建检查时,因办公场所清洁卫生不达标被扣分的,追究相应办公场所使用人责任。因公共区域清洁卫生不达标被扣分的,按局机关办公室具体责任人50%、办公室负责人30%、分管负责人20%的比例分别负担清洁责任。

    第七节 公务用车管理制度

    第三十八条 总体原则。为进一步规范局机关公务用车管理,有效保障公务活动,严格按照游仙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制度和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使用范围。绵阳中心城区以外的公务出行。

    第四十条 职责划分。局办公室负责统一管理公务用车。由专人负责车辆出车统筹、档案资料管理;驾驶员负责车辆日常使用一切事务、安全和车辆维护。

    第四十一条 具体要求。

    1.车辆管理。严格执行公务用车使用时间、事由、地点、里程、油耗等信息登记;公务用车纳入公务用车管理服务平台集中管理、统一调度,公务用车必须安装GPS定位系统和不停车电子收费车载装置ETC;公务用车执行标识化管理;加强相关证照档案、记录等的保存和管理;严格执行公务用车未使用时必须停放至本单位办公场所,严禁在其他地方停放(留夜);节假日期间除工作特殊需要外应当封存停驶;车辆实行定点加油、定点保险、定点维护修理、定点清洗;减少公务用车长途行驶,工作人员到外地出差、办理公务,除特殊情况外,应当乘用公共交通工具;因工作需要需将公务用车驶离绵阳市境内或出行至除游仙、涪城之外其他7个县市区的,须严格执行外出登记报告备案制度,及时向区机关后勤保障服务中心报告。

    2.车辆使用及审批流程。因公需申请使用公务用车的,提前报局办公室,由局办公室按规定向区机关后勤保障服务中心申报使用。用车根据申报先后,具体事务轻重缓急原则由办公室统筹安排。

    第四十二条 安全责任及处理流程。

    1.安全责任。车辆不得私自借出、串换,车辆的安全和行驶安全由驾驶员具体负责;未经允许,驾驶员不得将车停放指定以外的地方过夜;驾驶员要牢固树立安全意识、服务意识,自觉维护单位良好形象,保持车辆的清洁卫生和良好的运行状况,不开“病”车,不开“英雄”车,驾车期间严禁饮酒;公务车辆必须由专职司机驾驶,司机有权拒绝执行与出车无关的任务。

    2.处理流程。车辆若在绵阳市区内工作途中发生车辆故障,须及时向区机关后勤保障服务中心报告并做好应急处理;公务用车车辆若在绵阳市外工作途中(高速)或目的地发生车辆故障,须及时向区机关后勤保障服务中心报告并拨打救援电话,并按照“必要、有效”的原则,经区机关后勤保障服务中心服务人批准同意,选择就近维修,未经汇报或未经同意擅自维修,所发生费用不予报销。公务车辆临时发生的异地维修费用,原则上使用公务卡进行结算,事后按照规定提供维修清单、刷卡票据、出行方案等资料到区机关后勤保障服务中心审核、报销。公务用车出行中若发生交通事故时,司勤人员须及时向区机关后勤保障服务中心、交警部门、保险公司报告,及时保护好现场,不得漏报、瞒报。根据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若因司勤人员主观原因操作不当引发的交通安全事故,一律由司勤人员自行承担。

    第四十三条 其他。因公确需要租用车辆的,由经办人提出,分管负责人同意后报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方可租车。局办公室出具派车单。租赁车辆以完成单次工作任务为租用时限,不得租用超标车或豪华品牌汽车,不得长期租用。

    第八节 机关安全和保密制度

    第四十四条 总体原则。机关人员要落实安全保密工作岗位责任制,进一步增强保密工作意识,凡因工作失误发生失密、泄密事故,视情节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第四十五条 职责划分。上级下发和转送的秘密文件、电报、资料、刊物,一律由局办公室专人负责签收、登记、编号、呈请领导签批、送阅,其他人员未经批准不得私自签收和拆封;机关档案、会议记录及日常的工作文件资料由各办负责管理,凡发生资料丢失或失、泄密事故,追究经办人或保管人责任;局机关办公区域安全,由区域使用人负责,股室负责人负责督查监督;三馆办公区域安全由区域使用人负责,馆长负责督查监督;公共区域安全由办公室负责。局机关负责定期督查维护。

