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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促进游仙区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2021-02-07 11:14文章来源: 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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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游仙高新区管委会,城乡融合发展试验区、经济试验区管委会,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市区共管部门:

    为推动全区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89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四川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954号)、《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绵阳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绵府发〔20201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提升建筑业质量效益,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综合运用政策引导、项目带动、市场培育、资金激励等手段,扶优扶强建筑企业,优化建筑市场发展环境,提升工程质量安全,实现建筑行业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目标

    建筑产业支撑经济发展的作用更加明显,企业综合实力得到提升,可持续发展能力明显增强,建筑业转型升级加快发展,建筑市场秩序不断规范,工程质量安全水平明显提高。

    三年内,全区建筑业总产值力争达到300亿元,在库建筑企业达到100家,特级资质建筑业企业达到1家,一级总承包企业达到6家,二级总承包企业达到40家,其中,年产值20亿元以上企业达到2家,年产值1020亿元的企业达到3家,年产值510亿元的企业达到10家。

    五年内,全区建筑业总产值力争达到450亿元,在库建筑企业达到120家,一级总承包企业达到7家,二级总承包企业达到50家,其中,年产值20亿元以上企业达到3家,年产值1020亿元的企业达到5家,年产值510亿元的企业达到15家。

    三、主要任务

    (一)扶持企业资质升级。加强对企业资质升级的指导服务,重点帮助企业晋升特级、一级总承包资质。对首次晋升特级、一级施工总承包和一级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区人民政府上报市人民政府在升级年度分别给予20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区人民政府在升级年度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区住建局,区财政局、各镇和街道。逗号前面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培育骨干龙头企业。鼓励有实力的建筑企业通过强强联合或兼并、重组等方式,打造一批建筑企业集团。支持政府平台公司通过注资、收购、兼并重组、联营等多种方式组建大型企业集团。绵阳惠东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要重点突出在市政道路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的优势,绵阳泰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要重点突出在旧改、棚改、教育等房屋建筑领域的优势,积极加快企业发展。区属国有平台公司力争5年内达到2家二级总承包企业资质。(责任单位:区住建局,区财政局、区行政审批局)

    (三)积极引进优势企业。将建筑企业产业化项目、总部、企业迁移列入招商引资范围。鼓励区外甲级勘察、设计、监理、造价企业和施工总承包特级的建筑企业,采取整体迁入、分立迁入、与我区建筑企业重组等多种方式在游仙注册,按规定享受有关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对区外引入注册到游仙区的特级资质建筑企业,由区人民政府给予1000万元的奖励;对区外引入注册落户我区的一级资质建筑企业,由区人民政府给予20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区住建局,区财政局、区经合局、区税务局、各镇和街道)

    (四)支持企业做大做强做优。国有投资项目采取EPC等模式建设的,区属建筑企业要积极参与竞争。区外企业参与政府投资类项目建设的,可通过注册新公司或与本地建筑企业合股等,确保建筑业产值在区内入统。健全政府投资工程公开招标限额以下项目确定承包单位的方式,支持本地企业参与限额以下项目。区属建筑企业要积极参与区内社会资本投资项目建设(如房地产、旧城改造、棚户区改造、招商引资、工业项目等)。(责任单位:区住建局,区发改局、区工信局、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局、区经合局、各镇和街道、各平台公司)

    (五)健全企业激励制度。对年度建筑业纳税金额前5名的企业,由区人民政府评为“年度建筑业纳税贡献突出企业”给予通报表扬,并分别给予5万元、4万元、3万元、2万元、1万元的奖励。对年度建筑业产值前5名的企业,由区人民政府评为“年度建筑业龙头企业”给予通报表扬,并分别给予5万元、4万元、3万元、2万元、1万元的奖励。对区内注册的建筑企业获得国家、省、市优质工程奖的,区人民政府上报市人民政府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区内注册的建筑企业在区内建筑工程获得国家、省、市优质工程奖的,由区政府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1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工法的,由区人民政府分别给予每项20万元、5万元的奖励。支持建筑企业申报发明专利,对当年度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的建筑企业,由区人民政府给予每件2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区住建局,区财政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局、区统计局、区税务局、各镇和街道)

