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法》:关于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保密义务的规定

2019-12-27 09:39文章来源: 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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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释义】本条是关于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保密义务的规定。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依照《统计法》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具有统计调查、统计监督的职权。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依法实施统计调查活动时,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统计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统计机构、统计人员进行统计监督检查,查处统计违法行为时,有关单位和个人也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证明和资料。因此,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在统计工作中,能够获得各类统计调查对象的大量资料,从而知悉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或者公民个人信息,甚至有的属于国家秘密,并且汇总后的综合统计资料所反映的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情况,很可能涉及国家秘密。

所谓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于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包括绝密级国家秘密、机密级国家秘密和秘密级国家秘密。《保守国家秘密法》规定,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因此,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对于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应当予以严格保密,在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摘抄、保存和销毁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时,应当遵守《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审批,不得泄露国家秘密。

所谓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泄露商业秘密,将对统计调查对象的利益造成损害,从而影响其提供统计资料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影响统计工作的顺利开展。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在统计工作中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予以保护,不得向他人泄露,以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所谓个人信息,是指与统计调查对象个人有关的、能够识别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所有信息,如个人的身份信息、财产信息、行为特征信息等等。个人信息反映统计调查对象的个体特征和情况,如果泄露为公众所知晓,可能侵害公民的个人隐私等法定权利,也可能为他人从事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活动提供便利条件。因此,本法明确规定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应当对其所知悉的个人信息予以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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