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绵阳市城南新区游仙自建房居民小区一期A组团路灯、绿化工程竣工结算审计结果的公告

2019-09-29 14:20文章来源:审计局
字体:【    】 打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绵阳市游仙区审计局成立审计组,自2016年5月27日至2016年12月19日,对“绵阳市城南新区游仙自建房居民小区一期A组团路灯、绿化工程”竣工结算进行了送达审计。现将审计结果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项目立项情况
  “绵阳市城南新区游仙自建房居民小区一期市政设施工程项目”经游仙区发展和改革局2007年11月28日以《关于绵阳市会客厅游仙区小枧沟镇拆迁安置自建房居民小区一期市政设施工程项目建议书(代立项报告)的批复》(绵游发改投资 〔2007〕31号)批准立项,项目总投资2724万元,其中:勘察设计费125万元、建筑工程费2536万元、监理费51万元、其他费12万元,资金来源为游仙区人民政府专项拨款;建设范围包括市政道路、供水排水管网、污水管网、电力、燃气等设施。
  本次审计内容为自建房居民小区一期市政A组团路灯及绿化工程。
  (二)工程项目实施情况
   该项工程由游仙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实施。工程由中国建筑西南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责地质勘测,四川大学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和上海浦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进行设计,四川省子午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工程质量监理。工程经绵阳市游仙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2013年4月8日评审,确定控制价为493,320.94元(绵游财评审〔2013〕47号),其中:路灯工程280,574.16元、绿化工程212,746.78、含暂列金额22,177.87(路灯工程12,534.68元,绿化工程9,643.19元)。
工程经竞争性谈判,由绵阳市瑞峰建设有限公司中标承建,中标金额为487,484.00元,主要施工内容包括路灯(含电力电缆、庭院灯、道路灯、落地式防水配电箱等)和绿化工程;合同约定工期为2013年7月30日至2013年9月30日。
   工程实际于2013年8月6日开工,2015年4月23日竣工。工程完工后,经设计、监理等相关单位验收合格。
    二、工程结算审计实施情况
根据《四川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据游仙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供的反映工程建设、管理、施工等有关情况的资料,审计组以项目中标价和双方签订的工程承包施工合同以及建设、施工和现场监理多方确认的工程变更等经济签证资料为基础,采取审阅、核对、分析竣工结算相关文件资料,现场踏勘、工程量收方、工程量计算、工程量核对、套用定额、工程审计复核等方式,对工程报批、招标投标、合同订立等建设程序的合规性、合法性和工程投资的真实性、造价控制的有效性进行了审计。本次审计在审计机关聘用工程技术人员的监督下,由四川依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具体实施审计。通过审计,该项工程审定金额为415,074.00元。
在审计过程中,对该工程正在接受审计机关审计一事向建设单位及工程所在地全体干部群众进行了公示,至审计工作结束时未收到任何来信来访等反映。
  三、审计过程中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电缆工程纸质版图纸未按标示的比例尺打印,且未标示长度。
根据被审计单位提供的图纸资料,路灯工程中的电缆工程纸质图纸不是按照图纸上标示的1:500的比例尺打印,且没有直接标示长度,从而导致按照打印纸质图纸上比例尺测出的工程量与实际工程量差距较大,给审计工作带来了较大的难度。
  (二)工程管理管理不善,栽植的天竺桂被拔出、金叶女贞被铲除,导致竣工结算资料与现场核实数量不一致。
   经查:该工程于2015年4月23日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已陆续入住自建房住户230户,有不少住户将已栽的天竺桂、金叶女贞自行挖除并种上蔬菜,导致审计现场核实量小于被审计单位提供验收资料反映的数量。 
   (三) 建设工期滞后,超过合同约定期限。 
经查:“绵阳市城南新区游仙自建房居民小区一期A组团路灯、绿化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工期为2013年7月30日至2013年9月30日,实际工期为2013年8月6日至2015年4月23日,超过合同约定工期。
  四、审计建议
  (一)及时完善资料的搜集、整理、归档和装订
建设单位在工程管理过程中,要进一步完善工程资料的搜集、整理、归档和装订,对图纸资料的打印,一定要按照设计比例打印,且图纸中涉及长度的部位一定要标示清楚,以确保工程结算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二)要加强工程后期的管理
建设单位对绿化带的设计要合理,同时加强后续管理,对已建成的工程项目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工程竣工后要及时申请组织竣工验收和进行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