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搜索:

    关于印发《游仙区魏城镇人民政府农村“三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2-07-04 14:06文章来源: 魏城镇
    字体:【    】 打印

    各村(居)民委员会:

    《游仙区魏城镇人民政府农村“三资”管理办法》(试行)已经镇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各村(居)委会高度重视,加大对农村财务管理工作的力度,严肃财经纪律,切实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促使全镇农村财务管理逐步步入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轨道,维护农村社会稳定。

    绵阳市游仙区魏城镇人民政府

                                   2022年4月15     

    游仙区魏城镇人民政府农村“三资”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管理,规范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行为,巩固和发展集体经济,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正风肃纪相关要求,促进农村经济社会稳定和谐发展,结合我镇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行政村、组(及社区居委会、居民小组)。

        第三条 农村财务管理实行民主理财、民主监督、财务公开。

    第四条 村(居)民委员会是村级财务管理的主体,应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保护集体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村(居)民委员会负责人是村级财务的责任主体,对本村的财务工作和财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各单位必须在村(居)常职干部编制内安排财务人员,不得在本单位常职干部以外聘请财务人员。

     

    第二章 财务管理

    第五条 各村账务实行“村账镇管”,村级每月25日至次月5日做帐,次月5日至10日在村务公开栏公示。村民小组(社级)月末25日至下月5日做帐,下月5日至10日前在社务公开栏公示。如有特殊财务情况,村社主持社员大会,会计配合公布账务。镇三资管理中心负责村组财务会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如出现不及时公开账务或未办结财务手续,镇三资管理中心将暂停办公经费拨付。

    第六条 根据《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村组应分别独立设定“三账一簿”,即总账、明细账、现金日记账、固定资产登记簿。会计进行账务处理时严禁出现倒余额。

    第七条 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法定代表人是村组财务工作的负责人。

    第八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是村民主理财的常设机构。村民小组要设立民主理财小组。

    第九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职责

    1.初步审查村组年度财务预算并提请村民代表大会通过;督促村组按照村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年度财务预算实施,纠正违反年度财务预算的行为;

    2.对财务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进行监督审核;对全年财务收支和项目资金进行检查清理,并向村民代表大会报告;

    3.督促相关责任人规范化实施财务公开。

    第十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或村组民主理财小组)的权利:

    1.参与制定财务收入支出计划和重大财务事项的决策;

    2.审查村组取得收入来源的途径及金额;

    3.审核所有收支凭证,对于支出凭证要素不齐全和不符合程序的,不予入账;

    4.查阅村组财务账目、经济合同等,对村组财务提出合理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村组集体收入包括:村组的各项集体收

    入、集体资产拍卖、租赁、发包及上交收入,项目补助资金、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土地补偿费、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资金、救济扶贫款、各种代收和借款资金,国家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对村组集体的补贴、扶持、捐助、奖励及归属于村组集体的其他各项收入。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 各村设出纳(书记、主任不得兼任),负责村、村民小组(社级)现金的日常管理,及时登记现金日记账,做到日清月结,并按月打印银行对账单,按月核对现金及银行存款,切实做到账款、账据、账实、账账相符。所有支出必须使用“银农直连”系统进行转账支付。不得坐收坐支,挪用公款,不得公款私存,不得白条抵库和未经审批的支出入账。不得留存大额现金(3000.00元以上包含3000.00元)。每次取现金额不得大于1000.00元,每月取现金额不得超过3000.00元。如确因特殊情况需大额取现时,必须提供情况说明并由镇三资管理中心、镇财政办及财政分管领导签字,如金额较大(10000.00元以上(含10000.00元),需镇长签字)。1000.00元(含1000.00元)以上的大额支出,一律实行非现金结算,只能通过“银农直连”支付系统进行支付。对“一事一议”用工结算、土地征用补偿费及青苗费的发放等,实行转账结算或通过农村信用社有效账号发放。

    第十三条 村级集体向农户收取“一事一议”等资金以及与单位(或个人)结算往来时应使用财政统一专用票据;代收生产性水费、新农合保费等资金时应使用相关部门的专用票据。严禁白条收款和自购收据收款。所有收款票据均须到镇三资管理中心购领登记。

    第十四条 各单位的支出实行“先理财、后记账”的民主管理模式。工作经费使用,首先必须按照,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游仙区村(社区)工作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绵游府办发〔2015〕31号文件要求履行财务审批制度,必须取得或填制国家法律规定的有效凭证,不得白条支出,附件要齐全。工程支出必须是根据合同数额开具的正式税票,并有相关附件。凭证的发生日期、数量、单价、金额、用途等内容必须齐全。报销凭证必须由经手人和证明人签字并注明用途,经村委会主任和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审核并签字(盖章)后,并按以下要求审签:

    1.各社所有支出,由村主任审批,签署“情况属实”后村民小组组长签“同意支付”及金额;

    2.村委所有支出,由监委会成员会签,书记主任“一肩挑”人员签署“情况属实、同意支付”及金额(大写)。经镇三资管理中心审查后,报镇政府核查;

    3.对支付单笔单项金额10000.00元(含10000.00元)以下资金时,由监委会主任、村主任审核同意后,经镇三资管理中心及镇财政办主任审核通过后方可支付;

    4.对支付单笔单项金额10000.00元至30000.00元资金时,需经镇三资管理中心主任、镇财政办主任、镇财政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方可支付;