    (六)加强人才队伍培养。加大人才引进力度,对新注册或转注册到区内建筑业企业的一级建造师、一级造价工程师和高级工程师,注册期满三年且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的,区政府给予每人5000元的奖励。对获得省级及以上“优秀企业经理”、“优秀项目经理”的,区政府给予每人1万元的奖励。发挥技能鉴定机构作用,广泛开展建筑工人技能评定工作。鼓励企业采取自主或选择培训机构等方式开展人才培训,着力培养高素质建筑工人队伍。大力弘扬工匠精神,组织行业技能比赛,选拔一批优秀技工带头人,鼓励建筑企业建立奖励机制,充分发挥其“传、帮、带”作用,不断提高一线操作人员的技能水平。(责任单位:区住建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局,各镇和街道)

    (七)激励企业开拓市场。支持我区建筑企业通过强强联合、兼并重组等方式抱团发展,与大型房企、国企、央企建立战略合作伙伴关系,依托大型企业积极拓展市外、省外建筑市场。住建部门负责建立统筹推进机制,跟踪解决企业在市外、省外承包工程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商务部门负责指导外经企业办理境外施工有关手续相应的保证金(保函)事宜。税务部门负责为外出企业办理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及相应的政策咨询服务工作。区人民政府设立“建筑企业对外开拓奖”,每年对区内建筑企业对外开拓前5名的企业予以表彰奖励,并分别给予8万元、6万元、4万元、3万元、2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区住建局,区财政局、区商务局、区税务局、各镇和街道)

    (八)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引导建筑企业向公路、水利、铁路、轨道交通、城市综合管廊、新基建等国家重点投资领域和新兴领域拓展。支持有条件的建筑企业向上下游延伸产业链,向集科研、设计、开发、施工、运营服务于一体的多产业链的综合性企业转变,形成“突出主业、适度多元”的产业发展格局。(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局、区行政审批局)

    (九)推广装配式建筑和绿色建筑发展。2022年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30%以上。完善装配式建筑监管,推进装配式建筑产业链发展。支持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生产点位在区内落户,在用地保障、税收信贷、工程定价、部品部件运输等方面予以政策扶持。鼓励政府投资或者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项目,优先使用绿色(新型)建材。(责任单位:区住建局,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经济合作局)

    (十)减轻企业负担。除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之外,不得设立其他任何保证金,建筑企业可以银行保函、保证保险等方式替代现金缴纳各类保证金,任何单位不得无故拒绝。支持市场信誉好、综合实力强的专业担保公司开展工程担保业务。保证金不得挪作他用,对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采用现金方式缴纳的,由行业主管部门会同银行对保证金实行共同监管。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管理,对上一年度全市建筑施工总承包纳税金额前50 名的企业,且近三年无拖欠民工工资投诉,可申请以企业为单位一次性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责任单位:区住建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局)

    (十一)拓宽企业融资渠道。积极搭建银企合作平台,促进银企合作,对信誉良好的重点建筑企业按规定提高授信额度和放宽准入条件。鼓励金融机构创新信贷产品,支持建筑企业依法将符合信贷条件的土地使用权、厂房、应收账款、建筑材料、工程设备、股权等作抵押质押融资,支持企业利用资本市场融资,鼓励我区建筑企业对接和登陆资本市场(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发改局、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局)

    (十二)支持企业节约税收成本。建筑企业按规定办理汇算清缴,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少于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应在汇算清缴期内结清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预缴税款超过应缴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或者经纳税人同意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本区建筑企业到区外设立子公司或承包劳务的,企业从区外取得营业利润所得符合税额间接抵免条件的股息所得按规定进行抵免。(责任单位:区税务局)

    (十三)加强招标投标管理。在全区国有投资项目中统一执行招标文件模板化和招标备案电子化备案制度,加快推动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全流程电子化,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监督平台,防范和遏制围标、串标等不法行为,防止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过程中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促进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和公正,提高全区招标投标电子信息化水平。加强招标控制价管理,依法查处恶意低价、不合理低价竞争行为。(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区工信局、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局、区行政审批局)

