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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绵阳市游仙区区级储备粮食轮换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22-01-14 15:08文章来源: 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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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区级有关部门,辖区各粮食承储企业

    绵阳市游仙区级储备粮食轮换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114

     


    绵阳市游仙区级储备粮食轮换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级储备粮(含原粮、食用植物油及应急成品粮油,下同)轮换管理工作,实现轮换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确保区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达到管住管好、优化结构、保障急需的目的,根据《四川省省级储备粮轮换管理暂行办法》《绵阳市市级储备粮食轮换管理暂行办法》《绵阳市游仙区区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级储备粮轮换,是指在保持储备规模不变的前提下,以符合质量要求的新粮等量替换库存粮食的活动。

    第三条 区级储备粮轮换应当服从粮食宏观调控政策,遵循保持粮食市场基本稳定、节约成本、提高效率的原则,执行“库存成本不变、实物推陈储新、均衡轮换”的轮换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轮换。

    第二章 轮换方式

     区级储备粮轮换实行计划轮换和自主轮换相结合的方式。

    原粮、散装菜籽油实行计划轮换。计划轮换由承储企业根据储存年限和品质情况提出申请,绵阳游仙区发展和改革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以下简称区发改局)审核提出年度轮换计划,会同绵阳市游仙区财政局(以下简称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绵阳市分行(以下简称农发行)下达执行。

    应急成品粮油实行自主轮换。自主轮换由承储企业结合自身经营情况适时实施。除紧急动用外,承储企业任何时点应急成品粮油实物库存不得低于承储计划的90%。

    第五条 区级储备粮轮换周期原则上为:稻谷3年、小麦4年、玉米2年、散装菜籽油2年;应急成品粮油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原则上每年至少轮换1次,且在保质期限日1个月前必须进行轮换。区政府或区发改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区财政局与区级粮食存储企业签订有协议,按照协议执行。协议规定轮换周期为1年的区级储备稻谷、小麦进行轮换时,储存企业需在同库区保持与轮换粮食同量的商品粮库存。

    原粮、散装菜籽油达到规定年限的原则上必须进行轮换,需要提前或延迟轮换的,需经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市农发行批准,原则上1年内最多轮换1次,延长储存期最长不超过1年。

    第六条 根据粮油储存品质判定规则相关国家标准评价结果,不宜存的粮食必须进行轮换;接近不宜存的,要按照先入出、确保储存安全、提质增效的原则进行轮换。

    第七条 区级储备粮原则上采取同品种、同库点轮换。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异品种、异库点轮换的,需经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市农发行批准。

    第三章 计划与执行

    第八条 承储企业于每年11月底前提出下年度轮换计划建议,报区发改局

    区发改局会同区财政局、市农发行综合平衡后,原则上在下一年1月底前将下年度分品种、分库点轮换计划下达给各承储企业。区政府或区发改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区财政局与储备粮存储企业签订有协议的,按照双方签订的协议执行。

    第九条 根据粮食市场形势变化或调控需要,区发改局会同区财政局、市农发行可对区级储备粮轮换计划进行调整。

    第十条 区级储备粮轮换原则上通过规范的粮油批发市场及相关的网上交易平台公开竞价交易方式进行,也可采取直接收购、邀标竞价销售等方式,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如存储企业是粮食加工企业,也可由储备粮存储企业将轮换出库的粮食自行加工销售。

    轮换应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做到全程留痕备查,相关凭证、资料至少保留6年。

    第十一条 区级储备粮轮入,主要以当年产新粮食为主,在当年未产新前轮入的,可轮入前一年生产粮食。入库的区级储备粮,原粮须符合国家标准三级及以上,菜籽油须符合国家标准四级及以上,大米须符合国家标准二级及以上,小麦粉须符合国家标准特制二等及以上,符合食品卫生安全标准。以上标准为区级储备粮入库的最低标准,承储企业可根据具体情况自主确定不低于该标准的储备粮入库。  

    第十二条 承储企业每月5日前上报区级储备粮轮换完成情况。

    第十三条 承储企业存储的区级储备粮实行计划轮换方式的,轮换架空期原则上不超过4个月,确需延长架空期的,须报区发改局批准,但延长架空期不得超过2个月。超过规定轮换架空期的,延长期内不享受保管费用和利息补贴。 

    第四章 轮换验收

    第十四条 区级储备粮入库数量验收由区发改局会同区财政局、市农发行进行。质量验收由区发改局委托具有国家认定相应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进行。验收情况报区发改局备案,数量、质量验收均合格后方可确认为区级储备粮。

    第十五条 区级储备粮入库前,需由区发改局会同区财政局、市农发行进行空仓(罐)容验收。未进行空仓(罐)容验收的,其储存的粮油不能作为区级储备粮。

    第十六条 承储企业在区级储备粮入库时要逐车称量、逐车检验,入库完毕后要逐仓间进行质量检验。销售出库时要进行质量检验。

    第十七条 数量验收中要对承储企业轮换计划执行全过程的材料逐一核对,对数量进行现场测量,用图表标明测量仓间和点位,留下影像资料,现场出具验收结果,并经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十八条 粮油质量检验机构在验收中要根据轮换计划和数量验收情况进行质量抽样,用图表标明抽样仓间和点位,留下影像资料。检验后要及时出具质量检验报告,报区发改局并抄送承储企业。

      第五章 轮换资金和费用

    第十九条 区级储备粮轮换所需贷款与粮食库存值增减挂钩并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库贷一致。承储企业根据下达的轮换计划文件并按照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相关规定申请贷款。农发行等金融机构要及时足额提供轮换所需信贷资金,并收回无储备库存对应的贷款。区政府或区发改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区财政局与储备粮存储企业签订有协议的,按照双方签订的协议执行。

    第二十条 计划安排的区级储备粮,轮换费用补贴根据区下达的轮换计划计补,实行定额包干、超支不补、节余留用。原粮、散装菜籽油的轮换费用在下达轮换计划后预拨80%入库验收合格后清算拨付20%。应急成品粮油的轮换费用原则上实行按季拨付,年终据实清算。

    第二十一条 区级储备粮轮换费用补贴标准的制定和调整,由区财政局参照中央、省、市级储备粮补贴标准,结合区级储备粮管理实际情况确定,报区政府批准后执行。经批准提前轮换的,其费用补贴按轮换费用标准按年限相应减少。

    第二十 区级储备粮轮换检验费由区级财政承担。

    第六章 违规责任

    第二十 相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相关部门按职能分工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

    第二十 区级储备粮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实行失信联合惩戒,有下列行为之一因政府调控市场或不可抗力原因除外),由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市农发行分别或联合责令整改、通报或取消其储备计划三年内不再安排。造成区级储备粮损失的,责令赔偿。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

    (一)未实行区级储备粮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或者区级储备粮账账不符、账实不符的;

    (二)发现区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出现问题不及时处理,或者不及时报告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轮换区级储备粮的;

    (四)擅自延长轮换架空期的;

    (五)未按期完成轮换任务的;

    (六)未轮报轮,“转圈”轮换的;

    (七)轮入的区级储备粮质量不符合规定标准、以陈顶新、掺杂掺假、以次充好的;

    (八)擅自更换区级储备粮轮换品种或储存地点的;

    (九)延误轮换或管理不善造成区级储备粮陈化、霉变的;

    (十)挤占挪用农业发展银行贷款、套取财政补贴等行为的;

    (十一)未按要求上报相关资料,或者对资料造假的;

    (十二)未按要求区级储备粮质量进行检化验的;

    (十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 本办法由区发改局财政局、市农发行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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