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税(费)优惠政策汇编
类别 |
税费种 |
优惠政策 |
详情 |
文件号 |
税政 |
所得税 |
取得政府规定标准的疫情防治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
自2020年1月1日起,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 |
财税公告2020年第10号 |
税政 |
所得税 |
个人取得单位发放的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医药防护用品等免征个人所得税 |
自2020年1月1日起,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
财税公告2020年第10号 |
税政 |
增值税 |
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
自2020年1月1日起,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
财税公告2020年第8号 |
税政 |
增值税 |
纳税人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 |
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
财税公告2020年第8号 |
税政 |
增值税 |
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及居民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
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
财税公告2020年第8号 |
税政 |
所得税 |
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 |
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
财税公告2020年第8号 |
税政 |
关税 |
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 |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 |
财海税公告2020年第6号 |
税政 |
所得税 |
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应对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
自2020年1月1日起,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
财税2020年第9号 |
税政 |
所得税 |
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应对疫情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
自2020年1月1日起,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
财税2020年第9号 |
税政 |
增值税 |
无偿捐赠应对疫情的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
自2020年1月1日起,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
财税2020年第9号 |
税政 |
增值税 |
扩大捐赠免税进口范围 |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适度扩大《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的免税进口范围,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
财海税公告2020年第6号 |
税政 |
所得税 |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延长至8年 |
2020年1月1日起,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
财税2020年第8号 |
征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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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办理延期申报 |
在延长2月份申报纳税期限的基础上,对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仍有困难的纳税人,可依法申请进一步延期。疫情严重地区,对缴纳车辆购置税等按次申报纳税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疫情原因不能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可以延期办理。 |
税总发2020年14号 |
征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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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办理延期纳税 |
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税务机关要依法及时核准其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积极帮助企业缓解资金压力。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 |
税总发2020年14号 |
征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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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申报免于行政处罚 |
对受疫情影响逾期申报或逾期报送相关资料的纳税人,免予行政处罚,相关记录不纳入纳税信用评价 |
税总发2020年14号 |
征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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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未申报暂不认定非正常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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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总发2020年14号 |
征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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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法定申请期限延期 |
对行政复议申请人因受疫情影响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影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对不能参加行政复议听证等情形,税务机关依法中止审理,待疫情影响消除后及时恢复。 |
税总发2020年14号 |
医保 |
医保 |
医保费缴费延期 |
2020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集中缴费最后期限从2020年2月29日延长至2020年5月31日 |
绵阳市社保局税务局公告 |
税政 |
房产税 |
免征重大损失中小企业疫情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
因疫情导致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中小企业,可申请免征疫情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
川办发2020年10号 |
税政 |
车船税 |
参与疫情防控的医疗卫生机构和物流企业车辆免征2020年度车船税 |
按各级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及应急指挥部安排,参与疫情防控的医疗卫生机构和物流企业车辆,免征2020年度车船税;已缴纳2020年度车船税的,在下一年度应缴车船税中抵减。 |
川办发2020年10号 |
征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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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受疫情影响的可依法提请合理调整定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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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办发2020年10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