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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共绵阳市游仙经济试验区工作委员会绵阳市游仙经济试验区管理委员会关于转发《绵阳市游仙区关于加强党员干部“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0-12-16 10:17文章来源: 经济试验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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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社区党委、居委会、机关各部门:

    经党工委、管委会同意,现将《绵阳市游仙区关于加强党员干部“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绵游组通〔2020〕101号)转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中共绵阳市游仙经济试验区工作委员会         绵阳市游仙经济试验区管理委员会

    2020年12月7日

     

    绵阳市游仙区关于加强党员干部“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党员干部作风建设,提升廉洁自律意识,营造风清气正、担当作为的浓厚氛围,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有关要求,坚持从严要求、分级负责、注重预防、严格监督、惩教结合、依靠群众的原则,加强党员干部“八小时以外”的监督管理,教育引导监督党员干部牢记身份、严格自律,带头激浊扬清,带头净化生活圈、社交圈、休闲圈,带头涵养高尚情操、健康情趣,营造风清气正的工作、生活氛围。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八小时以外”,指国家或有关部门规定的党员干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的时间。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和区属国有企业所有党员干部,重点聚焦党员领导干部、重点岗位人员等“关键少数”。村居“两委”干部、“驻村第一书记”和非中共党员干部参照执行。

    第二章  监督管理内容

    第五条  将党员干部“八小时以外”社交圈、生活圈、休闲圈情况和自觉接受监督管理情况,作为监督管理的重点方面。

    第六条  重点监督党员干部在“八小时以外”的社交圈是否存在以下行为:

    (一)是否存在在各类社交场合不讲党性、不讲规矩、不讲原则,不注意个人身份和言行,或不自觉抵制各种政治谣言及丑化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不自觉抵制各种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侵蚀的行为;

    (二)是否存在不注重自身公众形象,在公共场合或群众面前耍特权、逞威风的行为;

    (三)是否存在拉帮结派或借联谊会、老乡会、同学会、战友会等活动搞“小圈子”,或者搞官商勾结“傍大款”的行为;

    (四)是否存在在社交场合违规泄露、谈论工作秘密的行为;

    (五)是否存在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违规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市场经济活动等职责范围以外事项的行为;

    (六)是否存在交友不讲原则、不讲规矩,滥交朋友、公私不分等行为;

    (七)在社会交往中是否存在其他损害党政机关和党员干部形象的行为。

    第七条  重点监督党员干部在“八小时以外”的生活圈是否存在以下行为:

    (一)是否存在对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身边工作人员要求不严格,包庇纵容违反党性原则的行为。是否存在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身边工作人员接受管理服务对象的馈赠和宴请的行为;

    (二)是否存在本人违反规定经商办企业或在企业兼职任职等行为,或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规定经商办企业、从事营利活动等行为;

    (三)是否存在大操大办婚丧喜庆等事宜,违规收受礼金、礼品、有价证券、电子红包等行为;

    (四)是否存在参与黄、赌、毒和各种迷信活动,生活奢靡、贪图享乐、盲目攀比、追求低级趣味等行为;

    (五)是否存在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发生聚餐酗酒、酒后闹事、寻衅滋事等行为;

    (六)是否存在违背家庭基本伦理,不孝敬、不赡养父母,不抚养子女或者家庭暴力的行为;

    (七)是否存在不遵守交通法规,酒驾、醉驾或违规驾驶遮牌、套牌、无牌车辆等行为;

    (八)是否存在不讲诚信,恶意拖欠借款、欠款或借(放)高利贷等行为;

    (九)是否存在不遵守小区管理规定,不依法缴纳物业管理费、侵占小区公共绿地、私搭乱建,或者严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邻里关系不融洽等行为;

    (十)是否存在未及时向组织请示报告个人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的行为;

    (十一)是否存在其他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的行为。

    第八条  重点监督党员干部在“八小时以外”的休闲圈是否存在以下行为:

    (一)是否存在公款吃喝、公款旅游、公款娱乐、公车私用、私车公养等行为;

    (二)是否存在参加管理服务对象组织的休闲娱乐等活动,以及其他可能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高消费活动等行为;

    (三)是否存在违反规定兼任书画摄影协会等社会团体领导职务或经批准兼任但违规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行为;