    第四十六条 具体要求。

    1.涉密文件和涉密信息一律不得在互联网上传送。

    2.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对外提供涉密会议信息及文件资料。

    3.严格执行国家秘密集中统一销毁制度、上网信息保密审查制度。坚持做到“涉密计算机不上互联网,上互联网的计算机不涉密”。

    4.机关人员要增强安全工作意识,对办公室的外来人员要问明来意,做好接待和解释工作,原则上不得让外来人员独处或留滞机关。

    5.上下班或外出均应做到人走关门、关灯、关电脑及空调、电热玻板等办公电器及电源。违者每人每次扣绩效考核分2分。

    6.禁止私自改装电(网)线路,做到安全用电;禁止私配不属于自己办公室的门、柜钥匙或将办公室钥匙交其他人员使用。禁止未经使用人允许,私自查阅他人电脑信息等。

    7.机关人员要切实负起安全工作责任,发现任何隐患必须立即报告局办公室及相关领导。

    第四章 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一节 公务接待管理制度

    第四十七条 总体原则。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进一步规范局机关公务接待活动,按照先审批、后接待,严格标准、厉行节俭、对口接待原则,根据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和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公务接待范围。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外事交流、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四十九条 实施接待。按照“先审批、后接待”的管理程序,对口接待股(馆)根据派出单位公函或相关信息拟定接待方案,由分管负责人审核后,经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方可实行。

    第五十条 接待标准。机关公务接待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严格按照中央八项规定执行。

    1.严格控制陪餐人员,杜绝客少主多的情况发生。因工作需要,可安排工作餐,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接待菜品尽量选择本地特色的家常菜,不得上高档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严格控制随行的工作人员数量,原则上随行人数应控制在接待对象的30%以内。

    2.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有关规定,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执行协议价格。接待单位不得超过对象的住宿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和生活用品。

    3.公务接待活动中,确因工作需要为接待对象安排车辆的,以单位公务用车优先;特殊原因需租赁车辆的,应当做到轻车简从,合理使用车型。

    第五十一条 经费控制。

    1.严格使用渠道。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和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香烟、酒水、纪念品和土特产等与公务接待无关的费用。

    2.严格总额控制。加强对公务接待经费的预算管理,按照区财政局核定接待经费,严格预算执行,实行总额控制。因特殊情况需增加接待费的,报经领导批准,由区财政局审核后按规定调整经费预算。严禁无预算、超预算、超标准、超范围开支公务接待费;严禁擅自调整其他科目、其他经费用于公务接待开支。

    3.严格支付管理。接待费支付必须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除不具备条件的特殊地点外,都必须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严禁以现金方式支付。

    4.严格报销审核。公务活动结束后,由承办股室(馆)如实填写“区文广旅局机关公务接待清单”,接待费报销严格规范单据(原始正规票据(包括附件:菜单/住宿/车辆租赁清单、公务卡刷卡凭证)、派出单位公函、接待方案、接待清单)审核入账制度,手续和资料不齐全或者内容不一致的,一律不予报销费用。不符合上述公务接待管理和公务接待经费管理规定的开支,局机关财务部门不得报销相关费用。

    第五十二条 其他。

    1局机关内部监察要加强接待经费使用监督监察,督促落实厉行节约各项规定;

    2.商务接待参照绵阳市游仙区商务接待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

    第二节 外出学习考察制度

    第五十三条 总体原则。外出学习考察必须以工作需要或上级安排为依据,要有明确目标,注重实效。要通过外出学习考察,开阔视野、交流经验、了解信息,提升部门及本职工作效能。 

    第五十四条 具体类别。自行组织的学习考察活动。事先应制定详细的学习考察方案和经费开支,呈报有关领导批准,并报局办公室备案。上级部门和单位组织的学习培训,以及外地相关单位邀请参加的交流和研讨活动。应将有关通知呈报区级主管领导批准,按领导指示执行。个人报名外出参加的与工作无关的学习培训、学术交流和研讨等活动,按请销假制度要求办理,费用自理。 未经审核批准的学习考察活动,任何部门及个人不得擅自组织实施。

