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医学救援应急预案(试行) 的通知(绵游府办发〔2023〕72号 )
游仙高新区管委会,经济试验区管委会、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市区共管部门:
经区政府七届第3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游仙区突发事件医学救援应急预案(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1月3日
游仙区突发事件医学救援应急预案(试行)
目 录
附录:1.四川省突发事件伤员伤情评估参考标准
2.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信息初次报告格式
3.突发事件伤员救治情况统计表
1总则
1.1编制目的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发生后,迅速、有序、高效开展紧急医学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事件所致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四川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实施办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四川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绵阳市突发事件医学救援应急预案(试行)》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绵阳市游仙区范围内突发事件应急救援中涉及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1.4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明确责任,依法处置、科学规范,反应及时、措施果断,整合资源、信息共享,平战结合、常备不懈,部门协作、公众参与。
2事件分级
由事发地政府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应对的突发事件,按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专项预案标准划分事件等级。根据突发事件导致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情况,原则上将需要开展紧急医学救援的突发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2.1特别重大医学救援事件
一次事件造成100人及以上伤亡;核事故和突发放射性事件、化学品泄漏事故导致大量人员伤亡,并可能造成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的突发事件;跨省(区、市)有特别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重大恐怖事件和生物灾害事件;国务院或国家有关部委、省政府或省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紧急医学救援工作的特别重大突发事件。
2.2重大医学救援事件
一次事件造成50—99人伤亡;2个及以上市(州)有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较大化学泄漏、核事件或放射性事件;较大恐怖事件和生物灾害事件;省政府或省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紧急医学救援工作的重大突发事件。
2.3较大医学救援事件
一次事件造成10—49人伤亡;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紧急医学救援工作的较大突发事件。
2.4一般医学救援事件
一次事件造成3-9人伤亡;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紧急医学救援工作的一般突发事件。
3应对分级与响应分级
3.1应对分级
应对原则。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原则,当突发事件超出属地医学救援能力时,由上一级卫生健康部门提供支援或者负责应对。
分级方式。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医学救援应急预案》要求,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医学救援事件,由市卫生健康委组织动员全市医疗卫生力量应对,同时申请省级及以上或其他市(州)医疗卫生力量支援,市卫生健康委和事发地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履行属地责任,组织动员当地医疗卫生力量参与应对;较大和一般医学救援事件,分别由市卫生健康委和事发地县级卫生健康部门组织应对,或按照上级卫生健康委要求具体组织调度。
3.2响应分级
根据突发事件严重程度、可控性、影响范围和紧急医学救援难度,区级紧急医学救援应急响应从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一级应急响应: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医学救援事件,且救援难度大,我区医疗卫生救援力量不能满足救援需求,需要申请市级及以上支援时,区卫生健康局启动区级紧急医学救援一级应急响应,统筹全区医疗卫生力量开展处置工作,并接受市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领导和省级及以上卫生健康委业务指导。
二级应急响应:发生较大医学救援事件,我区医疗卫生救援力量不能够满足救援需求;发生涉及面大、社会关注度高、需要市级或其他县(区)支援事发地的较大医学救援事件,启动区级紧急医学救援二级应急响应,统筹全区医疗卫生力量开展处置工作,并接受区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领导和市级及以上卫生健康委业务指导。
三级应急响应:发生一般医学救援事件,区级医疗卫生救援力量能够满足救援需求;发生敏感度较高、处置不当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医学救援事件,经专家评估后启动市级紧急医学救援三级应急响应,由区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领导和区卫生健康局领导组织指挥应对,必要时请求市级给予指导。
区级紧急医学救援应急响应启动后,可根据事件发展动态和影响程度,经组织专家评估后,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4组织机构
区人民政府是全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最高行政领导机关,区级卫生健康部门在区人民政府或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下,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应对突发事件,做好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工作。
区级层面,当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任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指挥长时,下设医疗救治组组长由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兼任;当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任指挥长时,下设医疗救治组组长由区卫生健康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区级卫生健康部门紧急医学救援应急组织机构包括:紧急医学救援领导小组、现场指挥部、专家组、紧急医学救援队伍和医疗卫生机构(急救中心、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化学中毒和核辐射事故专业医疗救治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
4.1紧急医学救援领导小组
区卫生健康局常态设立紧急医学救援领导小组,由区卫生健康局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相关内设机构、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专家为成员。全面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区域内的紧急医学救援工作,日常管理工作由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卫生应急工作的内设机构负责。紧急医学救援领导小组应在区人民政府或专项应急指挥机构领导下开展工作。