    (四)是否存在违反规定取得、持有、实际使用运动健身卡、会所和俱乐部会员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或者违反规定出入私人会所的行为;

    (五)是否存在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从事古玩字画、珠宝玉石、名贵花木及其他艺术品、奢侈品收藏和交易的行为;

    (六)在休闲娱乐活动中是否存在其他违纪违规行为。

    第九条  重点监督党员干部在“八小时以外”自觉接受监督管理是否存在以下行为:

    (一)是否存在“八小时以外”目无组织、不见踪影、不接听工作电话的行为;

    (二)是否存在将“八小时以外”完全当做“私人领地”,无正当理由拒不从事单位安排的重大紧急工作的行为;

    (三)是否存在其他无正当理由不配合组织对其“八小时以外”进行监督管理的行为。

    第十条  要加强党员干部参加教育培训、公务出差、挂职历练等外出活动“八小时以外”的监督管理,坚决严肃查处借机组织、参与违反党纪国法、损害党委政府和党员干部形象的行为。

    第三章  监督管理责任和方式

    第十一条  区委组织部负责牵头部署对全区党员干部“八小时以外”的监督管理工作,并根据工作需要商区纪委监委督促检查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情况,将其作为党员干部日常监督的重要内容。各级党组织和领导班子对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党员干部“八小时以外”的监督管理负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领导班子成员履行“一岗双责”。

    第十二条  各级党组织和领导班子应对党员干部经常性开展党性教育、宗旨教育、纪法教育,筑牢思想防线、纪法红线、道德底线,规范党员干部“八小时以外”言行举止。

    第十三条  各级党组织书记、机关(事业)单位和区属国有企业主要负责人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专题研究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党员干部“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工作,总结经验教训,研究解决问题;分管领导要经常性对分管领域的党员干部通过谈心谈话、沟通交流、批评教育等方式,及时掌握党员干部思想动态和“八小时以外”活动状态,抓好日常监督管理,防微杜渐。

    第十四条  党员领导干部要将个人“八小时以外”情况和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情况作为述责述职述廉内容之一,并作为年度民主生活会剖析内容之一,深刻剖析、查摆问题、切实整改。全体党员要将“八小时以外”情况作为组织生活会报告内容之一,接受评议监督。

    第十五条  各级纪检监察组织和组织部门要畅通党员干部“八小时以外”违纪违规行为的信访举报渠道并认真受理,同时采取明察暗访等方式,定期或不定期对履行党员干部“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职责情况和党员干部“八小时以外”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区委巡察机构应将党员干部“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情况作为领导班子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内容之一,通过问卷调查、面谈了解等方式,进行巡察监督。

    第十七条  各司法、执法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发现涉及机关企事业单位党员干部违纪违法线索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相关情况及时通报区纪委监委、区委组织部。各级纪检监察组织和组织部门要加强与科级干部居住地所属派出所、村(社区)互联互通,及时掌握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的情况。

    第十八条  机关企事业单位要积极组织辖区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效参与党员干部“八小时以外”监督。

    第十九条  机关企事业单位要通过政务微信公众号、政务网站等载体,积极发挥新兴媒体监督优势,加强政策宣传,发现和曝光典型问题,回应社会关切,不断引导和鼓励各类新闻媒体强化舆论监督作用。

    第二十条  党员干部要带头执行廉洁自律准则,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各单位要加强与领导干部家属的沟通,通过召开党员干部家属座谈会、发放征求意见表、入户走访等方式,了解掌握党员干部“八小时以外”的情况,教育引导和鼓励家属多关心党员干部的思想和生活情况,当好廉洁自律的宣传员、监督员和守门员。

    第四章  监督管理结果运用

    第二十一条  各级党组织、纪检监察组织和组织部门应严肃执行纪律规定,对党员干部“八小时以外”发生的一般性、苗头性问题,采取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予以处置;对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和后果构成违纪违法的,依纪依规立案查处,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对严重违法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履行监督管理主体责任、“一岗双责”不力的,严格实行“一案双查”,同时对典型问题通报曝光。

    第二十二条  将党员领导干部个人“八小时以外”情况和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情况,作为干部选拔任用、职级晋升、评先评优、年度考核等重要内容,逗硬考核奖惩。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委组织部商区纪委监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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