    (十四)严格执行工程预付款制度。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预付款应不低于合同总价(扣除暂列金额)的 10%。建设单位应及时按合同约定足额向承包单位支付预付款、工程进度款,按合同约定及时办理工程结算,试行工程款支付担保,预防拖欠工程款。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对长期拖欠工程款的地方和建设单位,除极特殊的项目外,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单位)不予批准新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区住建局,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审计局)

    (十五)加强施工质量管理。落实工程质量公示制和质量责任主体以及主要责任人工程质量终身制。落实监理、检测、施工图审查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责任,严厉打击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等行为。开展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试点,将企业项目标准化工作开展情况纳入企业信用体系管理范畴。全面落实工程项目关键岗位人员实名制管理,强化政府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关键部位和工程竣工验收等环节的监督检查。(责任单位:区住建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十六)加强施工安全管理。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升建设工程安全总体水平。加快风险分级防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完善危险性风险源识别和管控机制,健全施工安全隐患治理常态机制。推进信息技术与安全生产深度融合,通过信息化手段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推进标准化文明工地创建活动,持续加强建筑工地扬尘、噪音防治,做好建筑工程机械排气污染控制,实现绿色施工。严肃查处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严厉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全面实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落实企业工资支付责任,依法按月足额发放工人工资。(责任单位:区住建局,区人社局、区应急管理局、区生态环境局)

    (十七)鼓励企业入库入统。加强对企业统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做好建筑企业新增进入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的管理工作,确保“应入尽入”“应统尽统”和统计数据及时准确。区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建筑企业建筑业产值统计报表人员(每单位限1人)按照每月120元的标准给予统计工作专项补助。对成功入库并连续四季度上报建筑业产值达到八千万元以上的建筑企业,由区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责任单位:区住建局,区财政局、区统计局、各镇和街道,各平台公司)

    (十八)依法保护企业财产。在民事诉讼活动中,遵循既依法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又充分关注债务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原则,做好企业财产保全工作。(责任单位: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司法局)

    (十九)严厉打击违法行为。住建、发改、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加强联动配合,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加强建筑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履职检查,持续开展建筑市场执法检查,严厉打击肢解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围标串标、挂靠出借资质资格等违法行为,对受到行政处罚的企业,将符合“黑名单”认定标准的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在市场准入、招标投标等方面依法给予限制。(责任单位:区住建局,区发改局、区公安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行政审批局)

    四、工作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建立全区建筑行业发展联席会议制度,由分管副区长召集区发改、工信、财政、人社、住建、交通运输、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统计、税务、市场监督等部门和镇、街道负责人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建筑业经济运行情况和对策措施,研究审议落实建筑业发展相关激励帮扶措施,着力解决建筑企业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区住建局,办公室主任由区住建局局长担任,负责定期收集建筑企业和行业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提出相应的建议意见报区人民政府审定。区人民政府设立每年不低于200万元的建筑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鼓励企业资质升级、创先争优的奖励、科研开发、技术创新、开拓市场和法律援助等工作。

    (二)强化目标落实。将建筑业发展目标纳入区人民政府重点督查督办事项,确保建筑业发展目标落地落实。区统计局要加强对建筑企业产值报送工作的培训和指导,规范建筑业统计基础工作。区住建局要统筹分析建筑业经济运行形势,督促指导各镇、街道管理辖区内建筑企业,牵头落实各项优惠政策。各镇、街道要组织做好辖区内建筑企业入库入统工作,督促建筑企业做好建筑业统计报表工作,确保应统尽统和统计数据及时准确。对未完成季度目标任务的镇、街道,要责令作出书面说明,并对未完成任务又排名后两位的镇、街道进行约谈;对未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镇、街道,要严肃追究问责。

    (三)强化监督约束。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企业,不得享受年度各项优惠奖励政策。受到奖励(或补助)后的企业五年内不得迁出游仙区,否则须全额退还相关奖励(或补助)资金。严禁公务人员、有关单位、申报企业弄虚作假,骗取套取奖励(或补助)资金,一经查实立即收回,并由相关部门依法依纪依规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有效期五年,其间国家、四川省、绵阳市有另行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实施意见未涉及到的内容,按绵府发〔202010号文件精神执行。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建筑业加快发展的意见》(绵游府发〔20189号)同时废止。



    解读文件>>>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政府

    202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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