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法》:关于统计调查项目的分类及制定原则的规定

2019-12-19 15:14文章来源: 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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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统计调查项目包括国家统计调查项目、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和地方统计调查项目。

国家统计调查项目是指全国性基本情况的统计调查项目。部门统计调查项目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的专业性统计调查项目。地方统计调查项目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地方性统计调查项目。

国家统计调查项目、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应当明确分工,互相衔接,不得重复。

【释义】本条是关于统计调查项目的分类及制定原则的规定。

《统计法》所称的统计调查,是指由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又称政府统计调查。统计调查项目,是指在一定时期为实现特定统计调查目的而组织实施的政府统计调查。

鉴于政府统计调查的强制性和调查主体的多元化,为了有效规范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统计行为,维护统计调查对象的合法权益,《统计法》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将统计调查项目分为国家统计调查项目、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和地方统计调查项目三类,实行分类管理。其中,国家统计调查项目,是指全国性基本情况的统计调查项目,是为了国家管理和宏观决策的需要,对基本国情国力进行的统计调查,如全国经济普查、人口与就业情况统计、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城乡居民消费价格统计等。部门统计调查项目,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的专业性统计调查项目,是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根据其业务管理的实际需要进行的专业性统计调查。这类调查所要搜集的资料,大都是国务院有关部门业务管理所需要的数据,专业性较强。地方统计调查项目,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地方性统计调查项目,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在国家统计调查项目和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的基础上,为取得管理本地方经济社会活动、制定本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战略所需的补充性资料而进行的地方性统计调查。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的最主要特点,是具有一定的地域性,只能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实施。

对统计调查项目实行分类管理是落实《统计法》立法目的,科学、有效地组织统计工作的重要环节。为了有效维护正常的统计调查秩序,防止“数出多门”,降低统计成本,减轻基层统计机构和统计调查对象的负担,本条还规定,国家统计调查项目、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应当明确分工,互相衔接,不得重复。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协调与沟通,明确各自的分工,不断提高统计信息共享水平,避免重复统计,维护政府统计的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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