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绵阳市游仙区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2022-03-17 09:45文章来源: 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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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仙高新区管委会,区属各国有企业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绵阳市游仙区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3月17日

绵阳市游仙区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

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健全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以高质量发展为目标,引导区属国有企业做强做优做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40号)、《四川省省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川办发〔2019〕68号)、《绵阳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绵府办发〔2020〕24号)及中央、省、市、区关于国企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有关规定,结合区属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区属国有企业,是指由区政府(含游仙高新区管委会)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

本办法考核的企业负责人,根据《中共绵阳市游仙区委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绵游委发〔2018〕20号),具体包括以下人员:区属国有企业中由区委及组织人事部门管理的负责人,包括企业董事会成员(不含职工董事、外部董事、市场化选聘经理层按规定进入董事会成员)、监事会负责人、党组(党委)负责人(含党组副书记、党组成员)、工会主席等,以及由组织任命或推荐的经理层成员。

区政府、游仙高新区管委会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资监管单位(以下简称区国资办等机构),按照资产监管关系,负责所管理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和薪酬管理。

第三条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依法依规。按照权利、义务、责任相统一的要求,准确把握出资人监管边界,坚持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有效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二)坚持规模效应和质量效益协同发展。以高质量发展为目标,引导企业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在突显规模效应的基础上,实现质量更高、效益更好、结构更优的发展,不断做强做优做大国有资本。

(三)坚持分类考核和对标考核相结合。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和企业发展规律,结合企业功能定位、经营性质和行业特性,深化分类考核,强化行业对标,提升考核的科学性、针对性、有效性。根据企业功能定位,我区现有区属国有企业均为功能性企业。

(四)坚持短期目标和长远发展有机统一。切实发挥企业战略引领作用,构建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相结合的指标体系,坚持鼓励企业深化改革、创新转型、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的能力。

(五)坚持业绩考核与激励约束紧密结合。建立与企业负责人选任方式相匹配、与企业功能性质相适应、与经营业绩相挂钩的差异化激励约束机制,坚持“业绩升、薪酬升,业绩降、薪酬降”,并将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作为企业负责人职务任免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以下达目标通知书的方式进行,由区国资办等机构组织实施。

第二章  考核导向

第五条 突出规范管理,引导企业不断建立健全现代企业法人制度、不断加强党建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促进企业不断自我完善。

第六条 突出效益效率,引导企业加快转变发展方式,优化资源配置,不断提高经济效益、资本回报水平、劳动产出效率和价值创造能力。

第七条 突出社会贡献,引导企业在服务城市经济发展、招商引资、营收、纳税、投资、重大项目建设、保障民生、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乡村振兴、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积极承担区委区政府交办的重大任务。

第八条 突出风险防控,引导企业关注债务风险,压降资产负债率和带息负债比率,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第九条 突出改革转型,引导企业在服务政府战略、保障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同时,注重企业市场化探索,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放大国有资本功能、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以经济效益最大化为主要目标。

第十条 健全问责机制,引导企业科学决策,依法合规经营,防范经营风险,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国有资本安全。

第三章   考核指标

第十一条 年度考核指标分为基本指标和分类指标。其中,基本指标立足规模效益设置指标,分类指标立足于社会贡献、风险管控、功能任务、党建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等方面设置指标。

(一)基本指标总权重为40%。其中,营业收入20%,利润总额10%,净资产收益率10%。                                                                                                                                                                                                                                                              

(二)分类指标总权重为60%。其中,社会贡献15%,功能任务25%,风险管控10%,党建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10%。

第十二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的确定。区国资办等机构围绕区委区政府经济工作要求,根据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年度重点工作,结合企业历史经营业绩目标完成情况,确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目标值,并将其与考核计分、结果评级紧密结合。

第十三条 任期考核指标分为基本指标和分类指标。其中,基本指标立足效益效率设置指标,分类指标根据企业中长期发展战略目标,从创新转型、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差异化选取指标。

(一)基本指标总权重为60%。其中,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40%,全员劳动生产率20%。

(二)分类指标总权重为40%。其中,创新转型与可持续发展指标20%,任期内各年度考核结果20%。

第十四条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目标值的确定。区国资办等机构根据分类监管、分类定责和“同一行业、同一尺度”原则,结合宏观经济形势、企业所处行业发展周期、企业战略发展规划、企业债务风险防控及企业上一任期生产经营情况等,综合考虑企业报送的目标建议值,审核确定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目标值。

