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绵阳市游仙区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游仙高新区管委会,城乡融合发展试验区、经济试验区管委会,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市区共管部门:
《绵阳市游仙区重点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六届区人民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政府
2021年5月20日
绵阳市游仙区重点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市、区对项目工作各项决策部署,充分发挥项目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引领和转型升级的导向示范作用,进一步规范重点建设项目管理,扎实推进项目和投资工作,根据《政府投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2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3号)《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4号)《四川省重点项目管理办法》(川府发〔2020〕19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游仙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区行政区域内省、市、区三级重点项目申报确定、组织实施、协调保障、管理服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项目,是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行业规范和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要求等,对游仙经济社会发展具有支持引领和导向示范作用,经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定和省市审定发布的项目。
第四条 重点项目管理遵循“政府引导、市场推动,科学筛选、动态调整,协同联动、优先保障”的原则,实行项目全周期闭环管理。
第二章 项目确定
第五条 重点项目包括: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含交通基础设施、能源基础设施、城镇基础设施、园区基础设施、水利基础设施、信息基础设施、融合基础设施、创新基础设施等)、重大产业项目(含能源产业项目、制造业项目、现代服务业项目、现代农业项目等)、重大民生及社会事业项目、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项目。不符合产业政策、供地政策、相关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项目,用地粗放浪费、投入产出比低的项目,多个无关联小项目打捆形成的项目不列为重点项目。
第六条 重点项目确定程序:
(一)游仙高新区管委会,城乡融合发展试验区,经济试验区,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区级各部门、市区共管部门每年9月底前向区发改局申报下一年度重点项目(每年5-6月可对上年申报的当年重点项目进行调整)。初次申报续建项目时需提供选址意见、用地预审、环评审批、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等要件。申报新开工项目时需提供已取得的用地预审、环评审批等前期工作要件及开工时间承诺函。按照“谁申报、谁负责”的原则,申报单位对申报项目和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二)区发改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经与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会商会审,呈请区级领导征求意见,报区重点项目推进领导小组研究后,提出建议名单。区发改局从中筛选出在行业领域或一定区域内具有标志性、引领性的项目,推荐为省、市、区重点项目。对符合条件但未申报的项目,区发改局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程序纳入重点项目建议名单。
(三)重点项目建议名单经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由区政府印发执行。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七条 重点项目按照加快前期、新开工、续建、竣工四个批次组织实施,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调整。对因市场发生变化或不可抗力因素,或相关单位推动不力等不能正常实施的项目,由申报单位向区重点项目推进工作领导小组书面说明情况,经领导小组审定后调整出重点项目名单。对条件成熟且符合重点项目申报要求的项目,可按程序增列入重点项目名单。
第八条 列入加快前期批次项目,争取1至3年内实现开工;列入新开工批次项目,半年内完成前期工作、当年实现开工建设;列入续建批次项目,加快实施、达到年度预期工程形象进度;列入竣工批次项目,当年建成、尽快投入使用发挥效益。
第九条 重点项目业主单位作为实施主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筹措项目建设资金,完善项目前期手续,落实项目建设条件,加快项目实施。
(一)实施主体为政府投资的重点项目,依法实行法人责任制、资本金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对于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鼓励推行代建制。按照《政府投资条例》实施管理。
(二)实施主体为企业投资的重点项目,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和《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实施分级分类监督管理。
第十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各辖区责任单位作为重点项目实施的管理主体,分级分类统筹项目谋划生成、滚动储备、筛选申报、推动实施、跟踪督促等工作。营造良好的项目建设环境,做好协调调度、外部配套、安全监管、社会稳定、应急管理等工作。
第四章 工作机制
第十一条 完善重点项目谋划储备机制。对重点储备项目实行滚动建库、动态管理,分政府投资和企业投资两类进行监管。
(一)重点储备的政府投资项目。精准对接国家重点投向,抢抓新一轮西部大开发建设和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等重大战略机遇,围绕智能制造、电子信息及安全、节能环保、新材料等产业谋划储备一批基础性、战略性、全局性的重大项目。由区发改局会同区级有关部门研究后,筛选确定一批重点储备项目,征求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后制定工作计划,落实工作责任,明确时间节点,加快推进前期工作。
(二)重点储备的企业投资项目。建立重大招商引资项目落地和重点项目推进对接机制。区发改局、区经合局加强沟通协同,会同区工信局、区自然资源局、游仙生态环境局等重点项目成员单位提前介入,强化服务指导,协同做好签约重大项目用地预审与规划选址、审批(核准/备案)、建设用地报批和供应、要素配套等。项目成熟且符合申报条件的可优先列为当年的重点项目。
第十二条 完善重点项目协调服务和调度机制。
(一)重点项目管理主体每月20日通过绵阳市项目管理信息系统服务平台,及时准确报送省市重点项目推进信息。区发改局每月23-31日开展省市区重点项目月调度,定期或不定期通报项目推进情况,报区委区政府,并抄送各园区管委会,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单位)。
(二)重点项目按“五个一”项目管理方法,实行区级领导牵头联系工作机制。每一个重点项目明确“一名牵头领导、一个责任单位、一个工作专班、一套推进方案”,统筹协调解决项目推进过程中的实际问题,督促项目加快实施。
(三)重点项目实行部门协同、上下联动的项目协调调度机制。重点项目管理主体每双月23日向区发改局申报重点项目建设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对提请区级层面协调解决的困难和问题,区发改局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协调有关部门研究提出解决方案,报区人民政府研究推动项目实施。对提请省级市级层面协调解决的困难和问题,报经区重点项目推进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后上报。
第十三条 建立容错纠错机制。对于单位和个人在推进重点项目过程中,由于不可抗力、难以预见等客观因素,未达到预期效果、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的探索失误,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容错。可及时进行纠正的,依法依规整改到位。区发改局设立并公布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受理重点项目相关投诉举报。
第五章 服务保障
第十四条 组织保障
成立区重点项目推进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区委书记、区政府区长担任;常务副组长由区委副书记,区委常委、区政府常务副区长担任;副组长由区政府副区长、游仙高新区管委会副主任担任;成员单位由区委目标绩效办、区发改局、区工信局、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住建局、区经合局、游仙生态环境局组成。领导小组负责重点项目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发改局,承办领导小组具体工作,履行重点项目的统筹、综合、协调、服务职能。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职能职责做好重点项目管理指导和服务保障。办公室工作人员由区组织人社部门在全区范围内选拔懂经济、懂项目工作,能统筹、善沟通的专业人才担任。
第十五条 资金保障
(一)区财政局每年在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计划中安排2000万元重点项目前期工作经费,支持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咨询评估等工作。加大重点项目前期工作经费投入,加快推进项目前期工作,确保项目按期开工。