    第五十五条 审批流程。局主要领导外出学习考察,按区委、区政府相关程序办理;局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外出学习考察,省内外的均由局主要领导审批;机关科级以下干部职工外出考察学习,省内外的由各分管领导审核,局主要领导审批。

    第五十六条 具体要求。经批准的外出学习考察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差旅费制度等有关规定。凡违反本规定的,其外出学习考察费用由个人承担,已由单位报销的予以追回,并追究组织者责任。若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或重大事故的,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节 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第五十七条 总体原则。坚持谁使用谁保管的原则。固定资产管理人员有权对固定资产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五十八条 职责划分。

    1.固定资产由局办公室明确专人负责接收、登记和管理。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工作调动时,必须办理资产的清查移交手续,交接双方核实无误交接完毕后,方可办理调动手续。

    2.建立健全固定资产帐目,机关会计设置固定资产总帐和卡片帐,固定资产管理人员设置固定资产明细帐,与会计卡片帐随时核对并保持一致,同时根据各办及工作人员领用情况,建立固定资产领用登记表。

    第五十九条 具体范围。固定资产是指计算机、通讯设备、照相机、摄像机、电器、办公用品等,凡购置、自制、上级部门无偿调配及其他部门捐赠调拨的价值在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1500元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以及价值200—500元,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耐用物品,构成独立使用的固定财产,要按照原始凭证清点验收后及时入库,并按财务制度规定,根据入库凭证及时记入固定资产帐户,调出的固定资产要按照调拨凭证及时出帐。

    第六十条  具体要求。

    1.固定资产管理人员要经常打扫和清理库房,做到库房整洁,物品堆放有序,便于查找取用,防止霉变、虫蛀。

    2.机关固定资产一般不向外单位或个人出借,确需出借的,必须由借用单位或个人出具借用手续并注明归还日期,经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出借,借用到期后,固定资产管理人员要及时回收、清点、入库,注销其借用手续,如发现损坏或缺少,借用单位或个人要负责赔偿。

    3.固定资产管理人员每年年终要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登记固定资产盘点表,与会计帐目进行核对,对盘亏或报废的资产要列出明细清单,报告领导,查找原因,根据情况进行处理,确系正常损耗的要按照国有关资产管理程序上报批准核销,对盘盈的固定资产要报告会计人员按财务制度规定及时入帐,固定资产管理人员不得自行处理。

    4.机关各办及工作人员使用的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办公用品,每年由固定资产管理人员清查核实一次,如有丢失或不负责任损坏的,由使用人负责赔偿。

    5.机关工作人员如有调出,必须向固定资产管理人员交清本人所领用的财产物品,固定资产管理人员核实无误收回后,方可办理调动手续。

    6.低值易耗办公用品需经局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后方可在固定资产管理员处办理手续领用。移动硬盘、电脑、打印机、办公桌椅等价值超过200元或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固定资产必须经过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同意后,方可在固定资产管理员处办理手续领用。

    7.固定资产的购置,由各股室(馆)负责人根据需要报局办公室,局办公室核实后对确需购买的报主要领导审批后统一采购。各股室(馆)不得擅自购买任何物资,否则产生的费用自行负责。

    8.固定资产已过保修期出现故障时,由使用人向局办公室报告,局办公室安排专业的人员进行检修,故障仍无法排除的,经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同意后,由局办公室送至设备厂家指定维修点进行维修或请相关技术员进行维修或更换。

    第四节 机关差旅费管理制度

    第六十一条 总体原则。为加强和规范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绵阳市游仙区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按照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和执行。

    第六十二条 报销管理。

    1.局机关公务出差实行审批制度,填报审批单,由主要负责人审批后方可出差,严格先审批、后出差的报批程序,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分管负责人要作好干部职工出差督查核实工作,股室(馆)每月底统一计算干部出差天数。财务部门要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2.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3.住宿费在标准限额内凭发票据实报销,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4.伙食补助费按规定的出差目的地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的目的地标准报销。

    5.公杂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6.相关报销按公务卡结算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则

    1.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试行一年。原印发的局机关内务管理相关制度即日起自行废止。

     

     

     

                                                              绵阳市游仙区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办公室          2022年1月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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