第十五条 实行特殊事项清单管理。将企业承担重点项目建设、重大专项任务、发展战略新兴产业等事项列入管理清单,对当期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的特殊事项,作为企业考核指标确定和结果核定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四章  考核实施

第十六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以公历年为考核期,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以三年为考核期。

第十七条 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目标通知书内容:

(一)考核期限

(二)考核内容(含考核指标及目标值)

(三)考核与奖惩。

第十八条 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目标通知书下达程序:

(一)考核期初,企业按照区国资办等机构经营业绩考核要求,将考核期内考核指标目标建议值、基准值建议值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报送区国资办等机构。

(二)区国资办等机构对考核指标目标建议值和基准值建议值进行审核,并同相关部门及企业沟通,报请区政府审核通过后,下达目标通知书。

第十九条 考核期中,区国资办等机构对经营业绩目标执行情况实施动态监控。根据宏观经济形势变化,企业在考核期中可申请调整考核目标,并附相关说明材料,经区国资办等机构审核,报请区政府批准后进行调整。

第二十条 经营业绩完成情况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考核:

(一)考核期末,企业依据经审计的财务决算数据、年度考核专项审计报告及相关部门认定结论等,对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形成经营业绩总结分析报告报送区国资办等机构。

(二)区国资办等机构依据经审计的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年度考核专项审计报告,区直相关部门对功能任务的考核评价意见、行业主管部门对行业保障情况的考核评价意见,结合经营业绩总结分析报告,对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形成考核与奖惩意见。

(三)区国资办等机构将考核与奖惩意见反馈给企业。企业负责人对考核与奖惩意见有异议的,可及时向区国资办等机构反映。区国资办等机构将拟定结果报区政府审核同意后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五章 奖惩

第二十一条 根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得分,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最终结果分为A、B、C、D、E五个级别。

第二十二条 区国资办等机构依据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对企业负责人实施奖惩,并把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抄报区级相关部门,作为企业负责人任免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为促进企业科学发展,全面落实区属国有企业社会责任,设立保障指标,包括文明城市创建、舆情处理、基础管理(含信息化建设)、合规经营(含法治建设)、国有资本收益上缴、区委区政府明确的目标任务(不含已纳入考核指标体系的目标任务)等。企业未完成保障指标的,扣减经营业绩考核得分。

第二十四条 为进一步推动招商引资工作取得新突破,促进全区重点产业高质量发展,对完成年度招商引资任务的,给予加分鼓励,对未完成年度招商引资任务的,扣减经营业绩考核得分。

第二十五条 对主动承担国家或省市区重大专项、科技计划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新增的相关费用,计入当期损益的,经认定可视同利润进行考核。

第二十六条 对企业负责人实行物质激励与精神激励相结合的激励机制。物质激励主要包括与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挂钩的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精神激励主要包括给予年度和任期通报表扬等方式。

第二十七条 企业负责人的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收入三部分构成。

(一)基本年薪标准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深化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绵游委发〔2018〕20号)规定予以确定。

(二)绩效年薪与年度考核结果挂钩,计算公式为:绩效年薪=绩效年薪基数×绩效年薪考核评价系数。

绩效年薪基数参照区属国有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综合考虑企业功能性质、行业属性和企业规模、效益因素综合确定。

绩效年薪考核评价系数,根据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分考核等级在0-3之间确定。

当考核结果为A级时,绩效年薪考核评价系数=2+(考核分数-A级起点分数)/(A级封顶分数-A级起点分数),分布区间为2-3;

当考核结果为B级时,绩效年薪考核评价系数=1.5+0.5×(考核分数-B级起点分数)/(A级起点分数-B级起点分数),分布区间为1.5-2;

当考核结果为C级时,绩效年薪考核评价系数=1+0.5×(考核分数-C级起点分数)/(B级起点分数-C级起点分数),分布区间为1-1.5;

当考核结果为D级时,绩效年薪考核评价系数=(考核分数-D级起点分数)/(C级起点分数-D级起点分数),分布区间为0-1;

当考核结果为E级时,绩效年薪考核评价系数为0。

(三)任期激励收入与任期考核结果挂钩,在不超过企业负责人任期内年薪总水平的30%以内分档确定。

任期激励收入=任期内三年的年薪总水平之和×任期激励系数,其中:年薪总水平=基本年薪+绩效年薪。

当考核结果为A级时,任期激励系数=25%+5%×(考核分数-A级起点分数)/(A级封顶分数-A级起点分数),分布区间为25%-30%;