(二)区财政局每年预算100万元工作经费,保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第十六条 要素保障
(一)项目审批、要素保障部门负责指导项目业主做好重点项目前期工作,为项目审批、要素保障提供便利化服务。审批部门要依照审批事项清单,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使用项目代码在线并联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归集审批信息。要素保障部门要加大向上争取力度,创新和完善重点项目用地、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水电油气运等方面支持政策措施。
(二)优先保障重点项目建设用地。单独选址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重点项目用地应保尽保。其他项目所需用地计划指标按照有关土地供应政策统筹安排。
(三)强化水电气等要素保障。电力、交通、供水、供气等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优先保证重点项目用电、用水、用气和物资运输等方面的需要。
第六章 激励考核
第十七条 建立单位申报重点项目激励机制,对有重点项目实施的单位在年度目标绩效考核上予以一定的加分,对应纳入重点项目而未纳入重点项目的单位给予一定的扣分。
第十八条 建立重点项目目标考核机制,对各地各部门推进重点项目工作及成效进行分类考核,并将考核结果纳入年度目标绩效考核和评选重点项目推进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的重要依据,对重点项目推进不力的,由区人民政府进行通报批评,并扣减目标绩效考核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发改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绵阳市游仙区重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绵游府发〔2017〕16号)同时废止。
附件:申报重点项目的投资规模标准
附件
申报重点项目的投资规模标准
类别 |
主要领域 |
总投资(亿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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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重点 |
市重点 |
区重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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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础设施项目 |
(一)交通基础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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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投资项目5000万元及以上;非政府投资项目1亿元及以上;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新模式项目,原则上不受投资规模限制。 |
政府投资项目1000万元及以上;非政府投资项目5000万元及以上;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新模式项目,原则上不受投资规模限制。 |
1.机场 |
10亿元及以上(其中,通用机场5亿元及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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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铁路 |
20亿元及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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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高速公路 |
20亿元及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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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普通省道及干线公路 |
5亿元及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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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内河水运(港口、码头、航道及航电枢纽) |
5亿元及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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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能源基础设施 |
10亿元及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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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水利基础设施 |
3亿元及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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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城镇基础设施(含新型城镇化建设) |
5亿元及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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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园区基础设施 |
5亿元及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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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新型基础设施(含信息基础设施、融合基础设施、创新基础设施) |
1亿元及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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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产业项目(其中,战略性新兴产业不受规模限制) |
(一)制造业 |
3亿元及以上(其中,先进制造业2亿元及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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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现代服务业 |
3亿元及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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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能源产业 |
5亿元及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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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现代农业 |
1亿元及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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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民生工程及社会事业项目 |
(一)文化、体育 |
3亿元及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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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教育、医疗卫生、社会服务 |
2亿元及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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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防灾救灾、应急救援等 |
2亿元及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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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项目 |
(一)生态修复、环境整治(含流域治理) |
2亿元及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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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资源循环利用等 |
1亿元及以上 |
备注:申报省、市、区重点项目的投资规模原则上不低于上述标准。若重点项目投资规模需要进行调整,由区发改局按程序报审后,另行印发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