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厅:《四川省科学数据管理实施细则》解读

2020-07-15 11:19文章来源: 小枧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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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科学数据?

科学数据主要包括在自然科学、工程技术科学等领域,通过基础研究、应用研究、试验开发等产生的数据,以及通过观测监测、考察调查、检验检测等方式取得并用于科学研究活动的原始数据及其衍生数据。

二、《实施细则》出台的背景及意义是什么?

科学数据作为国家科技创新发展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性战略资源,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其管理工作。2018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科学数据管理办法》(国办发〔2018〕17号,以下简称《办法》),为我国科学数据管理确定了行动纲领,对地方科学数据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与此同时,随着近年来我省科技投入的不断加大,创新能力不断提升,在长期科学研究实践中,产生积累了海量的具有科学价值和实用意义的科学数据,但由于缺乏规范管理,科学数据在开发利用、开放共享、安全保护、科研诚信等方面存在明显不足。面对当前科技创新对科学数据管理的需求,亟需在省级层面制定出台科学数据管理的政策制度。在此背景下,省委深改委在《2019年改革落实台账》中明确要求我省根据《办法》制定相应对接方案。为此,科技厅在深入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牵头研究形成此《实施细则》,以加强和规范我省科学数据管理,保障科学数据安全,提高我省科学数据开放共享水平。

三、《实施细则》包括哪些主要内容?

(一)、四川省科学数据管理的组织机制

四川省科学数据管理工作实行全省统筹、各部门与各地区分工负责的机制。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牵头负责全省科学数据宏观管理与综合协调工作。省直相关部门、市(州)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本地区)的科学数据管理工作。有关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医疗卫生机构和企业等法人单位(以下简称“法人单位”)是科学数据建设和管理的责任主体,按照有关标准规范进行科学数据采集生产、加工整理和长期保存。建设四川省科学数据中心,开展全省科学数据的整合汇交、目录编制与开放共享等工作。

(二)、科学数据的采集、汇交与保存

采集:法人单位及科学数据生产者要按照相关标准规范组织开展科学数据采集生产和加工整理,形成便于使用的数据库或数据集。

汇交:主管部门应建立科学数据汇交制度,依托全省统一的政务网络和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开展本部门(本地区)的科学数据汇交工作。各级政府预算资金(专项、基金等)资助的科技发展项目所形成的科学数据,应由项目牵头单位汇交到相关数据中心;主管部门和法人单位应建立健全国内外学术论文数据汇交的管理制度;社会资金资助形成的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科学数据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汇交,鼓励社会资金资助形成的其他科学数据向相关数据中心汇交。

保存:法人单位应建立科学数据保存制度,配备数据存储、管理、服务和安全等必要设施,保障科学数据完整性和安全性。

(三)、科学数据的共享与利用

共享:各级政府预算资金资助形成的科学数据坚持开放为常态、不开放为例外的原则,由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科学数据资源目录,有关目录和数据应及时通过四川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接入省科学数据管理系统,面向社会和相关部门开放共享。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利用:对于政府决策、公共安全、国防建设、环境保护、防灾减灾、公益性科学研究等需要使用科学数据的,法人单位应当无偿提供。确需收费的,应按照规定程序和非营利原则制定合理的收费标准,向社会公布并接受监督。对于因经营性活动需要使用科学数据的,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有偿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国家法律法规及四川省法规有特殊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四)、科学数据的保密与安全

保密: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科学数据,不得对外开放共享;确需对外开放的,要对利用目的、用户资质、保密条件等进行审查,并严格控制知悉范围。

涉及国家秘密的科学数据的采集生产、加工整理、管理和使用,按照有关保密规定执行。主管部门和法人单位应建立健全涉及国家秘密的科学数据管理与使用制度,对制作、审核、登记、拷贝、传输、销毁等环节进行严格管理。

安全:主管部门和法人单位应加强科学数据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制定科学数据安全保护措施;加强数据下载的认证、授权等防护管理,防止数据被恶意使用。对于需对外公布的科学数据开放目录或需对外提供的科学数据,主管部门和法人单位应建立相应的安全保密审查制度。

法人单位和科学数据中心应按照国家网络安全管理规定,建立网络安全保障体系,采用安全可靠的产品和服务,完善数据管控、属性管理、身份识别、行为追溯、黑名单等管理措施,健全防篡改、防泄露、防攻击、防病毒等安全防护体系。

知识产权保护:《实施细则》充分尊重科研人员的知识产权,明确了科学数据的延期公开和参考引用措施。科学数据内容需要发表论文、申请专利、出版专著或涉及技术秘密的,可以标注为“延期公开”;科学数据使用者应在论文发表、专利申请、专著出版等工作中注明所使用和参考引用的科学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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