4.2现场指挥部
当启动区级紧急医学救援一级、二级应急响应时,实行提级指挥、扁平化管理,由区卫生健康局在事发地设置紧急医学救援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区卫生健康局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担任。现场指挥部接受市级现场处置指挥机构和市紧急医学救援领导小组的领导。
4.3专家组
区卫生健康局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依托专家库组建紧急医学救援专家组,负责对救援工作提供咨询建议、技术指导和支持。
4.4救援队伍
区紧急医学救援队伍在区级紧急医学救援领导小组统一指挥下承担紧急医学救援任务。
4.5医疗机构
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接受区卫生健康局统一指挥,承担伤员医疗救治、转运和后续康复等工作。
4.6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接受区级卫生健康局统一指挥,负责突发事件发生现场和可能波及区域内的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4.7卫生监督机构
区卫生监督执法大队接受区卫生健康局统一指挥,负责对突发事件发生地及影响区域内环境卫生和医疗卫生机构应急处理措施等进行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5应急处置
5.1应急响应措施
5.1.1区级紧急医学救援一级应急响应措施
(1)区卫生健康局在接到突发事件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经快速研判,由区卫生健康局报告区委、区政府同意后启动区级紧急医学救援一级应急响应。
(2)启用区级紧急医学救援领导小组,由区卫生健康局主要领导统筹指挥调动全区医疗卫生力量开展救援并向市级或邻近区/县申请支援。
(3)区卫生健康局派员会同事发地医疗机构组建现场指挥部,全面协调指导现场紧急医学救援工作。
(4)按照信息报告规定,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区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和市卫生健康委报告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5)按照区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要求,派员参加集中办公,加强信息互通,协调落实各项决策部署,发挥协同联动机制作用。
5.1.2区级紧急医学救援二级应急响应措施
(1)区卫生健康局在接到突发事件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经快速研判,由区卫生健康局主要领导启动区级紧急医学救援二级响应。
(2)由区卫生健康局主要领导或主要领导指定的分管领导统筹指挥医学救援工作,调派在区应急救援队伍开展救援。
(3)区卫生健康局派员会同事发地医疗机构组建现场指挥部,全面协调指导现场紧急医学救援工作。
(4)按照信息报告规定,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区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和市卫生健康委报告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5)按照区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要求,派员参加集中办公,加强信息互通,协调落实各项决策部署,发挥协同联动机制作用。
5.1.3区级紧急医学救援三级响应措施
(1)区卫生健康局在接到突发事件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经快速研判,由区卫生健康局分管领导启动区级紧急医学救援三级响应。
(2)由区卫生健康局分管领导或有关责任科室负责指挥应对,根据事发地需要调派在区应急救援队伍开展救援。
(3)向区委、区政府、区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5.2信息报告和发布
突发事件发生后,首诊医疗卫生机构应立即向区卫健局报告,并组织启动信息收集核实工作,初步了解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波及范围等情况。对达到上报级别的突发事件,在5分钟内通过电话、短信、微信等快捷方式向区卫健局进行初次报告;区卫健局接到信息报告后,应在5分钟内通过电话、短信、微信等快捷方式向区委、区政府和市卫生健康委报告,并通报相应其他有关部门(单位)。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在出现收治突发事件伤患、机构受损、医疗秩序出现紧张等情况时,应及时向区卫生健康局报告,并持续梳理统计伤患处置数量、伤情、财产损失、救治需求等情况,随时更新上报。
区卫生健康局在区人民政府或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部署下,做好信息审核工作,在指定媒体上发布处置信息,配合做好相关新闻报道工作。
5.3紧急医学救援应急响应终止
区人民政府或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宣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突发事件现场紧急医学救援工作完成,伤病员在医疗机构得到有效救治,经组织专家评估后,终止紧急医学救援应急响应。
6紧急医学救援的评估
紧急医学救援应急响应终止后,各相关医疗卫生机构在2周内完成紧急医学救援工作总结评估,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7紧急医学救援的保障
7.1队伍保障
辖区内二级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紧急医学救援队伍建设,完善救援队伍体系,按照各类突发事件的特点,构建卫生应急专家库,满足组建不同类别专家组需要。各紧急医学救援队伍要根据工作实际需要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设备、个人防护设备、通讯设备以及指挥、救护和后勤保障车辆。
7.2信息保障
按照区应急指挥部的统一安排,区卫生健康局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建设全区医疗卫生救治信息和通信网络,实现医疗救治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执法监督机构间以及卫生健康部门与相关部门间的信息共享。
7.3物资保障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和紧急医学救援队伍要建立物资储备和管理机制,储备一定数量的卫生应急救援物资。区级储备量原则上应能满足处置一起较大突发事件需要。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
7.4经费保障
区人民政府要将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积极争取上级专项资金投入,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
7.5协同保障
区卫生健康局要在区人民政府或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加强与交通运输、民航、铁路、公安、海关、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的沟通协作,必要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医学救援人员、伤员和物资运输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保障紧急医学救援工作顺利开展。
7.6普及教育和培训演练
区卫生健康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知识宣传教育,增强社会防范意识;组织开展应急培训,熟悉实施预案的工作程序和要求,提升应急人员业务技能;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检验预案适用性、操作性,提高应急救治能力,做到平战结合、常备不懈。
7.7社会动员
区应急管理局要积极动员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突发事件中开展自救互救,发挥先期救援作用。根据事件处置需要,及时动员、组织相关人员、团体参加紧急医学救援工作。
8附则
8.1预案制订与修订
各地结合本地实际制订本地区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应急预案。
本预案根据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
8.2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