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绵阳市游仙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审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9-09-27 14:41文章来源: 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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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仙高新区管委会,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市区共管部门: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绵阳市游仙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5月15日


绵阳市游仙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

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领域行为,促进各方履职尽责,提高政府投资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四川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审计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意见的通知》(川办发〔2018〕72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游仙区内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以及融资建设项目,包括:

(一)全部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项目;

(二)部分使用财政资金,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或者占总投资比例在50%及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建设项目;

(三)政府规定的其他投资建设项目。

第四条 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有关的职能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并协助区审计局开展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第五条 区审计局开展政府投资审计应采取竣工决算审计、跟踪审计、专项审计、专项调查或组合上述方式组织实施。

第六条 区审计局开展投资审计实行有计划的审计,保持年度计划的刚性约束,不得擅自变更。

第七条 区审计局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可以根据需要及项目进度、具体审计事项的进展情况,分阶段、分事项提出审计意见或审计建议,各有关单位应当将审计意见、建议整改落实情况按时限要求反馈区审计局。

第八条 区审计局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依法作出的审计决定,有关单位应当执行;出具的审计决定或其他审计结论性文书对有关单位具有约束力,且作为评价有关单位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的依据。

第九条 区审计局按规定利用社会服务参与政府投资审计工作的结果作为审计依据的,应当建立健全审计核查机制,并对利用其工作结果所形成的审计结论负责。

第十条 区审计局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结果,通报或者公布审计结果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区审计局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独立行使审计监督,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

第十二条 区审计局依法对业主(建设)单位自主办理结算或相关部门组织办理结算的审计项目进行审计监督,相关参审单位应主动配合区审计局工作。

第十三条 区审计局和审计人员执行政府投资审计监督,应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十四条 区审计局组织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二章  监督职责和权限

第一节  区审计局职责和权限

第十五条 区审计局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区人民政府的要求,结合上级工作安排部署,按照全面审计、突出重点、统筹安排、确保质量的原则,拟定年度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计划,并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审计监督。

第十六条 区审计局要进一步规范政府交办事项的办理程序,区审计局不得承担代办工程结算等与履行审计监督职能不相符的交办事项。

交办事项办理终结后,应向区人民政府或交办部门提交情况报告等材料,提出后续工作意见、建议;对于符合立项条件的一般性项目,原则上纳入次年或以后年度计划予以安排;对于特别重要、紧急且符合立项条件的交办事项,可调整纳入当年计划并严格执行报批程序。

第十七条 区审计局应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政策落实、项目实施、资金管理使用、政府投资绩效、相关部门权力运行和履职尽责情况等进行审计监督。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

(二)建设管理制度制定和执行情况;

(三)概(预)算编制、审批、执行和调整变动情况;

(四)土地利用和征地拆迁情况;

(五)招标投标程序和执行情况;

(六)合同签订、履行及变更情况;

(七)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情况;

(八)投资控制、投资完成和工程造价情况,如经济签证、设计变更等;

(九)工程质量管理和验收情况;

(十)建设项目结算审核及绩效情况;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区审计局在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时,可对征地拆迁、勘察、设计、咨询、施工、监理、造价、采购、招标代理等有关单位的资质和依法履职尽责情况以及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计调查。

第十九条 在审计中发现的重大情况,区审计局应当及时向区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报告,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向有关部门通报。

第二十条 区审计局不得超越职责权限、超越自身能力、违反法定程序开展审计,不得参与各类与审计法定职责无关、可能影响依法独立进行审计监督的议事协调机构。不得参与工程项目建设决策和审批、征地拆迁、工程招标、物资采购、质量评价等管理活动。

第二十一条 区审计局要统筹自身力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结合适当购买社会服务的方式,合理配置符合项目实际情况的各类专业审计人员,保证审计项目力量配备,确保完成年度计划任务,并加强对按规定利用的社会服务力量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区审计局应对全区重大项目(省、市、区)推进情况、资金到位使用情况等进行稽察,并根据项目稽察情况,将作为年度目标绩效考核依据。

第二十三条 区审计局应对区级部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内部审计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 区审计局应对区政府投资审计服务中心工作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 区审计局应进一步完善建好游仙区政府投资审计信息联网平台,全面、准确、适时、动态掌握全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信息,逐步实现以信息化手段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全过程审计监督。

第二节  区政府投资审计服务中心职责和权限

第二十六条 负责为全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算执行、工程项目结算与决算的审计和复核提供服务。

第二十七条 为区审计局核查社会中介机构审核质量及履职情况提供服务,及投资审计其他相关服务。

第二十八条 负责游仙区政府投资审计信息联网平台建设、管理、运行工作,并将各单位项目信息录入情况作为年度目标绩效考核依据。

第二十九条 负责监控、采集、完善游仙区政府投资审计信息联网平台相关数据,并对异常疑点进行分析。

第三十条 协助审计机关受理群众举报,配合对群众举报事项进行查证。

第三十一条 完成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节  部门(乡镇)职责和权限

第三十二条 区级各职能部门应依法履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主体职责,充分发挥职能作用。

第三十三条 区级部门要按相关规定逐步建立和完善内部审计机构,明确其职责,发挥好内部审计职能。同时,对其按规定利用的社会服务力量参与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作进行监督、管理、考评。

第三十四条 项目主管部门应履行对项目建设、工程结(决)算等过程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三十五条 项目业主单位应依法履行好项目建设全过程的监督管理等职责,工程竣工验收后应及时办理工程结算,完成好项目建设期费用的归集,并办理好决算。同时,要指定专人按照游仙区政府投资审计信息联网平台录入事项的要求,根据项目进度及时精准录入、更新、上传相关信息。

第三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六条 区审计局应对审计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理、处罚或者移送相关部门进行处理。对涉嫌严重违纪或犯罪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对严重违约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违约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区审计局应加强对投资审计人员(参审社会中介机构及人员)的职业道德和廉政纪律教育。审计人员如有下列不当行为之一的,由区审计局责令改正并消除影响,情节严重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明知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而不主动申请回避的;

(二)索贿、受贿或者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职务的不当利益的;

(三)隐瞒被审计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的;

(五)与被审计单位和利用的社会服务力量串通舞弊的;

(六)玩忽职守造成审计结果重大错误,并产生严重后果的;

(七)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的。

第三十八条 项目业主单位利用的社会服务在使用过程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使用单位应当停止其承担的工作,追究违约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国有及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投资的建设项目,使用由政府部门管理的国外贷款、援助资金或者社会捐赠资金投资建设等项目的审计监督,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绵阳市游仙区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5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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