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解读

2021-08-24 10:49文章来源: 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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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以下简称《长江保护法》)于202012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自202131日起施行。

一、主要内容

《长江保护法》包括总则、规划与管控、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修复、绿色发展、保障与监督、法律责任和附则共996条。《长江保护法》是我国第一部流域专门法律,涉及从国务院及其职能部门到省、县级人民政府职责,涉及具体水生生物18个、具体产业15个、重点湖泊5个。

二、八大亮点

(一)树立绿色发展规矩。《长江保护法》明确提出,长江流域社会经济发展,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禁止在长江干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禁止在长江干流岸线三公里范围内和重要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

(二)建立流域协调机制。《长江保护法》明确提出,国家建立长江流域协调机制,统一指导、统筹协调长江保护工作,审议长江保护重大政策、重大规划,协调跨地区跨部门重大事项,督促检查长江保护重要工作的落实情况。

(三)强化政府管理责任。《长江保护法》是对政府责任要求最多的法律之一,共有62条有关政府的责任规定,占法律条文的65%,体现出《长江保护法》的综合性、跨界性和宏观性。

(四)推进流域休养生息。《长江保护法》明确提出,国家对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实行严格捕捞管理。在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划定禁止采砂区和禁止采砂期,禁止在长江流域禁止采砂区和禁止采砂期从事采砂活动。

(五)加强长江资源保护。《长江保护法》明确提出,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长江流域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计划,对长江流域江豚、白鲟、中华鲟等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植物实行重点保护。   

(六)完善污染防治措施。《长江保护法》在《水污染防治法》的基础上,针对长江水污染的特点,增加了以下六项规定:一是控制总磷排放总量。二是加强对固废的监管,明确禁止在长江流域河湖管理范围内倾倒、填埋、堆放、弃置、处理固体废物,规定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和倾倒的联防联控。三是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四是开展地下水重点污染源和环境风险隐患调查评估。五是严格危化品运输的管控。明确禁止在长江流域水上运输剧毒化学品和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六是加快搬迁改造重点地区危化品企业。 

(七)推行生态保护补偿。《长江保护法》从生态补偿办法、补偿资金、补偿方式方面做了明确规定。国家建立长江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对长江干流及重要支流源头和上游的水源涵养地等生态功能重要区域予以补偿,鼓励社会资金建立市场化运作长江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基金,按照政策支持、企业和社会参与、市场化运作的原则,鼓励社会资本投入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修复。

(八)实施最严格法律责任。一是法律责任范围宽。《长江保护法》规定,对破坏长江流域自然资源、污染长江流域环境、损害长江流域生态系统等违法行为,本法未作行政处罚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二是损害赔偿责任严。《长江保护法》规定,因污染长江流域环境、破坏长江流域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违反国家规定造成长江流域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责任人承担修复责任、赔偿损失和有关费用。三是新增刑事责任多。与《长江保护法》同一天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了四项与长江保护有关的刑事责任,非常严厉。例如,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新增“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判处三年到七年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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