当考核结果为B级时,任期激励系数=20%+5%×(考核分数-B级起点分数)/(A级起点分数-B级起点分数),分布区间为20%-25%;

当考核结果为C级时,任期激励系数=15%+5%×(考核分数-C级起点分数)/(B级起点分数-C级起点分数),分布区间为15%-20%;

当考核结果为D级时,任期激励系数=15%×(考核分数-D级起点分数)/(C级起点分数-D级起点分数),分布区为0-15%;

当考核结果为E级时,任期激励系数为0。

第二十八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年度薪酬增长幅度,原则上不得超过所在企业经济效益增长幅度;当年本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未增长的,企业主要负责人绩效年薪不得增长。

第二十九条 区国资办等机构根据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按照绩效年薪基数和绩效年薪考核评价系数,确定主要负责人(党委书记、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下同)的绩效年薪标准分配系数为1,其他负责人由企业根据其责任和贡献,按照考核结果,在0.7-0.9之间合理确定分配系数,报区国资办等机构、区人社局备案后执行。

区国资办等机构按照其他负责人(不含监事会负责人)职数和主要负责人绩效年薪标准的0.8,核定其他负责人的绩效年薪总额。未合理拉开分配差距的,区国资办等机构按0.7的系数核定其他负责人(不含监事会负责人)绩效年薪总额。

监事会负责人薪酬分配系数由区国资办等机构参照其他负责人薪酬的平均分配系数,结合综合考评结果予以确定。

第三十条 区国资办等机构依据考核结果,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最高值,按不超过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基本年薪最高值的3倍进行调控。

企业负责人年度综合考核评价为不胜任的,不得领取绩效年薪。

第三十一条 任期激励收入在任期结束后,根据任期考核结果当期兑现;任期期间离任的,在离任审计后,根据离任审计结果、任期考核评价结果和任职期限兑现。

企业负责人任期综合考核评价为不胜任的,不得领取任期激励收入。因本人原因任期未满的,不得实施任期激励;非本人原因任期未满的,根据任期考核评价结果并结合本人在企业负责人岗位实际任职时间及贡献发放相应任期激励收入。

第三十二条 对任期经营业绩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企业,经区国资办等机构审核,提请区政府批准后对企业负责人予以任期考核加分奖励。

第三十三条 任期届满后,区国资办等机构根据离任审计、清产核资等,发现由于企业负责人任期内的因违规生产经营活动造成在下一任期内形成不良资产、投资损失、国有资产流失的,按有关规定对企业负责人任期内的考核结果进行追溯,调整、扣回相关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

第三十四条 按照全面落实责任的要求,推动企业实施全员业绩考核,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层层落实。对于全员业绩考核工作开展不力的企业,扣减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得分

第三十五条 企业负责人不认真履行职责,导致重大决策失误、出现环境事件、生产安全事故和网络安全事件、重大质量事故、重大违纪和法律纠纷案件、重大不稳定事件、虚报瞒报财务状况等给企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并根据具体情况给予扣分或降等。

第三十六条 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常态监管,健全监管体系。企业负责人违反廉洁从业有关规定及其他规定,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考核相关规定予以扣分或降等。

第三十七条 鼓励探索创新,激发和保护企业家精神。企业实施重大科技创新、发展前瞻性战略性产业等,对经营业绩未达预期的,按照“三个区分开来”原则和有关规定,可在考核上不做负向评价。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考核期内企业因资产划转、改制重组等,区国资办等机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变更经营业绩考核相关内容。

第三十九条 国有资本参股企业中由区政府、游仙高新区管委会管理的企业负责人,其业绩考核和奖惩遵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 落实董事会对经理层的经营业绩考核职权。董事会市场化选聘经理层的区属国有企业,由董事会对市场化选聘经理层实行契约化管理,区分上级党组织任命的经理层成员和市场化选聘职业经理人,结合本企业实际制订企业内部的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建立退出机制,加强和完善经营业绩考核,同时按照市场化薪酬分配机制确定其薪酬结构和水平,报区国资办等机构备案。集团企业负责所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国资办)负责解释,具体考核细则由区财政局(国资办)另行制定。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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