    5.对支付单笔单项金额30000.00元以上资金时,需经镇三资管理中心主任、镇财政办主任、镇业务部门、联系领导、镇财政分管领导及镇长审核同意后方可支付;

    第十五条 不得报支下列费用:(1)招待费;(2)村干部电话等通讯器材购置费、通话费;(3)未经镇政府或上级批准的捐赠、赞助费;(4)应由个人负担的教材、讲义、学习用品、往返路费等学习费用;(5)个人订阅的报刊、杂志费;(6)未经镇政府审批的各种津贴、补助、奖金、退职费等;(7)党员、党员干部参加党内会议产生的会议补助、误工补助等。(8)未经镇政府批准,在编制数以外聘请人员的工资。(9)严禁以任何形式发放退职费。(10)不得采购工作服。(确因特殊情况需采购工作服时,必须经村民代表大会、村民委员会及村务监督委员会会议通过并报镇政府批准同意后方可采购,采购金额每人每套不得超过300元。)

     

    第四章 资产管理

    第十六条 各村(社区)、村(居)民小组在资产处置(出租、出借、出售、报废)时必须报镇党委、政府,在镇党委、政府监督指导下进行处置,严禁私自随意处置(出租、出借、出售、报废)资产。各村必须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并按每半年登记并公示资产的增加、减少、出租、出借、出售、报废、租金收取等变动情况。

    第十七条 各村必须明确各类资产保管、使用责任人,每年进行一次盘点,做到账物相符,并在村民代表大会上公布。

     

    第五章 资源管理

    第十八条 各村必须加强对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不包括自留地)、荒地、水面、滩涂等资源性资产的管理,建立资源台账,并按季登记并公示资源的增加、减少、开发、出租、发包等变动情况和经营情况。

    第十九条 各村必须配合镇三资管理中心加强村集体经济组织合同管理,建立合同台账,督促承包金、租金等村级收入及时入帐,做到应收尽收。

    第二十条 各村集体土地、山林、塘堰等流转、承包都必须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公开招标,报镇三资管理中心备案审查同意(招商引资或项目投资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必须报镇党政主要领导同意),方可签订合同(合同需依法依规签订,经镇司法所、法律顾问、镇相应管理部门、联片领导审核后方可签订合同,招商引资或项目投资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还必须报镇党政主要领导审核同意方可有效)。

    第二十一条 对所建台账资源的名称、四至界限、面积、对外出租(投资、发包)的合同金额、期限、管理责任人等信息登记要详细、完整。必须加强资源性资产经营收入的管理,明确管理责任人,及时收缴经营收入并入账。

    第二十二条 要求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向村、社提出申请(包括书面和口头),内容包括土地类型、土地位置、流转期限、流转形式、流转用途、经济关系处理要求等。申请流出的,还要将土地承包合同和经营权证书等有关证明带到有关部门审验后到镇三资管理中心备案。
        第二十三条 村、社通过广播、公开栏、社员会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发布土地经营权出让信息,并接受土地流转供求双方的咨询。

    第二十四条 根据全镇产业发展规划,及时组织业主与村民代表或群众见面,商议合同主要条款(租金、付款方式、流转期限、产业发展等),积极促成双方达成意向;及时向镇政府汇报,待镇上主要领导批准后进行公示。
        第二十五条 流转双方协商一致后,双方按照《游仙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或《四川省林地流转合同》的要求,草签合同文本,待镇司法所、镇三资管理中心、经发办、镇财政分管领导审核并经镇主要领导同意后,签订流转合同,并由镇经发办签证。流转合同一式四份,流转双方各执一份,签证单位一份,流转土地的发包方备案一份。

    第六章 村级工程建设项目管理

    第二十六条 无指定资金来源的项目一律禁止实施。

    第二十七条  村级工程建设项目的决策和审批,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由村委会集体商讨提出项目实施方案(主要包括项目功能、建设规模、投资额度、筹资方法、实施时间、招标方法等内容),提交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形成书面决议(要求有审议记录,并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经驻村干部、联片领导和财政分管领导审批,再报镇三资管理中心和镇相关业务部门审查备案,并在村务公开栏中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八条 根据“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和招投标规定组织实施工程项目招投标,单项合同估算价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村级工程建设项目应进入镇相关业务部门及财政办备案或招标。单项合同估算价10万元以下的,经镇批准可由村自行组织招标,但必须张贴村级基建工程公开招标公告,完成基建工程评标纪要。

    第二十九条 实行招投标的村级工程建设项目,承发包合同必须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不得另行订立背离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三十条 对投资金额达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必须进行审计,未经审计不得办理工程项目资金结算。审计结束后15日内,将审计结果与工程决算在村务公开栏中公布。

    第八章 考核及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将纳入村年终目标考核。

    第三十二条 责任追究

    (一)禁止下列行为

    1.违反规定处置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或者擅自用集体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损害集体利益。

    2.在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各类救灾救助、项目补贴补助资金、物资以及退耕还林款物、征地补偿费用使用分配发放等方面违规操作、挪用、侵占,或者弄虚作假、优亲厚友。

    3.在集体资金使用及集体资源承包、租赁、流转等经营活动中暗箱操作,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私自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工程建设合同和招商引资合同。

    4.以办理村务为名,请客送礼、大吃大喝,挥霍浪费集体资金,或者滥发奖金、补贴,用集体资金支付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二)对违反以上规定所列行为的责任人,党委政府依照职责权限视情形轻重依纪依法给予处理。

     

    第九章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浏览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